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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迪康药业 编号:临2015—037号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更名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2015]407号)。根据核准批文,公司已向不超过十名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股份认购资金共计2,233,810,593.21元,在扣除发行相关费用人民币38,551,087.7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95,259,505.49元。

      2015年4月9日,扣除承销费用等后的上述股份认购款的剩余款项2,200,303,434.31元已全部划转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审验后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15CDA10020)。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置业”)及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流和骏置业”)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2015年4月13日,公司根据上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情况,与云南白药置业、双流和骏置业,资金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四方协议,具体签订情况如下:

      ■

      截止2015年4月13日,新开设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备注:农业银行成都金地花园支行系农业银行成都蜀都支行下属支行。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一:

      甲方:迪康药业

      乙方:双流和骏置业、云南白药置业

      丙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丁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1993916000118,截至2015年4月9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0.00元(人民币壹拾亿元)。乙方中双流和骏置业已在丙方开设专户,账号为2001993935000161,截至2015年4月9日,专户余额为¥0.00元(人民币零元),乙方中云南白药置业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地花园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22920201040008774,截至2015年4月9日,专户余额为¥0.00 元(人民币零元)。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之子公司乙方投资建设空港项目7-12期和颐明园项目二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乙双方均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乙双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叶建中、何洋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中双流和骏置业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中双流和骏置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上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中双流和骏置业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中双流和骏置业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中双流和骏置业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乙、丙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二:

      甲方:迪康药业

      乙方:云南白药置业、双流和骏置业

      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丁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920101040020250,截至2015年4月9日,专户余额为¥1,200,303,434.31元(人民币壹拾贰亿零叁拾万叁仟肆佰叁拾肆元叁角壹分),乙方中云南白药置业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地花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920201040008774,截至2015年4月9日,专户余额为¥0.00元(人民币零元),乙方中双流和骏置业已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2001993935000161,截至2015年4月9日,专户余额为¥0.00元(人民币零元)。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之子公司乙方投资建设颐明园项目二期和空港项目7-12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乙双方均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乙双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叶建中、何洋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中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中云南白药置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中云南白药置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中云南白药置业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甲方、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中云南白药置业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中云南白药置业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乙、丙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