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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1版)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示例: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2%,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1.2%)= 9,881.42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3)/ 1.00 = 9,884.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4.42份基金份额。

      4、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网上交易系统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1)直销柜台网点:

      开户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8:30至17:00。

      (2)网上交易系统(www.byfunds.com):

      开户受理时间:自然日。

      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8:30至17:00。

      3、投资者可以使用转账、信汇、电汇或支票等主动付款方式进行认购缴款。

      4、在直销网点开立基金及交易账户的基金投资者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其资金交收账户,以便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资金交收账户的账户名称必须与基金投资者的名称一致。

      5、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投资人尽早向直销中心柜台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人也可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yfunds.com)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6、宝盈基金直销中心联系方式:

      0755-83275165、0755-83275178、400-8888-300(免长途话费)。

      7、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直销柜台网点:

      ①填妥并由本人或代办人或监护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直销个人客户)》 ;

      ②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中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在大陆工作生活港澳台人士的台胞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拥有永久居留证外籍人士的外国护照)并留存复印件;

      ③指定银行账户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④若有印鉴章请预留;

      ⑤若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开户,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监护人与申请人之间的户籍证明(如户口本)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监护人需在申请开户时签字确认;

      ⑥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同时,投资人本人必须携带身份证件和代理人一起亲自到直销网点,填制“授权委托书”,办理代理手续;或投资人本人和代理人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然后代理人持其身份证件和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代理手续;

      ⑦签署一式两份的《传真交易协议书(直销柜台个人客户)》(如开通传真交易,临柜交易则无需提供);

      ⑧风险评估问卷(直销柜台个人客户)。

      (2)网上交易系统: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请按照宝盈基金公司网站(www.byfunds.com)相关指南进行操作,无须提供书面材料。

      8、个人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

      (1)直销柜台网点:

      ①填妥并由本人或代办人或监护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直销柜台机构、个人客户)》 ;

      ②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

      ③投资人如未满十八周岁,须同时出示未成年人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以及能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原件,以及基金管理人以谨慎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④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

      (2)网上交易系统:

      个人投资者申请办理认购申请时请按照宝盈公司网站相关指南进行操作,无须提供书面材料。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9、认购资金的划拨

      (1)直销柜台网点:

      个人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认购,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该划款账户须为投资者本人账户:

      ①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20150110005255342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5584000005

      ②中国农业银行:

      账户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1000500040005877

      开户银行:农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3584000050

      ③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银行账号: 400002772920019288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深圳湾支行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2584002776

      投资人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③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或“用途栏”中准确填写需认购的基金代码或名称,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信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者承担。

      ④个人投资者的认购款项于申请当日的17:00前到账,该申请方为有效申请;申请之日17:00资金未到账者,如果投资者选择延期,且认购资金可于下两个工作日(该工作日仍处于募集期内)内到账,直销中心将把认购申请转为资金实际到账的工作日接受的申请;如果投资者不选择延期、或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未到账,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

      ⑤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划来资金,但划款账户与投资者基金账户户名不一致的;

      d.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e.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2)网上交易系统:

      个人投资者在网上交易系统认购基金时,以“在线支付”的方式完成资金支付。

      10、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3)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4)投资人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5)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代表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柜台网点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8:30至17:00。

      3、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加盖机构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直销柜台机构客户)》:必须注明机构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

      (2)可证明本机构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和资格证书等的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单位公章;

      (3)可证明本机构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和资格证书等的副本复印件,加盖控股股东单位公章(如无控股股东,则无需提供);

      (4)本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为身份证,要求身份证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5)预留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预留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加盖机构单位公章;

      (6)本机构对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授权委托书(直销柜台机构客户)》,加盖机构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法人签字;

      (7)法人及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为身份证,要求身份证正反两面的复印件),加盖机构单位公章;

      (8)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9)签署一式两份的《传真交易协议书(直销柜台机构客户)》(如开通传真交易,临柜交易则无需提供);

      (10)风险评估问卷(直销柜台机构客户),加盖机构单位公章;

      (11)如果是信托资产,还需提供信托产品的批文等材料。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直销柜台机构、个人客户)》,并加盖预留印鉴和经办人签章;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或存款凭证。

      5、资金划拨: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认购,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

      (1)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20150110005255342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5584000005

      (2)中国农业银行

      账户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1000500040005877

      开户银行:农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3584000050

      (3)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银行账号: 400002772920019288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深圳湾支行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2584002776

      投资人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3)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或“用途栏”中准确填写其在直销网点的交易账号及需认购的基金代码或名称,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信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者承担。

      (4)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款项于申请当日的17:00前到账,该申请方为有效申请;申请之日17:00资金未到账者,如果投资者选择延期,且认购资金可于下两个工作日(该工作日仍处于募集期内)内到账,直销中心将把认购申请转为资金实际到账的工作日接受的申请;如果投资者不选择延期、或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未到账,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

      (5)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6、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本公司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本公司将为投资人发送确认短信。

      (3)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4)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二)代销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认购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人交纳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其折算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记。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生

      联系人:王中宝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5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李芳菲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中“(八)销售机构”部分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可能增加新的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投资人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四)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人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李建生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466

      联系人:陈静瑜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宝安广场A座16楼G、H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宝安广场A座16楼G、H室

      法定代表人:李兆良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八、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