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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转型)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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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转型)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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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转型)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5-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63版)

      (2)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逐日计提;

      (3)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4)其他费用系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则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

      7.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场内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申购确认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赎回确认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4.12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事项。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可参见7.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7.4.6 税项

      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4.7 关联方关系

      ■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8.1.2 债券交易

      注:本基金于2014年4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7.4.8.1.3 债券回购交易

      ■

      7.4.8.1.4 权证交易

      注:本基金于2014年4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7.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上述佣金按市场佣金率计算,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证管费、经手费后的净额列示。债券及权证交易不计佣金。

      2、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管理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基金托管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本基金于2014年4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注:1、基金管理人以2014年5月14日作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由原基金同益转型所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与变更登记。折算后,本基金管理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调增22,999.00份。

      2、基金管理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交易费用按市场公开的交易费率计算并支付。

      3、申购含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赎回含转换出份额。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注: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交易费用按市场公开的交易费率计算并支付。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算。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本基金于2014年4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须作说明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7.4.9 期末(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持有以上因公布的重大事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被暂时停牌的股票,该类股票将在所公布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后,经交易所批准复牌。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期末无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期末无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付赎回款、应付交易费用等,因其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1) 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1,019,026,929.54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173,187,575.90元,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零元。

      (2) 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本基金本报告期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由第一层次转入第二层次的金额为人民币66,293,500.00元,由第二层次转入第一层次的金额为人民币零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未发生转入或转出第三层次公允价值的情况。

      7.4.10.1 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

      7.4.10.2 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4.10.3 财务报表的批准

      本财务报表已于2015年3月24日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批准。

      §8 投资组合报告(转型前)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http://www.csfunds.com.cn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中8.4.1,8.4.2,8.4.3表中的“买入金额”(或“买入股票成本”)、“卖出金额”(或“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长盛同益封闭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长盛同益封闭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长盛同益封闭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长盛同益封闭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8.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长盛同益封闭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8.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长盛同益封闭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8.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长盛同益封闭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8.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长盛同益封闭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12.2

      长盛同益封闭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8.12.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长盛同益封闭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长盛同益封闭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8.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 投资组合报告(转型后)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转型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http://www.csfunds.com.cn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中8.4.1,8.4.2,8.4.3表中的“买入金额”(或“买入股票成本”)、“卖出金额”(或“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1只债券。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8.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8.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8.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8.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8.12.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转型前)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

      注:以上信息中持有人为场内持有人,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9.4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转型后)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

      注:以上信息中持有人为场内持有人,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9.4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注:基金管理人以2014年5月14日作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由原基金同益转型所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与变更登记。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转型后)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公司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等,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2)资力雄厚,信誉良好。

      (3)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4)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处罚。

      (5)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6)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公司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公司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2、本公司租用券商交易单元的程序

      (1)研究机构提出服务意向,并提供相关研究报告;

      (2)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需要有一定的试用期。试用期视服务情况和研究服务评价结果而定;

      (3)研究发展部、投资管理等部门试用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后,按照研究服务评价规定,对研究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4)试用期满后,评价结果符合条件,双方认为有必要继续合作,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我司与研究机构签定《研究服务协议》、《券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并办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租用手续。评价结果如不符合条件则终止试用;

      (5)本公司每两个月对签约机构的服务进行一次综合评价。经过评价,若本公司认为签约机构的服务不能满足要求,或签约机构违规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本公司有权终止签署的协议,并撤销租用的交易单元;

      (6)交易单元租用协议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若双方没有异议可自动延期一年。

      3、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1)本基金报告期内新增租用交易单元情况:无。

      (2)本基金报告期内停止租用交易单元情况:

      ■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转型前)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公司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等,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2)资力雄厚,信誉良好。

      (3)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4)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处罚。

      (5)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6)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公司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公司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2、本公司租用券商交易单元的程序

      (1)研究机构提出服务意向,并提供相关研究报告;

      (2)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需要有一定的试用期。试用期视服务情况和研究服务评价结果而定;

      (3)研究发展部、投资管理等部门试用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后,按照研究服务评价规定,对研究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4)试用期满后,评价结果符合条件,双方认为有必要继续合作,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我司与研究机构签定《研究服务协议》、《券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并办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租用手续。评价结果如不符合条件则终止试用;

      (5)本公司每两个月对签约机构的服务进行一次综合评价。经过评价,若本公司认为签约机构的服务不能满足要求,或签约机构违规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本公司有权终止签署的协议,并撤销租用的交易单元;

      (6)交易单元租用协议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若双方没有异议可自动延期一年。

      3、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1)本基金报告期内新增租用交易单元情况:无。

      (2)本基金报告期内停止租用交易单元情况:无。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