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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15-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3版)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1、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港集团”)

      宁波港集团的前身为宁波港务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直属交通运输部;1987年更名为宁波港务局;2004年3月17日,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甬政发[2004]23号),以宁波港务局的全部资产和企业为主体组建宁波港集团,公司类型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4月6日,宁波市工商局向宁波港集团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001002758),宁波港集团依法成立。宁波港集团目前的注册资本为6,000,000千元,注册地为宁波市江东区昌乐路266号宁波国际航运服务中心九楼。经营范围:港口经营管理,引水领航,拖驳船,码头租赁,装卸搬运,船舶代理,仓储,船舶电讯服务,港口铁路施工,港口机械、集装箱维修,港口工程设计与监理,船舶垃圾清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设立后,其主要业务为股权管理、港口铁路施工、环境监测工作和物业管理等。宁波港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0.1.3条第(一)项的规定。

      2、宁波北仑港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港蓝盾保安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宏通铁路物流有限公司、宁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宁波仑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东方工贸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宁波港集团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公司的合营企业

      1、宁波北仑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01年8月21日,注册资本为700,000千元,实收资本为700,000千元,注册地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矸镇北极星路,主营业务为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仓储、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物进行简单加工处理服务;船舶港口服务(仅限供水、供电);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及港口机械的租赁服务。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和记港口宁波有限公司持有其49%的股权。由于公司董事蔡申康在该公司担任副董事长,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的规定。

      2、宁波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02年12月5日,注册资本为80,000千元,实收资本为80,000千元,注册地为宁波市大榭孚竹,主营业务为: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为船舶提供淡水供应、压舱水收集服务(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公司持有其50%的股权,经贸冠德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50%的股权。由于公司董事蔡申康在该公司担任副董事长,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的规定。

      3、宁波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1992年4月20日,注册资本为40,000千元,实收资本为40,000千元,注册地为宁波市保税区发展大厦2-10-T,许可经营项目:从事交通系统内汽油、煤油、柴油的批发(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成品油船运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普通货物仓储服务;燃料油的批发;润滑油的批发、零售。公司持有其50%的股权,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50%的股权。由于公司原监事周华在该公司担任副董事长,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和10.1.6条第(二)项的规定。

      4、上海港航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10年3月26日,注册资本为500,000千元,实收资本为500,000千元,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丰和路1号3栋北102室,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持有其50%的股权,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50%的股权。由于公司董事王峥在该公司担任董事,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的规定。

      5、宁波远东码头经营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06年7月12日,注册资本为2,500,000千元,实收资本为2,500,000千元,注册地为宁波市北仑区新矸镇迎宾路8号2幢209、210室,主营业务为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公司的子公司宁波港集团北仑第三集装箱有限公司持有其50%的股权,COSCO Ports (Ningbo Beilun) Limited持有其20%的股权,OOCL Terminal(Ningbo) Limited 持有其20%的股权,国投交通公司持有其10%的股权。由于公司原副总裁陈国荣曾在该公司担任董事长,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和10.1.6条第(二)项的规定。

      6、宁波意宁码头经营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05年12月16日,注册资本为100,000千美元,实收资本为100,000千美元,注册地为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集翔路8号,主营业务为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服务,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仓储服务。公司的子公司宁波港集团北仑第三集装箱有限公司持有其50%的股权,意邮(中国)有限公司持有其50%的股权。由于公司原职工监事朱宝曾在该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和10.1.6条第(二)项的规定。

      7、宁波港吉码头经营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04年12月13日,注册资本为120,000千美元,实收资本为120,000千美元,注册地为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集翔路8号,主营业务为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服务,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仓储服务。公司的子公司宁波港集团北仑第三集装箱有限公司持有其50%的股权,Ninterin Ltd持有其50%的股权。由于公司原副总裁陈国荣曾在该公司担任董事长,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和10.1.6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公司的联营企业

      1、宁波大榭招商国际码头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03年6月6日,注册资本为1,209,090千元,实收资本为1,209,090千元,注册地为宁波市大榭开发区D港区,主营业务为在宁波-舟山港大榭港区招商国际集装箱码头从事: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在港区内提供集装箱装卸、堆放、拆装箱服务;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供应(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公司持有其35%的股权,Cyber Chic Company Limited持有其45%的股权,中信港口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20%的股权。由于公司董事蔡申康在该公司担任董事,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的规定。

      2、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1993年4月15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2年4月16日变更注册、重组更名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正式对外营业。目前注册资本为5,220,000千元,实收资本为5,220,000千元,注册地为宁波市江东区民安东路268号宁波国际金融中心A座1楼1号、E座16-21楼,主营业务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限许可证核定代理险种经营)。公司持有其20%的股权,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持有其17%的股权,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9.0%的股权,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9.4%的股权,宁波宁兴(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7%的股权,利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5.8%的股权,广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4.9%的股权,浙江波威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4.9%的股权,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5%的股权,森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4.9%的股权,帅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4.1%的股权,爱伊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3.5%的股权,慈溪市工业品批发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持有其3%的股权;宁波大榭众联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5%的股权。由于公司董事戴敏伟在该公司担任董事长,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的规定。

      3、宁波青峙化工码头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03年9月28日,注册资本为17,100千美元,实收资本为17,100千美元,注册地为宁波市北仑区富山路8号。主营业务为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液体化工产品(详见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及非危险液体化学品的储存(以上许可经营项目在相关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燃料油的装卸、储存、管道输送、分装及相应的配套服务。公司持有其35%的股权,香港港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40%的股权,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25%的股权。由于公司副总裁向坚刚在该公司担任副董事长,公司副总裁蒋一鹏在该公司担任董事,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关联方的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千元

      ■

      (五)关联方的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均具备完全履约能力,不会给交易双方的生产经营带来风险,公司的独立经营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基本原则为:(1)有政府规定价格的,依据该价格确定;(2)无政府定价的,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标准确定;(3)若无适用的市场价格标准,则通过成本加税费的核算基础上由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将按各项业务发生情况签署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及生产效率的提高。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意见书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简称:宁波港 证券代码:601018 编号:临2015-017

      关于修改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与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修改《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概述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港集团”)共同出资成立了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公司持有财务公司75%的股份,财务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10年8月20日,财务公司与宁波港集团及其相关下属企业签署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向宁波港集团及其相关下属企业(不含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提供相关金融服务。该《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已经公司一届十四次董事会以及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中国银监会关于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增业务范围的批复》(银监复[2011]622),同意财务公司新增“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两项业务资质。据此,财务公司及宁波港集团修改了原《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将金融授信服务增加“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委托贷款”及“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两项内容。该修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和财务公司的实际运作需要,财务公司及宁波港集团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第2.1款由“甲方吸收乙方存款的利率,应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修改为“甲方吸收乙方存款的利率,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有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除符合前述外,应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利率水平予以确定”。并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第2.2.2款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第2.2.1条所列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制定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标准;除符合前述外,甲方为乙方提供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应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予以确定”修改为“甲方向乙方提供第2.2.1条所列金融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制定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除符合前述外,甲方为乙方提供金融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应根据甲方相关制度并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利率、费用水平予以确定”。

      2015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修改后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草案)请见本公告附件。

      二、《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

      鉴于财务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宁波港集团及其部分相关下属企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涉及公司与宁波港集团及其部分相关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财务公司与宁波港集团及其部分相关下属企业之间根据修改后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拟发生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就修改后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等相关信息请见《关于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5-018)。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修改《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发表了同意的审议意见,认为根据修改后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实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对修改《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发表了同意的审议意见,认为根据修改后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实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对《关于修改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蔡申康回避了表决,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议案尚待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意见书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及审议意见

      附件:修改后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与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二〇一五年 月 日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5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宁波市签订:

      甲方: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301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330200000068566。

      乙方: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全权代表其有关下属企业(参见附件1同意函)(为本协议的目的,此处不含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如本协议未特别说明,则“乙方”均包含本协议所列乙方有关下属企业)。其注册地址为宁波市江东区昌乐路266号宁波国际航运服务中心九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330200000005843。

      鉴于:

      1.甲方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甲方由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港股份”)出资人民币15亿元设立,其中,宁波港股份持有甲方75%的股权,乙方持有甲方25%的股权。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甲方拟为乙方及本协议项下乙方的相关下属企业提供本协议项下金融服务。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作为为其提供本协议项下金融服务的公司。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规范甲方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原则性协议:

      第1条服务内容

      1.1根据甲方经中国银监会宁波监管局核发的L0111H2330200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和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330200000068566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甲方可以向乙方(乙方及其相关下属企业名单参见附件2)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1.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1.1.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1.1.3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1.1.4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1.1.5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

      1.1.6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1.1.7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1.1.8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1.1.9从事同业拆借;

      1.1.10金融许可证许可的其他服务。

      1.2乙方在甲方于本协议第1.1条所述经营范围内的金融业务需求,应首先通过甲方进行。根据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上述金融服务。

      第2条定价原则

      2.1关于存款:

      甲方吸收乙方存款的利率,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有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除符合前述外,应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利率水平予以确定。

      2.2关于有偿服务

      2.2.1甲方拟向乙方有偿提供财务和融资咨询、信用鉴证、担保、票据承兑或贴现、办理委托贷款、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

      2.2.2甲方向乙方提供第2.2.1条所列金融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制定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除符合前述外,甲方为乙方提供金融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应根据甲方相关制度并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利率、费用水平予以确定。

      第3条交易限额

      3.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吸收乙方的存款,每日余额(包括应付利息及手续费)不高于人民币50亿元(含本数)。

      3.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指担保、票据承兑、贴现、委托贷款、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每日余额(包括手续费)不高于30亿元(含本数)。

      第4条双方的陈述的保证

      4.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4.1.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实体资格,现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1.2甲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向下的义务所需的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甲方的授权代表;

      4.1.3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4.1.4甲方现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经合法取得并于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4.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4.2.1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实体资格,现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2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4.2.3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如需)以及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乙方的授权代表;

      4.2.4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第5条协议的履行及风险控制

      5.1如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交易需履行披露义务,则甲、乙双方均应配合宁波港股份依照相关法律及宁波港股份的公司章程进行披露。

      5.2甲方负责保障乙方存放资金的安全,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3乙方向甲方提出授信申请,甲方将视实际情况,基于风险可控的原则,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逐笔审核发放。

      5.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授信额度,甲方将根据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结合乙方的资金和信用状况,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6条协议有效期限及终止

      6.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3)]年,自生效之日起算。

      6.2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除非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约,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时将自动延长[三(3)]年。以后延期按上述原则类推。

      6.3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以下简称“违约方”),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救,如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作出补救,则守约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守约方保留向违约方追索补偿和其他任何法律允许主张的权利。

      6.4若一方出现可能危及另一方资金安全的事项,应及时向另一方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6.5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在协议终止前已依据本协议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7条不可抗力

      7.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所无法预料的、于本协议签署日之后出现的任何事件,其发生与持续系在受影响一方控制之外、且受影响一方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而此等事件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包括但不限于花费合理金额仍无法履行)。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风灾、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是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

      7.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15)日内以专人递送、挂号邮寄或传真的形式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7.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8条其他规定

      8.1任何一方在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8.2本协议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8.3双方同意各自承担一切因签订本协议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和开支。

      8.4本协议的修订须由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而作出。若相关修订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的、重大的修改,则该修订应在通知有权监管机关并取得其同意(如适用)后,并经宁波港股份股东大会批准(如适用)方才生效。

      8.5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第9条通知

      9.1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递送或挂号邮寄发至另一方指定的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指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9.1.1经专人递送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对方指定人士签收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9.1.2以挂号邮寄发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7)天(若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做出;

      9.1.3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为于传真完毕的日期有效作出。

      9.2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双方通讯地址为其各自列于本协议开首之地址。若任何一方更改其通讯资料,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10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0.1本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10.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上海,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1条附则

      11.1本协议附件2尚未包含乙方的全部相关下属企业。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之尚未签署附件1所列同意函的相关下属企业,拟接受甲方向其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相关金融服务,则该等下属企业须于接受甲方向其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相关金融服务前签署附件1所列同意函,并于签署之时起受到本协议项下乙方一方的法律约束。

      11.2为本协议的目的,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未来乙方新收购或新设立下属企业,如该等企业不属于宁波港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则于该等下属企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成员单位的范围的情形下,该等下属企业须于接受甲方向其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相关金融服务前签署附件1所列同意函,并于签署之时起受到本协议项下乙方一方的法律约束。

      11.3本协议正本一式[二(2)]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1同 意 函

      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贵司”):

      【】公司(“本公司”)为贵司之下属企业。鉴于贵司拟与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本公司现出具本同意函如下:

      1.同意《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中与本公司权利及义务相关的内容;

      2.同意授权贵司代表本公司之相关权益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本公司于此保证,本公司已获得为出具本同意函所需的全部授权和批准。

      【】公司

      二零一五年【】月【】日

      附件二 宁波港集团相关下属企业名单

      单位:万元

      注:(1)为宁波港集团合计持股比例

      (2)为宁波港股份合计持股比例

      ■

      证券简称:宁波港 证券代码:601018 编号:临2015-018

      关于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与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

      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港集团”)共同出资成立了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拟向宁波港集团及其相关下属企业(此处仅含公司之关联方,以下统称“关联方成员单位”,清单参见附件)提供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其从事的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鉴于财务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拟提供金融服务的宁波港集团及其部分下属企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财务公司向上述关联法人提供持续性金融服务构成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财务公司拟向宁波港集团及其相关下属企业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四)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五)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

      (六)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七)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八)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九)从事同业拆借;

      (十)金融许可证许可的其他服务。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2013年度以及2014年度财务公司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金额上限。经公司预计,财务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的关联交易金额上限(含本数)(注1)设定如下:

      单位:人民币 亿元

      ■

      注:1.关联交易的金额以公司确定的存贷款余额上限进行判断,而不以财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存贷款往来金额进行计算。

      2. 最高授信额度是指对外担保、票据承兑及贴现、委托贷款、贷款、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

      确定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上限,公司考虑了以下因素:

      1.关联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在金融机构的合计最高存款余额;

      2.关联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在金融机构的合计最高贷款余额;

      3.关联方未来三个会计年度的发展规划。

      二、财务公司及关联方

      (一)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财务公司为公司与宁波港集团共同设立,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国银监会2010年6月25日出具《中国银监会关于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10]283号)批准财务公司成立;2011年10月28日,中国银监会出具《中国银监会关于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增业务范围的批复》(银监复[2011]622)批准财务公司新增“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两项业务资质。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注册地为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301号,法定代表人为李令红,经营范围为: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

      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72.24亿元,资产净额为17.47亿元,营业收入为2.76亿元,净利润为1.51亿元。

      (二)关联方成员单位基本情况

      关联方成员单位指宁波港集团及其相关下属企业(此处仅含公司之关联方)。

      宁波港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75.46%的股份。宁波港集团的前身为宁波港务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直属交通部;1987年更名为宁波港务局;2004年3月17日,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甬政发[2004]23号),以宁波港务局的全部资产和企业为主体组建宁波港集团,公司类型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4月6日,宁波市工商局向宁波港集团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001002758),宁波港集团依法成立。宁波港集团目前的注册资本为6,000,000千元,注册地为宁波市江东区昌乐路266号宁波国际航运服务中心九楼。经营范围:港口经营管理,引水领航,拖驳船,码头租赁,装卸搬运,船舶代理,仓储,船舶电讯服务,港口铁路施工,港口机械、集装箱维修,港口工程设计与监理,船舶垃圾清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设立后,宁波港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主要业务为股权管理、港口铁路施工、环境监测工作和物业管理等。

      关联方成员清单参见附件。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一)关于存款

      关联方存于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有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除符合前述外,应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利率水平予以确定。

      (二)关于其他金融服务

      除存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制定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除符合前述外,提供金融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应根据财务公司相关制度并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利率、费用水平予以确定。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与宁波港集团等关联方建立金融服务合作关系,有利于提高宁波港集团等关联方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同时,也能使财务公司获得稳定的存款资金以及客户资源,提高盈利水平,该项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议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实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及独立董事的审议意见

      公司三届五次董事会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蔡申康回避了表决,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议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实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意见书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及审议意见

      附件:关联方成员单位清单

      特此公告。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关联方成员单位清单

      单位:万元

      注:(1)为宁波港集团合计持股比例

      (2)为宁波港股份合计持股比例

      ■

      证券简称:宁波港 证券代码:601018 编号:临2015-019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7月23日签发的证监许可字【2010】 991号文《关于核准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于2010年9月14日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7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4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87,018,29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12,981,705元(以下称“募集资金”),上述资金于2010年9月17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经相关部门批准转制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0)第244号验资报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未达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计划募集金额,对于实际的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7,212,982千元,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如下:

      单位:人民币千元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称“募投项目”)资金缺口部分,将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安排由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或实施债务融资等方式补足。

      公司于2014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00,354千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212,982千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使用完毕。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港区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港支行所监管的募集资金项目本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公司将该等监管户存续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支付的银行手续费和账户管理费后之净额共计人民币29,184千元亦全部用于募投项目。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A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4年4月修订)。根据该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于2010年9月,本公司、保荐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等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4年12 月31 日止,公司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港区支行的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账号:3901161129200000194) 和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港支行的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账号:33101984139050501806)已分别于2012年和2014年注销。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 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情况

      本年度公司募投项目不存在发生变更的情况。

      (二) 募投项目已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情况

      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过,以及本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召开的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港集团北仑第三集装箱有限公司于2014年度将8#、9#泊位资产转让予合营企业宁波远东码头经营有限公司。被转让的8#、9#泊位资产(“被转让资产”)属于募投项目之一宁波—舟山港北仑港区五期集装箱码头工程(“五期工程”)的部分资产。五期工程拟使用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275,800千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五期工程已投入募集资金计人民币 2,275,800千元,包括投入在上述被转让资产上的募集资金计人民币290,000千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五期工程中2#泊位、8#~11#集装箱码头泊位的建设已基本完成,尚有部分堆场工程仍处于建设中。于2013年度,本公司将已完工的被转让资产出租给合营企业使用,并收取年租金约为人民币23,459千元。

      上述转让资产的转让价格已经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请宁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上述资产转让于2014年度实现的转让收益为人民币284,052千元,转让价款人民币659,471千元已于2014年全额收回。

      此次转让已履行了公司内部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及公司监事会同意此次转让,并发表了明确意见。公司保荐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亦对此次转让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此次转让已于2013年3月29日对外公告(临2013-017)。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 日止,公司均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认为,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4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 第十六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5年修订)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宁波港股份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宁波港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宁波港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制定的《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A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4年4月修订),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与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同时,宁波港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千元

      ■

      注(a):根据本公司2010年9月2日的《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2010年9月27日的《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3,030,000千元,其中人民币11,830,000千元将使用于五个具体项目,其余人民币1,200,000千元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由于实际募集资金为人民币7,212,982千元,本公司对五个具体项目的募集资金拟使用金额进行了调整。

      注(b):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宁波-舟山港北仑港区五期集装箱码头工程共包括5个2-10万吨级集装箱专用码头泊位,泊位编号为2#、8#~11#,使用募集资金建成的部分资产 - 2#泊位资产和8#、9#重箱堆场土地及资产已于2012年转让予合营企业,8#、9#泊位资产已于2014年转让予合营企业,剩余部分出租给合营企业。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10#~11#集装箱码头泊位及部分配套设施、装卸设备等已完工转固,但由于该码头工程尚有部分堆场工程仍处于建设中,尚未整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此上述项目与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整体项目预计效益无可比性。

      注(c):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宁波-舟山港穿山港区中宅煤炭码头工程已于2014年整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于本年度产生净利润人民币179,016千元。本年度实现的效益已达到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项目预计效益。

      注(d):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宁波-舟山港梅山保税港区1#~5#集装箱码头工程中的1#~2#及3#集装箱码头已分别于2011年和2014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于本年度产生净利润人民币182,750千元。该码头工程中的4#~5#集装箱码头仍处于建设中,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此上述项目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与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项目预计效益无可比性。

      注(e):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宁波-舟山港金塘港区大浦口集装箱码头工程中的2 个10 万吨级集装箱码头大部分资产已于2011年至2013年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运行,于本年度产生亏损人民币93,816千元。该码头工程中3个7万吨级集装箱码头仍处于建设中,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以上述项目本年度产生的亏损与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项目预计效益无可比性。

      注(f):公司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采购港口相关设备及补充流动资金共计人民币1,878,800千元。上述项目并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是由于设备的改善及资金结构的优化,使本公司的生产服务条件得到了完善,会产生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上述项目与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项目预计收益无可比性。

      证券简称:宁波港 证券代码:601018 编号:临2015-020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9月5日,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证券事务代表因工作原因辞职(公告:临2014-03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工作需要,2015年3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蔡宇霞担任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蔡宇霞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聘任期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简历附后。

      蔡宇霞的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301号宁波港大厦1802室

      电话:+86 - (0)574-27697137 传真:+86 - (0)574-27687001

      邮箱:cyx@nbport.com.cn

      特此公告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蔡宇霞简历:

      蔡宇霞,女,1977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1998年参加工作。2007年8月至2008年6月任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办公室综合组成员,2008年6月至2014年11月任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副科长、科长,2014年11月至今任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主任助理。蔡宇霞拥有上海海事大学MBA硕士学位,经济师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