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财经新闻
  • 4:公司
  • 5:市场
  • 6:市场
  • 7:评论
  • 8:信息披露
  • 9:信息披露
  • 10:信息披露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FG证券A与FG证券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2015年4月7日   按日期查找
    3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36版:信息披露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FG证券A与FG证券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FG证券A与FG证券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5-04-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FG证券A与FG证券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FG证券A与FG证券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5年3月11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上的《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同日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上的《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别: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富国证券份额”,场内简称“富国证券”,基金代码:161027)、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富国证券A份额”,场内简称“FG证券A”,基金代码:150223)与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富国证券B份额”,场内简称“FG证券B”,基金代码:150224)。

      5、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6、富国证券A份额、富国证券B份额与富国证券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

      7、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将被确认为富国证券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富国证券A份额和富国证券B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认购所得的富国证券份额场内份额的自动分离,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8、基金合同生效后,富国证券份额(场内简称:富国证券,基金代码:161027)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不上市交易。富国证券A份额(场内简称:FG证券A;交易代码:150223)与富国证券B份额(场内简称:FG证券B;交易代码:150224)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9、富国证券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或赎回富国证券份额(场内简称:富国证券,基金代码:161027)。办理富国证券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富国证券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本基金不对富国证券A份额或富国证券B份额单独开放场内申购、赎回。

      10、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场内的富国证券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分拆指场内的富国证券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成富国证券A份额和富国证券B份额的行为。合并指富国证券A份额和富国证券B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合并成富国证券份额场内份额的行为。

      11、基金份额折算:基金份额定期折算的频率为每年折算1次。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的条件是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或富国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有关基金份额折算的约定,参见基金合同“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定期折算基准日或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12、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5年04月02日,本基金的份额总额为861,195,745.83份;其中,富国证券份额为516,677,027.83份;富国证券A份额为172,259,359.00份;富国证券B份额为172,259,359.00份。

      13、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5年04月02日,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FG证券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1元,FG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29元。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交易代码:份额简称:FG证券A,交易代码:150223;份额简称:FG证券B,交易代码:150224。

      1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FG证券A:172,259,359.00份;FG证券B:172,259,359.00份

      1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7、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4月10日

      18、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发售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46号

      2、发售日期: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3月23日

      3、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4、发售方式:场内、场外认购

      5、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场外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包括上海投资理财中心,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6、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7、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10,139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861,129,558.75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66,187.08元。

      上述资金中,场内首次发行募集资金及其利息为人民币344,518,718.00元,场外首次发行募集资金及其利息为人民币516,677,027.83元,分别于2015年3月26日全额划入本基金通过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计算,本次募集期的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份额共计861,195,745.83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207,664.44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为0.0241%;本公司未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未认购本基金。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认购本基金。

      8、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2015年3月27日验资完毕,2015年3月27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5年3月27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9、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3月27日。

      10、本基金总份额:861,195,745.83份。

      (二)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124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4月10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份额简称:FG证券A,交易代码:150223;份额简称:FG证券B,交易代码:150224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FG证券A:172,259,359.00份;FG证券B:172,259,359.00份(截至2015年04月02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富国证券的基金份额净值、FG证券A、FG证券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在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对于托管在场内的富国证券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分拆为FG证券A和FG证券B即可上市流通;对于托管在场外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分拆为FG证券A和FG证券B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5年04月02日,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富国证券份额的持有人总户数为10,139户,其中场外持有人总户数为8475户;富国证券A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1664户,全部为场内持有人;富国证券B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1664户,全部为场内持有人;富国证券份额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为60,964.84份,FG证券A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103,521.24份,FG证券B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103,521.24份。

      (二)持有人结构

      1、截至2015年04月02日,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FG证券A: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11,220,748.00份,占比6.51%;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161,038,611.00份,占比93.49%。

      FG证券B: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11,220,749.00份,占比6.51%;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161,038,610.00份,占比93.49%。

      2、截至2015年04月02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如下:

      ■

      截至2015年04月02日,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未持有本基金;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持有本基金。

      (三)截至2015年04月02日,场内FG证券A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截至2015年04月02日,场内FG证券B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5年4月2日):

      ■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九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投资管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负责量化权益投资、量化衍生品投资及境外权益等各类投资的研究与投资管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分公司)、北方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成都分公司)、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行政管理部:负责文秘、行政后勤;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15年4月2日,公司有员工270人,其中60%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椹元先生,研究生学历。自2008年7月至2011年5月在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研究员助理、初级研究员、研究员;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自2013年12月起任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4月起任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9月起任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12月起任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3月起任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695.1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23%;净利润1,309.7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17%。营业收入2,870.9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20%;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12.59%,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8.39%,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20.96%。成本收入比24.17%,同比下降0.45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89%和11.21%,同业领先。

      截至2014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3,997.9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91,906.01亿元,增长6.99%;负债总额152,527.7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29,569.56亿元,增长6.00%。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326.89万户,较上年末增加20.35万户,增长6.64%;个人客户近3亿户,较上年末增加921万户,增长3.17%;网上银行客户1.67亿户,较上年末增长9.23%,手机银行客户数1.31亿户,增长12.56%。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14,707个,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自助设备72,128台,较上年末增加3,115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86.55%,较上年末提高1.15个百分点。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余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上升3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38位,较上年上升1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4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4年9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8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4月2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5年4月2日,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截至2015年4月2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5年4月2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截至2015年4月2日,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5年4月2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5年4月2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5年4月2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持有的东吴证券于2014年5月27日公告其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4]17号)。东吴证券因在承销上海良信电器项目过程中存在违规事项,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东吴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此外,东吴证券因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过程中存在违规事项,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于2014年12月22日对东吴证券采取了《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本基金持有的方正证券因其广州兴盛路证券营业部在开展经纪业务营销业务过程中存在违规事项,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及《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于2014年12月4日对方正证券采取了《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兴盛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4]36号)。此外,方正证券还于2015年1月30日公告其于2015年1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决定》([2015]3号)。方正证券因未及时履行对股东大会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方正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根据2015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2014年第四季度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本基金持有的广发证券、中信证券和招商证券因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违规问题,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信证券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广发证券和招商证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持有的其余五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截至2015年4月2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截至2015年4月2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截至2015年4月2日,本基金持有的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截至2015年4月2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附件: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依法申请赎回或在条件允许下以其他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富国证券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富国证券A份额和富国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富国证券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富国证券A份额和富国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A份额、富国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A份额、富国证券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A份额、富国证券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富国证券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A份额、富国证券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A份额、富国证券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A份额、富国证券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A份额、富国证券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A份额、富国证券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A份额、富国证券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A份额、富国证券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A份额、富国证券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A份额、富国证券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A份额、富国证券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A份额、富国证券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A份额、富国证券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有效的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A份额、富国证券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A份额、富国证券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A份额、富国证券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法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A份额、富国证券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财产管理、运用相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下转38版)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5年4月10日

      公告日期: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