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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鼓励公募基金试点投资新三板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 存款保险制度不会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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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债发行核准将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
    2015-04-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宁 ○编辑 浦泓毅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今年1月公布实施,日前证监会日前对《管理办法》相关工作作了衔接安排。

      在昨日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对《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受理的公司债申请项目,证监会按照原《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执行,但发行人也可自主选择申请撤回申报材料。实施之日起拟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按新的规定申报。同时,对于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向沪深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后,证监会将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核准程序。

      张晓军表示,为尽量减少法规修订对现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项目的影响,对《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受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项目,证监会按照原《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发行环节按照原有规定执行,上市环节的安排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予以明确;发行人也可自主选择申请撤回申报材料,按《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重新申报。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拟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按新的规定申报,证监会按新的申请文件目录及相关要求受理,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发行、上市等环节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对于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张晓军介绍,发行人需先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交易所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将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核准程序。为给发行人提供更多便利,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批文发放事宜均在交易所办理。

      同时,发行人在交易所出具预审意见后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发行及上市造成影响的,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主承销商应当出具明确的专项意见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对于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证监会终止审查。交易所也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上市预审相关工作机制安排。交易所的预审、证监会的行政许可、债券上市的办理存在内在联系,通过建立相关环节的紧密衔接实现审核效能的提高。

      张晓军同时表示,鉴于《管理办法》已对发行与承销做出专门规定,对于《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受理的项目,其发行与承销不再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主承销商在公司债券发行前向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发行人在取得公开发行核准后,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在发行前经交易所明确交易机制和交易环节投资者适当性安排;未明确相关安排的,不得启动发行。

      此外,在发行申请核准后至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相关主体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在确认交易机制环节,交易所应当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事项予以关注,并督促发行人、主承销商及时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