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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06 证券简称:联明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9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人民币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4日

      ●除息日:2015年4月2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4月27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召开了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4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4月24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具体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公司2014年末总股本8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16,000,000.00元(含税)。

      (四)每股现金红利及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分红派息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统一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9元人民币。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税[2012]85号通知》”),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并按照《财税[2012]85号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2、对个人持有限售股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税[2012]85号通知》”),按10%的税负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人民币。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8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A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0元人民币。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0元人民币。

      5、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8元人民币。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4日

      除息日:2015年4月2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4月2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4月24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股东上海联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蔚娣、徐培华、张桂华、秦春霞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21-58560017

      联系传真:021-58566599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施湾六路950号

      邮政编码:201202

      联系人:林晓峰、宋韵芸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3006 证券简称:联明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0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波动,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4月21日起停牌。

      公司将尽快确定是否进行上述重大事项,并于股票停牌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因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