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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3-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3月24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5月21日。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本着公允性原则、可复制性原则和再平衡等原则,本基金选取“75%中信全债指数收益率+2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作为本基金的比较基准。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1、本基金合同于2008年5月21日生效,2008年6月23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2、根据益民多利债券型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6个月结束时,各项资产投资组合比率均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3.2.3 过去五年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本基金合同于2008年5月21日生效,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5年12月12日正式成立。公司股东由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出资比例3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20%)组成,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注册地:重庆,主要办公地点:北京。截至2014年末,公司管理的基金共有六只,均为开放式基金。其中,益民货币市场基金于2006年7月17日成立,首发规模超过17亿份;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6年11月21日成立,首发规模近9亿份;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7年7月11日成立,首发规模近73亿份;益民多利债券型投资基金于2008年5月21日成立,首发规模超过7亿份;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年8月16日成立,首发规模超过11亿份;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12月13日成立,首发规模超过10亿份。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

      注:此处的“任职日期”为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离职日期”为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解聘日期。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以尽可能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力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长为目标,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无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为了保证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制度》、《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并建立了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体系,确保各投资组合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公司严格遵守公平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对于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公司均执行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程序,即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执行所有指令;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与公平交易程序的交易指令,需履行事先审批流程;对不同投资组合均进行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非集中竞价交易的投资对象,各投资组合经理需要在交易前独立地确定各投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公司在获配额度确定后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公司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对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查,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交易价格异常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了公平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本报告期内,各投资组合1日、3日、5日同向交易价差大部分通过统计检验,不存在价差显著的情况。但因投资组合规模悬殊、投资组合经理对市场判断的差异及决策时机不同,导致投资组合间四组配对分析出现1日、3日、5日同向交易价差检验显著的情况。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及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同投资组合之间不存在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不存在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形。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4年,在政策宽松力度逐步加大、地方政务债务有序规范的背景以及改革与增量资金驱动的权益行情的带动下,大类资产及债券类属资产经历了完美的行情演绎,从短端到长端、从利率到信用、从城投债到产业债、从纯债到转债都有了明显的表现,收益率曲线大幅下行。

      2014年,本基金以收益确定的债券品种为主进行配置,同时在转债及个股上进行了适度的波段操作。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基金期末份额净值为0.9506元。本报告期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41%,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6.61%。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5年,本基金认为经济底部尚未探明、通缩压力较大,政策仍有较大放松的必要性及空间,在此配景下,大类资产都将会有表现的机会。债券方面,票息收入将成为贡献收益的主要来源,净价收益的空间将小于去年,在相对较平的收益率曲线下,长短端都有机会,同时需要防范个别领域内债券的信用风险。权益方面,股票市场将以蓝筹、成长及改革相关主题带动下的向上行情为主,但波动有可能加大。随着转股后转债规模的收缩以及转债行业分布的多样化,后期转债市场以精选个券为主。操作上而言,本基金将在确定性的债券票息收益收入的基础上,精选个股及转债进行波段操作增强组合收益,为投资者创造理想的投资回报。

      4.6 管理人内部有关本基金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在内部监察稽核工作中,一切从合规运作、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出发,由督察长领导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基金运作及员工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推动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与优化,保证各项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并跟踪改进落实情况。本报告期内,公司监察稽核体系运行顺利,本基金运作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重点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基金监管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推动公司各部门及时完善与更新制度规范和业务流程,制定、颁布和更新了一系列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确保内控制度的适时性、全面性和合法合规性,并加强内部督导,将风险意识贯穿于各岗位与各业务环节。

      2、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相结合,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专项监察等工作方法,加强了对基金日常业务的合规审核和合规监测,并加强了对重要业务和关键业务环节的监督检查,完成了对投资研究、交易环节及后台运营等专项监察。

      3、规范基金销售业务,保证基金销售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公司在基金募集和持续营销活动中,严格规范基金销售业务,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审查宣传推介材料,逐步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各项要求,并督促销售部门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

      4、规范基金投资业务,保证投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合法合规进行。公司制定了严格规范的投资管理制度和流程机制,以投资决策委员会为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业务均按照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执行。

      5、以外聘律师、讲座等多种方式加强合规教育与培训,促进公司合规文化的建设,及时向公司传达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了对员工行为的监察稽核力度,从源头上防范合规风险,防范利益输送行为。

      公司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运作正常,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措施逐步完善并积极发挥作用。我们将继续以风险控制为核心,进一步提高内部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保障基金的规范运作,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1、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的描述: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成立估值委员会,估值委员会是基金估值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估值相关决策及执行。成员由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运作保障部、金融工程部、监察稽核部、基金会计等相关人员组成。相关参与人员应当具有上市公司研究和估值、基金投资等方面较丰富的经验,熟悉相关法规和估值方法。

      研究部行业研究员:研究部负责人及行业研究员负责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所属行业的专业研究,参与基金组合停牌股票行业属性和重估方法的确定,并在估值讨论中承担确定参考行业指数的职责;相关参与人员应当具有多年的行业研究经验,能够较好的对行业发展趋势做出判断,熟悉相关法规和估值方法。

      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参与估值流程的人员,应当对有关估值政策、估值流程和程序、估值方法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参与估值流程的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会计核算估值知识和经验,应当具备熟知与估值政策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估值原则和方法的专业能力,并有从事会计、核算、估值等方面业务的经验和工作经历。

      金融工程部金融工程人员:金融工程人员负责估值相关数值的处理和计算,并参与公司对基金的估值方法的确定。该成员应当在基金的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工作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具备基金绩效评估专业能力,并熟悉相关法规和估值方法。

      运作保障部基金会计:基金会计在估值流程中的相关工作职责是参与基金组合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确定,复核由估值委员会提供的估值价格,并与相关托管行进行核对确认。如有不符合的情况出现,立即向估值委员会反映情况,并提出合理的调整建议。基金会计人员应当与估值相关的外部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获悉的与基金估值相关的重大信息及时向公司及估值小组反馈。基金会计应当具备多年基金从业经验,在基金核算与估值方面掌握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具备熟悉及了解基金估值法规、政策和方法的专业能力。

      2、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

      基金管理公司估值委员会成员中不包括基金经理。基金经理不参与估值工作决策和执行的过程。

      3、本公司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没有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4、本公司现没有进行任何定价服务的签约。

      4.8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十二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90%;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

      4.9 管理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所涉相关事项的说明

      -

      4.10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于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存在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情况,出现该情况的时间范围为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7月29日。

      除此以外,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托管人声明,在本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利润分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4日

      §6 审计报告

      6.1 审计报告基本信息

      ■

      6.2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

      §7 年度财务报表

      7.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

      注:报告截止日2014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0.9506元,基金份额总额为67,745,355.98份。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雷学军______ ______吴晓明______ ____吴晓明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8]354号文《关于同意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批准,由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8日至2008年5月16日向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于2008年5月21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募集规模为745,713,266.6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投资于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短期金融工具,可转换债券,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权证,现金以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绩优股为主,并且参与新股申购。若因新股中签导致股票投资比例超过20%,本基金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本基金可投资于权证,其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他证券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全债指数收益率×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活期存款利率×5%。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采用若干修订后/新会计准则

      2014年1至3月,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上述7项会计准则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6月,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施行。

      上述会计准则的变化对本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可参见7.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7.4.6 税项

      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4.7 关联方关系

      ■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7.4.8.1.2债券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7.4.8.1.3债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7.4.8.1.4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7.4.8.1.5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7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7.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提,按月支付。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于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有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7.4.9 期末( 2014年12月31日 )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流通受限证券。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的股票。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银行间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止本报告期末2014年12月31日止,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16,999,979.30元,分别于2015年1月5日、1月7日和1月12日先后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4.10.1 公允价值

      银行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证券清算款等,因其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1) 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51,653,956.59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24,927,694.00元,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零元。

      (2) 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本基金政策为以报告期初作为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层次之间转换的时点。本基金本报告期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无第一层次转入第二层次的金额,由第二层次转入第一层次的金额为人民币5,920,200.00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未发生转入或转出第三层次公允价值的情况。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

      注:“卖出金额”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8.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1.1

      2014年9月,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62号),因公司管理的华泰紫金增强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泰紫金周期轮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在2013年1月至2013年3月期间,存在同日或隔日通过交易对手实现不同计划之间间接进行债券买卖交易的情形。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责令公司予以改正。收到上述《决定》后,公司认真进行整改,进一步梳理相关流程,强化有关人员合规守法意识,依法合规地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2015年1月16日,因存在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为6个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中国证监会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此,公司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暂停新开立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 2、自2015年1月16日起,公司将不允许新增任何新的合约逾期,距合约到期两周前将反复提醒客户及时了结合约,对于到期未了结的合约将强制平仓。 3、在监管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完成旧的逾期合约。 4、将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开户条件由客户资产满人民币30万元提高到客户资产满人民币50万元。 中信证券始终高度重视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随着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为有效控制风险,公司已经实行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标准,目前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保证金比例为70%,客户融资杠杆比例较低;对客户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实行。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其余八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11.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11.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1.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1.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9.4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注:本期申购中包含转入份额,本期赎回中包含转出份额。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1.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公司租用券商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

      (1)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充足,财务状况及最近三年盈利情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构的处罚;主要股东实力强大;具备投资组合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投资组合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2)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权责明确,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投资组合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3)研究实力: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数量足够的专职研究人员以及研究水平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研究员;研究覆盖面广,能涵盖宏观经济、行业、个股、债券、策略等各项领域,并能在符合相关法规及执业规范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应分析严谨,观点独立、客观,并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测算能力;

      (4)服务能力: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能主动为公司投资组合提供及时的市场信息及各种路演、公司联合调研、券商会议的信息和参加机会;或者具备某一区域的调研服务能力的优势;

      (5)综合业务能力:在投资银行业务上有较强的实力,能协助本公司投资组合参与股票、债券的发行;在新产品开发方面经验丰富,能帮助公司拓展资产管理业务(如QDII、专户等集合理财产品);在证券创新品种开发方面处于行业前列(如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融资融券、金融期货等);

      (6)其他因素(在某一具体方面的特别优势)。

      2、本公司租用券商交易单元的程序:

      (1)基金的交易单元选择,投资总监、研究部、金融工程部、投资部经集体讨论后遵照上述标准填写《券商选择标准评分表》,并据此提出拟选券商名单以及相应的席位租用安排。挑选时应考虑在深沪两个市场都租用足够多的席位以保障交易安全。必要时可要求券商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2)投资总监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上报拟选券商名单、相应的席位租用安排以及相关评选材料;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拟选券商名单及相应的席位租用安排,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上报董事会,董事会如对公司管理层有相应授权的,由公司管理层依据授权内容办理;

      (4)券商名单及相应的席位租用安排确定后,集中交易部参照公司《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综合服务协议》范本负责协调办理正式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若实际签署协议与协议范本不一致的,由集中交易部将实际签署协议提交监察稽核部进行合规性审核。

      3、本报告期内基金租用券商交易单元未发生变化。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7日

      2014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