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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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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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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2015-04-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9 证券简称:麦趣尔 公告编码:2015-018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趣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14年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作为该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为:席睿先生、李旭巍先生,持续督导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2014年9月9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公司继续聘请东方花旗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并于2015年3月与东方花旗签订了《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保荐协议书》,由李仅先生、许楠先生履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并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履行保荐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自2015年3月签订保荐协议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李仅先生、许楠先生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3日

      附件:简历

      李仅:东方花旗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研究生学历。2007年至2012年任职于东方证券,2012年加入东方花旗。曾参与或负责的证券承销项目为:2009年博深工具首次公开发行、2010年新中基非公开发行、2013年中泰化学非公开发行、2014年麦趣尔首次公开发行、2015年麦趣尔非公开发行。

      许楠:东方花旗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MBA,2009年加入东方证券,2012年加入东方花旗。先后参与或负责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上市、2010年新中基、2011年新疆众和的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证券代码:002719 证券简称:麦趣尔 公告编码:2015-019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相关承诺及

      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趣尔”“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1号)核准。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全体董事郑重承诺:本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的全套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复印件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并对此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王艺锦、郭志勤、陈志武、孙进山、夏东敏、刁天烽、刘瑞、张超、张贻报、李景迁、姚雪、贾勇军出具承诺:本人及关联方与景瑞兴、达美投资、德融资本、李岩、王哲和彭炫浩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通过景瑞兴、达美投资、德融资本、李岩、王哲和彭炫浩代为认购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融江投资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通过融江代为持有新美心股权的情形。

      3、本次发行对象中,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发行前为公司控股股东,新疆聚和盛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其认购资金来源为其自有及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麦趣尔的情形;其他发行对象与麦趣尔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其认购资金来源于最终投资人的自有资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麦趣尔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方的情况,认购资金来源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

      4、本次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等。

      二、发行对象的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聚和盛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景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达美投资有限公司、德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李岩、王哲和彭炫皓承诺:

      1、认购之麦趣尔非公开发行股份,自麦趣尔本次非公开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同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限售期锁定。

      2、将按照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及时、足额缴款至主承销商指定银行账户。本次认购麦趣尔股份的对象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三、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麦趣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核查,现根据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就相关情况承诺如下:

      1、本所承诺:本次发行对象中,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发行前为公司控股股东,新疆聚和盛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其认购资金来源为其自有及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麦趣尔的情形;其他发行对象与麦趣尔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其认购资金来源于最终投资人的自有资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麦趣尔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方的情况,认购资金来源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

      2、本所承诺:本次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等。

      3、本所承诺:本次向发行对象提供的材料与封卷稿无差异。

      五、会计师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会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验资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