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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2015-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2015-015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顾金龙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顾金龙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顾金龙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公司董事会对顾金龙先生任职期间所做工作表示忠心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7日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2015-016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免于

      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5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83亿元。其中,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拟认购本次发行的130,000,000股股票,认购金额为67,860万元;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周鸣江、龚新度、周海燕、刘连红拟各认购本次发行的1,000,000股股票,认购金额均为522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若收购人符合“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提交要约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经公司审查,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周鸣江、龚新度、周海燕、刘连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且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已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