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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公告编号:临2015-019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10日下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召集,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3月26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发出表决票9张),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名(收回有效表决票9张),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全体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fuyaogroup.com)。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董事局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申请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贰年(具体授信额度、授信期限最终以银行同意的为准)。同时,董事局同意授权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申请授信、借款有关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凭证等各项法律性文件。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董事局同意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申请不超过8.8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额度、授信期限最终以银行同意的为准)。同时,董事局同意授权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申请授信、借款有关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凭证等各项法律性文件。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福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向Citibank, N.A., Hong Kong Branch申请6,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信贷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董事局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福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向Citibank, N.A., Hong Kong Branch申请6,000万元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信贷额度提供担保,该授信期限为一年(具体授信额度、授信期限最终以该银行同意的为准)。以上担保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范围、担保期限、责任承担等)以公司与Citibank, N.A., Hong Kong Branch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同时,董事局同意授权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与上述担保事项有关的保证合同(或担保函)、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4月1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fuyaogroup.com)。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在天津市高泰科技产业园设立天津福耀玻璃有限公司(暂定名)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4月1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fuyaogroup.com)。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公告编号:临2015-020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4月10日下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林厚潭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3月26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发出表决票3张),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名(收回有效表决票3张),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截至监事会提出本意见时止,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编号:临2015-021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天津福耀玻璃有限公司(暂定名)。

      ●投资金额:公司拟出资4亿元人民币。

      ●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及战略规划,但仍然面临市场、经营、管理等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天津市高泰科技产业园设立天津福耀玻璃有限公司(暂定名)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天津福耀玻璃有限公司(暂定名)之事项在公司董事局的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投资设立天津福耀玻璃有限公司(暂定名)的投资主体是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福清市福耀工业村;法定代表人:曹德旺;注册资本:244,266.5932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汽车玻璃,装饰玻璃和其它工业技术玻璃及玻璃安装,售后服务;开发和生产经营特种优质浮法玻璃,包括超薄玻璃、薄玻璃、透明玻璃、着色彩色玻璃;并统一协调管理集团内各成员公司的经营活动和代购代销成员公司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协助所属企业招聘人员、提供技术培训及咨询等有关业务;生产玻璃塑胶包边总成,塑料、橡胶制品;包装木料加工;纸箱、纸板、铁架、可循环使用的包装金属支撑架、包括托盘等玻璃安装用的材料的销售。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除外,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或有特殊规定的,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涉及审批许可项目的,只允许在审批许可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从事生产经营)。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687,559.40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807,297.07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为880,262.33万元人民币;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1,292,818.17万元人民币,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1,974.89万元人民币。(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拟定公司名称:天津福耀玻璃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2、拟定注册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住所为准)。

      3、法定代表人:曹德旺。

      4、拟定投资总额:约10亿元人民币;拟定注册资本4亿元人民币由公司100%出资。注册资本将分期缴纳,公司将根据天津福耀玻璃有限公司的资金需求、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来确定具体的缴纳出资的时间。

      5、拟定出资形式:公司将以货币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缴纳出资。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拟定经营范围:从事汽车玻璃及玻璃相关附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8、经营期限:5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以上信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四、对外投资合同内容

      本次对外投资系本公司出资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公司无需与第三方签订对外投资合同。

      五、本次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天津福耀玻璃有限公司设立后,将投资建设年产400万套汽车安全玻璃项目。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加强公司与汽车厂商的战略合作关系,就地提供服务,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市场占有率,促进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

      六、授权事项

      为确保本次对外投资事项能够顺利、高效地实施,公司董事局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批准、执行与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有关的一切法律性文件,并授权曹德旺先生亲自办理或在公司董事局的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其他人员办理与本次对外投资相关的一切具体事宜。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临2015-022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被担保人名称:福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2、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福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担保数量:本次担保数量为6,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信贷额度,本次担保(按6,000万美元折算为人民币约36,853万元计算)实际发生后,公司累计为福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担保数量为56,853万元人民币信贷额度。

      3、本次担保有无反担保:无。

      4、对外担保累计数量:截止2015年3月31日及本公告披露日止,本公司累计为下属直接或间接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22,0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披露的担保主债权金额)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福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拓展业务对资金的需要,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福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向Citibank, N.A., Hong Kong Branch申请6,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信贷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局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福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向Citibank, N.A., Hong Kong Branch申请6,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信贷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上担保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责任承担等)以公司与Citibank, N.A., Hong Kong Branch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同时,董事局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与上述担保事项有关的保证合同(或担保函)、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福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耀集团香港”)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登记注册,公司编号:1411685。福耀集团香港注册成立于2010年1月,住所为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座19楼1907室,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其中本公司出资1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主营业务为:汽车用安全玻璃的海外销售(北美和俄罗斯除外)。

      截止2014年12月31日,福耀集团香港的资产总额为14,013.42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9,713.42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为4,300.01万元人民币,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10,779.95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1,328.46万元人民币。(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2015年3月31日,福耀集团香港的资产总额为14,113.46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9,300.34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为4,813.12万元人民币,2015年1-3月营业收入为2,670.00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513.12万元人民币。(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额度:本次公司为福耀集团香港担保的主债权为6,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信贷额度;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以上担保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责任承担等)以公司与Citibank, N.A., Hong Kong Branch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公司出具的担保函)的内容为准。

      四、董事局意见

      公司董事局认为:福耀集团香港是在公司管控下的境外全资子公司,其业务经营在公司的管控范围内,公司为子公司福耀集团香港向Citibank, N.A., Hong Kong Branch申请信贷额度提供担保,系为了满足福耀集团香港拓展业务对资金的需求。公司为子公司福耀集团香港提供担保的风险低,安全性高。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5年3月31日及本公告披露日止,本公司累计为下属直接、间接控股或全资子公司22,000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占本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按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计算)879,830.32万元的比例为2.50%,公司不存在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公司为福耀集团香港的担保(按6,000万美元折算为人民币约36,853万元计算)发生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58,853万元人民币,占本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按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计算)879,830.32万元的比例为6.69%。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