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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暨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5-04-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5-005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暨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冠宸环保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冠宸” 或“冠宸公司”)转交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中院”)送达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冠宸、深圳市福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庭实业”或“福庭公司 ”)与深圳华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激光”或“华力公司”)侵权纠纷案的基本情况,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2 年7 月21 日,因深圳冠宸租赁的福庭工业区第13 栋厂房发生前述火灾,消防人员为灭火,利用华力激光第12 栋厂房四楼的消防设施进行施救,导致华力激光的部分设备物资被水浸泡受损。2013 年3 月,华力激光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冠宸、福庭实业共同赔偿其损失合计人民币68.51 万元。2014 年9 月22 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出具(2013)深宝法观民初字565 号《民事判决书》,由深圳冠宸、福庭实业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87160元,并承担鉴证费等相关费用。”。有关详情请参见公司2014年11月21号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

      由于深圳冠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2014年10月28日向深中院提起上诉。

      2015年3月27日,深圳冠宸收到深中院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对深圳冠宸、福庭实业和华力激光侵权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

      二、判决结果

      深中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于火灾发生后因消防部门救火导致华力公司遭受损失18716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涉案火灾发生于福庭公司出租、冠宸公司承租的建筑物货梯内,福庭公司与冠宸公司作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应对火灾发生地点应具备合格的消防设施以确保安全负有法定义务,但其未能善尽该义务,致使消防部门在灭火时使用华力公司的消防栓并引发华力公司损失,福庭公司与冠宸公司作为受益人,应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福庭公司与冠宸公司对引发火灾的过错,系两公司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两公司对华力公司的责任承担。福庭公司与冠宸公司可在向华力公司履行完毕相关赔偿义务后,再依据双方之间的责任比例互为追偿。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35.05元,由上诉人冠宸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止,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除本案公司需要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外,需同福庭实业共同赔偿华力激光损失187160元,并共同承担原审案件鉴证费及部分受理费合计28510元。基于深圳冠宸与福庭实业因火灾引致的合同纠纷尚在审理,对引发火灾的责任划分尚未最终认定。即便本次民事诉讼对华力激光的损失赔偿全部由深圳冠宸承担,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都没有重大影响,对公司目前正常的生产运营也不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