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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3月2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变更而来。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19号文核准,每个保本周期为三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1年5月24日开始至2014年5月24日(含)到期,鉴于2014年5月24日至5月25日为非工作日,因此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2014年5月26日。根据《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届满后,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后基金的投资及基金费率等按照《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就前述基金变更事项,本基金管理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年度报告财务资料已经审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基金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报告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中转型前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5月26日止,转型后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前)

      ■

      注:上表中“报告期末”为基金转型前最后一日,即2014年5月26日。

      2.1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后)

      ■

      注:上表中“报告期末”为2014年12月31日。

      2.2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前)

      ■

      2.2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 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表中的“期末”均指本报告期最后一日,即12月31日(注: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报告期最后一日,即5月26日)。

      3.2 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前)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1、过去三个月: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5月26日,过去六个月: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6日,过去一年: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5月26日,过去三年: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5月26日,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11年5月24日至2014年5月26日。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构建及再平衡过程: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基金合同成立日所在年度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税后收益率。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产品,保本周期为3 年。以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为2011年5月24日至2014年5月26日。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变更而来,变更日期为2014年5月27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2 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后)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构建及再平衡过程: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60%×沪深300指数+40%×中证全债指数

      基准指数的构建考虑了三个原则:

      1、公允性。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综合比较目前市场上各主要指数的编制特点并考虑本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之后,选定沪深300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中证全债指数。目前沪深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用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基准较为合适。

      2、可比性。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40%-95%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根据本基金投资策略,业绩基准中的这一资产配置比例可以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3、再平衡。由于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再平衡来使资产的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基准指数每日按照60%、40%的比例采取再平衡,再用连锁计算的方式得到基准指数的时间序列。

      3.2.2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1、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变更而来,变更日期为2014年5月27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2、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已完成建仓但报告期末距建仓结束不满一年。截至报告日,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二)投资范围、(四)投资限制的有关约定。

      3.2.3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变更而来,变更日期为2014年5月27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转型前

      单位:人民币元

      ■

      转型后

      单位:人民币元

      ■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本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26日,是国内最早成立的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900万元。公司注册地在深圳,总部设在北京,并在北京、上海、郑州、杭州、成都设有分公司,在香港、北京分别设有子公司。目前,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截至2014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三十七只开放式基金,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组合和专户产品。公司同时兼任境外QFII基金和专户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转型前)

      ■

      注:1、上表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2、“证券从业年限”中“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转型后)

      ■

      注:1、上表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2、“证券从业年限”中“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没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及公司相关制度等规定,从投资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环节严格把关,通过系统和人工等方式在各个环节严格控制交易公平执行,确保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包括公募基金、社保组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切实防范利益输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研究支持,公司旗下所有投资组合共享公司研究部门研究成果,所有投资组合经理在公司研究平台上拥有同等权限。

      投资授权与决策,公司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组合经理负责制,各投资组合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完成投资组合的管理工作。各投资组合经理遵守投资信息隔离墙制度。

      交易执行,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所有投资组合的投资指令均由交易部统一执行委托交易。交易部依照《公司公平交易细则》的规定,场内交易,强制开启恒生交易系统公平交易程序;场外交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流程,保证交易执行的公平性。

      投资管理行为的监控与分析评估,公司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依照《公司公平交易细则》的规定,持续、动态监督公司投资管理全过程,并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发现问题,保障公司旗下所有投资组合均被公平对待。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对该基金过去4 个季度的同向交易行为进行数量分析,计算溢价率、贡献率、占优比等指标,使用双边90%置信水平对1 日、3 日、5 日的交易片段进行T 检验,未发现违反公平交易及利益输送的行为。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4年,国内经济压力较大,其中工业和出口增速明显回落,以房地产和固定资产投资为主的一些指标低位徘徊;尽管二季度以来在政府定向宽松稳增长政策的密集出台下,国内经济有一定程度的企稳和回暖迹象,PMI等多项经济指标有回升趋势,但需求不足的态势仍在延续。全年流动性持续宽松,人民币贷款增速和M2增速保持平稳。海外经济中,美国经济持续复苏,日本复苏有反复,欧洲国家温和复苏,新兴经济体加快结构调整。

      2014年的资本市场走势是一个寻求贝塔的过程。一季度是以“小市值+高现金”的转型企业为代表的创业板综指的贝塔行情。二季度是市场重新寻找方向的过程,表现为大盘指数的窄幅箱体震荡和中小盘指数先抑后扬的反弹行情。三季度市场的贝塔主要来自于军工和计算机行业,中小板和创业板指数表现明显好于沪深300和上证50。四季度在流动性泛滥和经济增速下移的市场结构中,估值修复成为行情演绎的主逻辑,与此同时,市场化环境下金融工具充分应用(加杠杆)放大了个股的波动性,资本市场表现为大盘指数一路上涨,其中以非银金融和“一路一带”相关领域为领涨板块,其它大盘蓝筹板块也随之轮动上涨共同推升指数,而中小板和创业板则出现了明显的向下调整。

      回顾基金同鑫在2014年的操作,前三季度坚持稳健操作思路,完成了保本基金周期。进入四季度开始进入行业配置型基金的投资操作模式,从自上而下的角度进行组合的行业配置,并根据市场的轮动趋势进行热点切换,阶段性抓住了龙头行业的投资机会,做到稳健地分享市场四季度的蓝筹行情,同时保留长期看好的优势个股。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4年12月31日,长盛同鑫行业混合份额净值为1.340元,本报告期(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12月31日)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7.38%,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为38.05%。

      截至2014年5月26日,长盛同鑫保本混合份额净值为1.052元,本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6日)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84%,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为1.69%。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5年,国内宏观经济依然存在较大压力和不确定性,与此同时政策的博弈程度也在加强。欧美持续复苏,日本复苏稳中有波动。在不出现流动性变局的情况下,我们判断,基于各种预期兑现的临近和经济企稳不确定性的存在,2015年的资本市场会比此前的极端表现回归理性。我们会重点关注转型方向上政策落实和业绩兑现的高成长公司,以及兼具价值投资和新兴理念的蓝筹公司。未来在投资策略和风格上,会在集中和分散、成长和蓝筹之间寻求均衡。兼顾长期景气与中短期催化,成长与蓝筹的均衡,以避免短期新因素造成风格切换带来的净值波动。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本基金管理人制订了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政策与估值程序,设立基金估值小组,参考行业协会估值意见和独立第三方机构估值数据,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

      本基金管理人制订的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政策与估值程序确定了估值目的、估值日、估值对象、估值程序、估值方法以及估值差错处理、暂停估值和特殊情形处理等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估值小组组长)、公司副总经理和督察长(担任估值小组副组长)、权益投资部、风险管理部、研究部、监察稽核部、业务运营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基金估值小组,负责研究、指导并执行基金估值业务。小组成员均具有多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估值运作、行业研究、风险管理或法律合规等领域的专业胜任能力。

      基金经理参与估值原则和方法的讨论,但不参与估值原则和方法的最终决策和日常估值的执行。

      参与估值流程的各方还包括本基金托管人和会计师事务所。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基金估值及净值计算履行复核责任,当存有异议时,托管人有责任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作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对估值委员会采用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报告。上述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本基金管理人已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由其按约定提供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的估值数据。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中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约定,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报告期内未进行利润分配。

      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期末可供分配收益为32,287,635.24元,其中:未分配收益已实现部分为32,287,635.24元,未分配收益未实现部分为9,094,647.36元。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条中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约定,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报告期未实施利润分配。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截止2014年5月26日,期末可供分配收益为18,356,376.96元,其中:未分配收益已实现部分为23,889,014.78元,未分配收益未实现部分为-5,532,637.82 元。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说明。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托管人”)在对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以及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复核,未发现本基金管理人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部分未在托管人复核范围内)、投资组合报告等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审计报告(转型前)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汪棣、沈兆杰于2015年3月23日对本基金2014年5月26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的资产负债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6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的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5)第20203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欲查看审计报告全文,应阅读本年度报告正文。

      §6 审计报告(转型后)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汪棣、沈兆杰于2015年3月23日对本基金201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4年5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5)第20204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欲查看审计报告全文,应阅读本年度报告正文。

      §7 年度财务报表(转型前)

      7.1 资产负债表(转型前)

      会计主体: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4年5月26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报告截止日2014年5月26日,基金份额净值:1.052元,基金份额总额:351,679,073.44份。

      2、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6日止。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6日

      单位:人民币元

      ■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6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周兵______ ______林培富______ ____龚珉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1]第519号《关于核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3,031,349,989.30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1)第19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5月24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032,111,617.30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761,628.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的担保人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至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净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本基金的担保人将保证向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清偿,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1亿元。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保本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也不适用保本条款。

      根据《关于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为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相关业务安排的公告》,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1年5月24日开始至2014年5月24日(含)到期,鉴于2014年5月24日至5月25日为非工作日,因此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2014年5月26日。由于不再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规定,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日次日,即2014 年5 月27 日起变更为“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后基金的投资及基金费率等按照《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30%;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批准报出。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7.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6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4年5月26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6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财政部于2014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除《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自2014年度财务报表起施行外,其他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上述准则对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影响。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7.4.7 关联方关系

      ■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注:本基金未开立关联方交易单元。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2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20%/当年天数。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当年天数。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本基金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未投资本基金。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本基金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由安徽信用担保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在本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本保本期内本基金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净额时的差额部分,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1亿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其在本基金的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本基金的担保费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资产净值0.20%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7.4.9 期末(2014年5月26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注:本基金本期末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截至2014年5月26日止持有以上因公布的重大事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被暂时停牌的股票,该类股票将在所公布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后,经交易所批准复牌。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期末无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期末无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 公允价值

      (a)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b)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4年5月26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90,989,966.26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21,035,000.00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2013年12月31日:第一层次624,380,237.05元,第二层次189,428,000.00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

      (ii)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不将相关股票和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和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还是第三层次。

      (iii)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无。

      (c)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4年5月26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未持有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2013年12月31日:同)。

      (d)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2)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 年度财务报表(转型后)

      7.1 资产负债表(转型后)

      会计主体: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报告截止日2014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1.340元,基金份额总额121,729,420.57份。 2、本基金合同于2014年5月27日生效,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周兵______ ______林培富______ ____龚珉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根据《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原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变更而来。原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第519号《关于核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原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3,031,349,989.30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1)第19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5月24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032,111,617.30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761,628.00份基金份额。

      根据《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原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如保本周期到期后,原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原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在原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继续持有转型后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可赎回金额以原保本周期届满日的原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加上原保本周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应补足该金额差额。原基金的担保人将保证向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清偿,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1亿元。根据《关于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为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相关业务安排的公告》,原基金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日次日,即2014年5月27日起变更为本基金,变更后基金的投资及基金费率等按照《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40%-95%,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一年以内的短期国债、回购协议等)、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0%-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0%X沪深300指数+40%X中证全债指数。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批准报出。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7.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4年5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5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4年5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

      7.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7.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本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本基金现无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

      本基金目前以交易目的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为权证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除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衍生金融资产列示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分类为应收款项,包括银行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其他各类应收款项等。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暂无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其他各类应付款项等。

      7.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于本基金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对于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终止确认:(1)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基金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或者(3)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义务已解除的部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7.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为权证投资)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其估值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原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2014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5年3月28日

      (下转16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