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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2015-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33 证券简称:福建高速 编号:临2015-019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容提示: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于2015年4月13日正式签订《关于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根据该增资协议,公司将出资99,750万元认购13,300万股厦门国际银行增发股份,该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办理与本次公司参与厦门国际银行增发股份的有关事务。

      本投资事项已获得福建省国资委核准,尚需获得中国银监会核准。投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增资及认缴条款

      1、增资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甲方同意向乙方发行且乙方同意向甲方认购甲方新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13,3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对应甲方新增注册资本中的人民币壹亿叁仟叁佰万元(RMB133,000,000.00)。

      2、认购价格

      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认购甲方新发行每股股份(对应甲方每一元新增注册资本)的价格为人民币7.5元(仅为计算的便利,该价格称为“7.5元/股”,乙方认购的注册资本称为“13,300万股”),据此计算,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认购款的人民币玖亿玖仟柒佰伍拾万元(RMB997,500,000.00),即13300万股x7.5元/股=人民币997,500,000.00元。其中,人民币壹亿叁仟叁佰万元(RMB133,000,000.00)计入甲方注册资本,溢价部分计入甲方资本公积。

      3、认购款的缴付

      乙方应在签署日后的五(5)日内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认购款的百分之百(100%)作为预付款。

      4、若乙方认购股份经审批机关审核后未获批准,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在收到审批机关未批准乙方认购股份的书面通知后,将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预付款退还乙方,并按乙方预付款存入日甲方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存款利息。

      5、若乙方认购股份经审批机关审核后只批准乙方部分认购股份,则乙方应在审批机关批准乙方部分认购股份的书面通知下达甲方且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完成与甲方关于修改本协议认购金额之补充协议的签署工作,乙方在甲方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应按照乙方届时经批准的认购股份作相应的调整。甲方应在前述修改认购金额之补充协议签署后五(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向甲方多缴付的认购款退还乙方,并按乙方预付款存入日甲方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乙方多缴付部分款项的存款利息。

      (二)承诺事项

      1、在本协议签订后,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规定之外,乙方应确保:

      其不会采取任何妨碍或不当延误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的行动,及全部依照本协议约定得到满足的前提下,乙方将按照本协议以及中国法律的规定,协助甲方共同办理与增资相关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有关合理资料及配合办理有关登记、备案、审批手续。

      2、乙方进一步承诺:乙方将采取一切行动配合和协助甲方完成增资工作;同意接受乙方认购股份被全部或部分获得批准以及全部未获批准的审批结果。

      3、乙方确认按照甲方公司现状认购股份,其对于甲方的财务、经营等相关情况已进行了充分了解,对影响其确定认购股份的各项因素均已充分知悉。

      4、双方确认,甲方董事会将拟定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等利润分配方案在甲方股东大会审批后实施,本次新发行的股份将不参与前述利润分配,乙方对此不存在任何异议。

      (三)违约事项及赔偿

      1、若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缴付款项的,乙方应就任何未付款项按照每日千分之五(0.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超过三十(30)日未付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认购款百分之十(10%)的违约金。

      2、如由于乙方的原因,而使本协议中与乙方相关的先决条件未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七(7)个工作日内得到满足,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认购款百分之十(10%)的违约金。

      3、若乙方认购股份全部未获批准(不包括部分获得批准的情况),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4、出现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甲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预付款退还乙方,并按乙方预付款存入日甲方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存款利息。本协议相关条款中所列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可从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预付款中抵扣。

      特此公告。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