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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5-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八菱科技 公告编号:2015-44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10日下午15时,会期半天。

      (2) 、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9日—2015年4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5年4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9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广西南宁市高新工业园区科德路1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瑜女士。

      6、公司已于2015年3月10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4,621,6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0132%。

      2、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6人,代表股份9,632,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32%。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4,254,118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4,254,118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4,254,118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64,254,118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254,118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880,07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此议案已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240,857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14,880,07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关联股东杨竞忠先生、顾瑜女士、黄志强先生、杨经宇先生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津贴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254,118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880,07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许迪律师、赵磊律师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