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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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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全部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3月2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基金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在本报告中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本报告期自2014年3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 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4、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3月20日。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2个月和后2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2014年3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均达到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3月20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满一年。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2014年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实际计算期为2014年3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不进行利润分配。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本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2003年6月9日获得开业批文,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目前,各家出资比例分别为49%、49%、1%、1%。总部设在深圳,在北京、上海、广州设有分公司。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39只开放式基金,包括管理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公司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策略精选灵活配置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成长之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景顺长城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TMT1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中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中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下设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

      注:1、对基金的首任基金经理,其“任职日期”按基金合同生效日填写,“离任日期”为根据公司决定的解聘日期(公告前一日);对此后的非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指根据公司决定聘任后的公告日期,“离任日期”指根据公司决定的解聘日期(公告前一日);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RU PING(汝平)先生于2014年9月11日离任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4年10月13日离任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4年12月26日离任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和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毛从容女士于2014年1月15日离任景系列基金下设之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4年12月26日离任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实施准则、《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基金运作整体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本公司”)投资和交易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201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本公司制定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指引》,该《指引》涵盖了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对授权、研究分析与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交易指令的分配执行、公平交易监控、报告措施及信息披露、利益冲突的防范和异常交易的监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具体控制措施如下:

      1、授权、研究分析与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

      建立投资授权制度,明确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确保所有投资组合平等地享有研究成果;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主题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投资组合经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并独立进行投资决策。

      2、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

      本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将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隔离;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机制,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同时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3、交易指令分配的控制

      所有投资对象的投资指令必须经由交易管理部总监或其授权人审核后分配至交易员执行。

      交易员对于接收到的交易指令依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顺序执行。在执行多个投资组合在同一时点就同一证券下达的相同方向的投资指令时,需根据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经过公平性审核,公平对待多个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指令。

      4、公平交易监控

      本公司建立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制度。交易管理部负责异常交易的日常实时监控,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岗于每季度和每年度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进行分析,对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内、不同时间窗内(如1日内、3日、5日内)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反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由投资组合经理、督察长、总经理签署后,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如果在上述分析期间内,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同向交易价差出现异常情况,应重新核查公司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针对潜在问题完善公平交易制度,并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对此做专项说明。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2011年修订)》,完善相应制度及流程,通过系统和人工等各种方式在各业务环节严格控制交易公平执行,公平对待旗下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2011年修订)》及《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指引》对本年度同向交易价差进行了专项分析,未发现异常交易情况。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在2014年国内经济基本面较为疲弱背景下,央行重启公开市场净投放,而且定向降准、再贷款、降息等放松手段进一步强化了资金宽松预期,在保持流动性总量适度充裕的同时引导市场利率下行,债券市场呈现出明显的“牛市”格局,中债指数持续上涨,债券收益率曲线震荡下行。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债新综合指数(财富)较2013年上涨了10.34%,创下2012年以来的第二大年度涨幅。中债固定利率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AAA级)和中短期票据(AAA级)平均收益率分别较上年末下行100BP、152BP、136BP和144BP。

      基本面上,2014年中国经济延续了2013年以来的调整态势,经济下行压力增加,GDP、CPI等宏观数据在外需疲软、内需持续回落、制造业仍不景气、房地产拉动经济增长作用减弱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小幅回落。政府自第2季度以来出台一系列“微刺激”措施,经济增速回落趋缓。从国内生产总值看,2014年全年GDP增长7.4%,较上年放缓0.3个百分点。PMI在2季度出现短暂回调后,3季度下行态势明显;2014年12月制造业PMI为50.1%,接近荣枯分界线边缘,并回落至年内最低点,意味着整体经济短期内下行的压力仍未缓解。从价格指数看,CPI整体保持低位,且进入3季度后明显下滑,全年最低点11月份CPI指数同比涨幅仅为1.4%。

      面对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央行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调节市场流动性,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2014年以来,央行先后两次定向降准,分别降低了县域农商行及部分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率。3季度通过中期借贷便利(MLF)向市场注入7695亿流动性。央行还在不同时点开展短期流动性操作(SLO)、抵押补充贷款(PSL)以及常设借贷便利(SLF)等操作,进一步强化了资金宽松预期。同时,货币政策中增强了对价格型工具的运用,四次降低正回购利率,对市场形成价格引导。并在11月末宣布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利率。

      受央行宽松货币政策影响,2014年,货币市场利率整体水平较去年有所下降。统计来看,Shibor隔夜品种的日平均利率较2013年下行54BP至2.77%,Shibor7天品种日平均利率下行50BP至3.58%;银行间隔夜回购利率较2013年下行56BP至2.78%,7天回购利率下行49BP至3.63%。

      本基金在1季度末成立,根据产品特性,在银行间账户未开立之前,主要建仓剩余期限在1-1.5年左右的流动性偏好的交易所债券,待开户完成后,用1年期短融进行了部分置换,在资金面较为宽松背景下,保持适度的杠杆水平。鉴于经济基本面偏弱,政策预期宽松带来资金面持续宽松,整体利率仍处于次高位,信用债的票息仍然相对吸引,本基金4季度在组合开放再度申购封闭后立即完成建仓,鉴于对货币政策持续放松的判断,适度拉长了久期。整体配置思路仍是在确保信用风险和流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主要建仓信用级别AA、AA+的短融和剩余期限在3年左右和流动性偏好的债券。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3月20日)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3.70%,高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0.19%。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5年宏观经济,基本面上,2015年面临内需不足、外需不稳、传统工业和房地产产能出清尚未结束,经济增长将继续减速局面。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经济新常态的具体内涵及明年经济工作的“五项主要任务”,牺牲适当的增速为调结构腾挪空间,但底线依然存在,4季度以来降息、加大基建投资等稳增长措施正体现这一点。稳增长成为任务之首,预计全年GDP在7.0%附近。展望明年经济,大概率将是“消费稳、投资弱、进出口不旺”的局面。不排除某些季度由于政策托底出现经济反弹。今年央行始终没有在总量资金上大幅放松,各种定向宽松措施对冲新增外汇占款的减少,M2增速降至12.5%以下;加上经济下行趋势未变,需求依然较为低迷,明年CPI不具备大幅上涨的货币条件和基本面环境。基数影响下预计全年CPI前低后高,整体水平在3%以下,通胀不会成为影响债市的核心因素。而在产能出清之前,工业品价格低迷局势还将延续,PPI难以转正,降幅有望收窄。

      货币政策方面,展望2015年,由于外汇占款下滑、央票到期减少以及基础货币需求平稳增加,明年货币缺口会进一步扩大。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和通胀上行潜在风险较低的背景下,2015年的货币政策不管从数量还是价格方面都需要全面放松,降息降准依然可期。降息后资金“脱实向虚”较为明显,股市和房地产市场成为降息最大的赢家,降息并没有直接利好实体经济,而是体现在金融市场杠杆的增加。这将对央行进一步宽松的货币政策构成制约,叠加如果经济出现改善迹象,货币政策大幅放松将出现延后。

      资金面上,对比银行2012-2014年近三年各月的资金成本和7天回购利率走势可以看出,7天回购利率几乎不会跌至银行资金成本以下,同时考虑降息降准可能带来银行资金成本的下移,2015年7天回购利率中枢将会大概率在3%-4%区间。

      2015年基本面对利率债仍有支撑,受制于央行货币政策放松滞后及季节性经济数据的改善,利率债波动会加大。在城投债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的背景下,产业债将越来越被投资者所重视,对于行业进行深入研究,深挖公司基本面有可能成为今后信用债投资的主线。本基金策略上着重把握信用债的持有期收益,同时保持适度的组合久期,注重组合开放期的流动性,关注股市资金分流对债基及收益率带来的流动性冲击。密切关注各项宏观数据、政策调整和市场资金面情况,以适当久期中高信用等级信用债为主, 谨慎控制组合的信用配置和利率风险,努力为投资人创造安全稳定的收益。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1、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

      公司成立基金估值小组对基金财产的估值方法及估值程序作决策,基金估值小组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参考行业协会的估值意见及独立第三方机构估值数据等方式,谨慎合理地制定高效可行的估值方法,以求公平对待投资者。

      估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投资片、交易管理部、基金事务部、法律、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岗等相关人员。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当发生了影响估值方法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时,通过会议方式启动估值小组的运作。对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由投资人员凭借其丰富的专业技能和对市场产品的长期深入的跟踪研究,综合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及个股状况等各方面因素,从价值投资的角度进行理论分析,并根据分析的结果向基金估值小组提出有关估值方法或估值模型的建议。风险管理人员根据投资人员提出的估值方法或估值模型进行计算及验证,并根据计算和验证的结果与投资人员共同确定估值方法并提交估值小组。估值小组共同讨论通过后,基金事务部基金会计根据估值小组确认的估值方法对各基金进行估值核算并与基金托管行核对。法律、监察稽核部相关人员负责监察执行估值政策及程序的合规性,控制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对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基金估值小组核心成员均具有五年以上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从业资格,精通各自领域的理论知识,熟悉政策法规,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2、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

      基金经理在需要时出席估值小组会议,凭借其丰富的专业技能和对市场产品的长期深入的跟踪研究,向估值小组提出估值建议。估值小组将充分考虑基金经理的意见和建议,确定估值方法。

      3、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估值小组秉承基金持有人利益至上的宗旨,在估值方法的选择上力求客观、公允,在数据的采集方面力求公开、获取方便、操作性强、不易操纵。

      本基金参与估值流程的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的利益冲突。

      4、已签约的任何定价服务的性质与程度

      本基金管理人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由其提供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的估值数据。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无。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在对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本报告期内,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依法对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和披露的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了核查,以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审计报告

      本报告期内,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基金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 报告截止日2014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1.037元,基金份额总额175,009,609.71份。

      2. 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4年3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 2014年3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3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许义明______ ______吴建军______ ____邵媛媛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第1473号《关于核准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注册,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的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227,404,003.42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4)第15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3月20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27,428,917.47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24,914.05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2个月和后2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六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7%。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六个月的期间。本基金开放期分为受限开放期和自由开放期,其它时间为封闭期;,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的受限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共包含为两个封闭期和一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在相邻两个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自由开放期,在自由开放期内赎回基金,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此外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运作周期内每个日历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份额支付(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的,当月不进行份额支付)。基金管理人将按确定的份额支付基数计算出投资人每日历月末应当支付的资产金额,并反算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进行份额支付。份额支付后,登记机构将相应调减投资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批准报出。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7.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4年3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3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4年3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

      7.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7.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本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本基金现无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

      本基金目前以交易目的持有的债券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分类为应收款项,包括银行存款和其他各类应收款项等。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暂无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其他各类应付款项等。

      7.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于本基金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对于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终止确认:(1)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基金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或者(3)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义务已解除的部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7.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投资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其估值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以确定公允价值。

      (3)当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采用估值技术时,尽可能最大程度使用市场参数,减少使用与本基金特定相关的参数。

      7.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基本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当本基金1) 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且2) 交易双方准备按净额结算时,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按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7.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基金份额折算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于基金份额折算日根据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数及确定的折算比例计算认列。在折算基准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将调整为1.000元。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

      7.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平准金和未实现平准金。已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取得的按票面利率或者发行价计算的利息扣除在适用情况下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为利息收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于处置时,其处置价格与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其中包括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应收款项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7.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7.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本基金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7.4.4.12 分部报告

      本基金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披露分部信息。经营分部是指本基金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1) 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3)本基金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如果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则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本基金目前以一个单一的经营分部运作,不需要披露分部信息。

      7.4.4.13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根据本基金的估值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估值实务操作,本基金确定以下类别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时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其关键假设如下:

      (1)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或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等情况,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提供的指数收益法等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按现金流量折现法估值,具体估值模型、参数及结果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提供。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财政部于2014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除《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自2014年度财务报表起施行外,其他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上述准则对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影响。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无。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无。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7.4.7 关联方关系

      ■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7.4.8.1.2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7.4.8.1.3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期无应付关联方佣金。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6%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X 0.6% / 当年天数。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X 0.2% / 当年天数。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于本报告期内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本基金的其他关联方于本报告期末均未投资本基金。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活期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在承销期内未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无。

      7.4.9 期末( 2014年12月31日 )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期末2014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60,324,709.51元,是以如下债券作为抵押: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期末2014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61,000,000.00元,分别于2015年1月5日、7日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a)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b)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34,163,550.80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253,610,991.10元,无属于三层次的余额。

      (ii)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股票和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和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还是第三层次。

      (iii)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无。

      (c)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d)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2)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8.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1.1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11.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1.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1.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本期末基金管理人的所有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1、本期末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未持有本基金。

      2、本期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持有本基金。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注:本期赎回份额包括自由开放期、受限开放期赎回份额及定期支付份额。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基金与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用交易单元。

      2.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如下:

      1)选择标准

      a、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

      b、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c、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关的处罚;

      d、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e、该证券经营机构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全面、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报告、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以及全面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31日

      2014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