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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5-03-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鼎泰新材 公告编号:2015-08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冀鲁先生通知,刘冀鲁先生于2015年3月2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合计1,0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6%。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起至今,除本次减持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冀鲁先生及其女儿刘凌云女士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为2,83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64%,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于2014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和2015年1月2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刘冀鲁先生、刘凌云女士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为3,89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00%。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刘冀鲁先生曾做出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冀鲁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刘冀鲁作为公司董事,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离职以后三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且三年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刘冀鲁先生均履行了所作承诺,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刘冀鲁先生没有做出过关于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3、本次减持公司股份前,已按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刊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4、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冀鲁先生及其女儿刘凌云女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

      特此公告。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鼎泰新材 公告编号:2015-09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它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和《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姓名:刘冀鲁;性别:男;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通讯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银黄西路;其它:最近五年之内未曾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亦未曾因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而接受过处罚。

      2、姓名:刘凌云;性别:女;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通讯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银黄西路;其它:最近五年之内未曾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亦未曾因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而接受过处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履行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冀鲁作为公司董事长、刘凌云作为公司总经理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离职以后三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且三年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截至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履行了所作承诺,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冀鲁及其一致行动人刘凌云均为自然人,他们之间为父女关系,刘冀鲁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凌云为刘冀鲁的女儿,本次权益变动后上述两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情况如下图: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自身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可能继续减少其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冀鲁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5,908,113股,占公司总股本77,830,780股的46.14%;一致行动人刘凌云女士持有公司股份7,428,235股,占公司总股本77,830,780股的9.5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冀鲁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4,648,113股,占公司总股本77,830,780股的44.52%;一致行动人刘凌云女士持有公司股份4,798,235股,占公司总股本77,830,780股的6.16%。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3月2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冀鲁和刘凌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合计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3,890,000股,变动比例5.00%。具体情况如下: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冀鲁先生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为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7,830,780股的比例为6.42%。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次披露的减持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冀鲁

      签字:_____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凌云

      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冀鲁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凌云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