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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4-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中国交建 证券代码:601800 公告编号:临2015-020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加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公告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的公告》(编号:临2015-00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承接。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北京证监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公司及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内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万通中心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公司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甲方)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内支行(乙方)、中信证券(丙方)签订的《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信息如下: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内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502018800011027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重庆沿江高速丰都至忠县高速公路BOT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叶建中、丁勇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万通中心支行(乙方)、中信证券(丙方)签订的《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信息如下: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万通中心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1090610591091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购置8台盾构机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叶建中、丁勇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