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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5版)

      表决情况:回避9人,同意5人,反对0人,弃权0人。

      (十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了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同意公司申请注册并发行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次短期融资券”),具体发行条件如下:

      1、发行规模:不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

      2、发行利率:本次短期融资券的利率按照市场情况决定。

      3、发行对象: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

      4、资金用途:调整公司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

      5、决议有效期:本次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发行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表决情况:同意1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获准后实施。

      (十七)、审议并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或董事长办理与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发行工作,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根据适用法律以及届时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决定/办理与本次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授权董事会或董事长全权决定/办理注册发行本次短期融资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主承销商、承销方式、发行时机、发行额度、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发行利率、募集资金投向等具体发行方案,并签署必要的文件和办理必要的手续等。

      2. 授权董事会或董事长在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除涉及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 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注册/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情况:同意 14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的生效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第(十六)项议案为前提条件。

      (十八)审议并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定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规模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3、债券品种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不低于5年(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4、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次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当时的市场询价结果协商一致后确定。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具体利率及确定方式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发行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5、发行方式:本次公司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具体发行方式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6、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和比例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决定。

      7、拟上市的场所: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完毕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同时,如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公司债券亦可在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具体挂牌转让事宜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全权处理。

      8、偿债保障措施: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公司债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情况时,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不向股东分派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削减或暂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与公司债券相关的公司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9、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债券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十九)审议并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或董事长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安排,为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长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决定、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各期发行金额及期限的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具体募集资金投向、是否设置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是否设置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担保事项、具体发行方式及申购方法、登记机构、上市地点等与发行上市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代表公司进行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谈判,签署相关协议及其他必要文件,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3、决定和办理本次发行的挂牌申请、备案、配售转让及其他必要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在本次发行前,向交易所提交债券挂牌转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向证券业协会备案;制订、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及挂牌转让相关的必要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挂牌转让申请书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及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办理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等事项;其他与本次发行及挂牌转让有关的事项;

      4、如监管部门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在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工作;

      6、选择及聘任合格的专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律师、审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参与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

      7、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8、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的生效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第(十八)项议案为前提条件。

      表决情况:同意1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二十)、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李恩久先生、刘小峰先生已经提出辞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推选王都先生、苏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王都先生、苏珉先生的任期自被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后附王都先生、苏珉先生简历)

      表决情况:同意1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职责,并未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正式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十一)、审议并通过《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二十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将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第一项、第三至八项、第十一至二十项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第一、七项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同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1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1日

      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王都先生,49岁,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91年毕业于山西财经学院,2002年取得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学历。1991至2005,任中国商业年鉴社副社长,其中1995至2003年任中国汽车市场年鉴编辑部主任。2005至今,任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

      苏珉先生,51岁,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7年毕业于河北省物资学校,2006年至2013年曾在清华大学、北京大学进修。1987年至2004年,在滦县人民政府下属部门工作,2004年至今任滦县总商会常务副会长,2014年至今任唐山市青年民营企业家协会顾问。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019

      债券代码:122126 债券简称:11庞大02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4年4月16日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

      (二)本次会议于2015年4月21日在北京庞大双龙培训中心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三)公司监事人数为3人,实际出席人数为3人。

      (四)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贾乐平主持。

      (五)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二)、审议并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14年年度报告出具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出具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行为。

      2、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情况:同意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审议并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四、审议并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是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情况:同意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五、审议并通过《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六、审议并通过《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监事李德星先生已经提出辞职,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现推选徐艳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情况:同意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4月21日

      附件

      监事候选人简历

      徐艳萍女士,54岁,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7年毕业于河北物资学校,助理经济师、注册资产管理师。1995年-2002年,任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科长;2002年至2008年,任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主任;2008年至今,任本公司资产管理部主任。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 020

      债券代码:122126 债券简称:11庞大02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4月21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度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拟决定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240,056,701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股本后,公司股份总数将从3,240,056,701股增加至6,480,113,402股,公司注册资本将从3,240,056,701元增加至6,480,113,402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拟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一、《公司章程》第六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48,011.3402万元。”

      二、《公司章程》第十八条修改为:“ 2007年12月29日,经公司创立大会批准,公司前身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截至2007年8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将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和持股比例如下表所列示:

      ■

      2009年,公司以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1,3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8,000万元按照每10股转增1.94股的比例转增股本、以未分配利润41,560万元按照每10股分配10.06股的比例派发股票股利。该次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增加至90,860万股,注册资本增加至90,860万元人民币。

      2011年,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000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增加至104,860万股,注册资本增加至104,860万元人民币。

      2011年,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总股本104,86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157,290万元按照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转增股本。该次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增加至262,150万股,注册资本增加至262,150万元人民币。

      2014年,公司向七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61,855.6701万股。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增加至324,005.6701万股,注册资本增加至324,005.6701万元人民币。

      2015年,公司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24,005.6701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324,005.6701万元按照每10股转增10股的比例转增股本。该次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增加至648,011.3402万股,注册资本增加至648,011.3402万元人民币。

      三、将《公司章程》第十九条修改为:“公司的股份总数为648,011.3402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

      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1日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 022

      债券代码:122126 债券简称:11庞大02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为购车客户提供担保的公告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以消费信贷方式、融资租赁方式向公司及其子公司购车的客户。

      ●拟担保金额: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担保期间内因消费信贷业务、融资租赁的

      保理业务等日常经营业务为购车客户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超过40亿元。

      ●累计担保余额:截至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3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为

      购车客户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1,522,566,911元和1,237,843,203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有

      ●公司对外担保的不良垫款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为购车

      客户提供担保所发生的不良垫款率为0.23%。

      一、释义

      1、“公司”或“本公司”指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期间”指自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担保之日起至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3、“本次担保”指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担保期间内拟为因消费信贷业务、融资租赁的保理业务等日常经营业务为购车客户提供余额不超过40亿元的担保。

      4、“元”指人民币元。

      二、担保情况概述

      为协助购车客户融资,从而促进公司业务的开展及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担保期间内拟因消费信贷业务、融资租赁的保理业务等日常经营业务为购车客户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余额不超过40亿元的担保。

      公司拟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在上述余额不超过40亿元的范围内具体决定和实施公司及其子公司对购车客户的担保,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分割、调整向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额度,决定对外担保的具体条件并签署相关协议和其他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5年4月21日审议通过了有关本次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尚须获得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为以消费信贷方式、融资租赁方式向公司及其子公司购车的客户。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在上述余额不超过40亿元的范围内具体实施公司及其子公司对购车客户的担保,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向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额度,决定对外担保的具体条件并签署相关协议和其他文件。就每一项/类型担保,公司将与相关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另行签署担保合同。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为购车客户提供担保时,将要求购车客户的担保人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及其子公司为购车客户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拓展汽车销售业务、消费信贷业务及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汽车销售和盈利能力。

      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由风险预警、风险控制、风险化解三大部分组成的六级风险防范体系,可以有效控制为购车客户提供担保的风险(关于公司消费信贷业务的业务模式和风险防控,请见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六章 业务与技术”·“四·(三)·3·(4)消费信贷担保)。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为购车客户提供担保时将要求购车客户的担保人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反担保。

      六、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2015年3月31日,公司前述对外担保的累计余额为1,237,843,203元,占本公司上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9%。截至2014年末、2013年末及2012年末,公司及其子公司为购车客户提供担保所发生的不良垫款率分别为0.23%、0.14%、0.11%。

      七、备查文件目录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1日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 023

      债券代码:122126 债券简称:11庞大02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本公司合并报表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截至2014年12

      月31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为1191家,控股子公司为24家。

      ●拟担保金额:在担保期间内拟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非金融

      机构申请的授信、借款、票据、保理、融资租赁、转租赁等债务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余额不超过280亿元;为控股子公司向银

      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借款、票据、保理、融资租赁等债务 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余额不超过6亿元。

      ●累计担保金额: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

      16,473,605,687元,其中为全资子公司担保余额为16,297,945,687元,占比为98.93%;为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175,660,000元,占比为1.07%。截至2015年3月31日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3,646,776,791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公司为子公司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为:无

      一、释义

      1、“公司”或“本公司”指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期间”指自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担保之日起至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3、“本次担保”指公司在担保期间内拟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借款、票据、保理、融资租赁、转租赁等债务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余额不超过280亿元;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借款、票据、保理、融资租赁、转租赁等债务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余额不超过6亿元。

      4、“元”指人民币元。

      二、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子公司的经营资金融资需求,公司在担保期间内拟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借款、票据、保理、融资租赁、转租赁等债务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余额不超过280亿元;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借款、票据、保理、融资租赁、转租赁等债务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余额不超过6亿元。

      公司拟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在前述额度内分割、调整向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额度,决定担保的具体条件并签署相关协议和其他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5年4月21日审议通过了有关本次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尚须获得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本公司合并报表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为1191家,控股子公司为24家。24家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截至2014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请见下表:

      单位:万元

      ■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在担保期间内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在上述额度内具体实施公司对被担保子公司的担保,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分割、调整向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额度,决定担保的具体条件,并签署相关协议和其他文件。就每一项担保,公司将与相关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另行签署担保合同。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需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主要原因为:(1)根据有关法规及行业惯例,公司进行多种品牌轿车的销售需分别设立独立法人,而无法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进行;(2)根据行业惯例,公司子公司在采购用作销售的车辆及配件时,需预先支付全额货款,因此对金融机构借款和票据的需求较大,而金融机构通常要求公司为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

      被担保子公司目前经营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良好,故本次担保的风险可控。

      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六、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2015年3月31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担保的余额13,646,776,791元,占本公司上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1.27%,未发生逾期担保情况。

      七、备查文件目录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1日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 023

      债券代码:122126 债券简称:11庞大02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与冀东物贸及其下属公司进行改装汽车服务,并委托冀东物贸下属进出口公司代理开立进口信用证,以及与冀东物贸及其下属公司就汽车销售、汽车维修养护及店面租赁等业务进行相关交易。

      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与斯巴鲁中国将在斯巴鲁品牌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的采购、代理进口等方面发生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尚须获得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不会形成公司对关联方的较大依赖。

      一、释义

      1、“公司”或“本公司”指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冀东物贸” 指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庞庆华享有其100%表决权。

      3、“18名自然人股东”指杨家庆、郭文义、王玉生、李金勇、裴文会、武成、贺立新、贺静云、孙志新、蒿杨、赵成满、克彩君、杨晓光、李新民、刘斌、李绍艳、许志刚、李墨会等18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该等18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占本公司股本总额17.57%的股份。

      5、“冀东物贸下属改装公司”指北京中冀福庆专用车有限公司、唐山冀东专用车有限公司、邯郸冀东专用车有限公司、铁岭冀东专用车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冀东专用车有限公司、乌海市冀东专用车有限公司和安徽冀东华夏专用车有限公司。

      6、“冀东物贸下属进出口公司”指中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唐山市冀东物贸企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7、“斯巴鲁中国” 指斯巴鲁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40%的股权。

      8、“本次交易”指:(1)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2015年度拟继续委托冀东物贸下属改装公司进行改装汽车服务的交易,(2)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2015年度拟继续委托冀东物贸下属进出口公司代理开立进口信用证的交易,(3)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与冀东物贸及其下属公司2015年度进行汽车销售、汽车维修养护及店面租赁等方面的交易,(4)斯巴鲁中国2015年度拟继续向本公司和/或其子公司销售斯巴鲁品牌整车及零部件,并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5)本公司和/或其子公司2015年度拟继续为斯巴鲁中国进口斯巴鲁品牌汽车提供代理进口、仓储、物流配送及代开信用证等服务,以及(6)斯巴鲁中国2015年度拟继续从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回购汽车配件。

      9、“元”指人民币元。

      二、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2014年度拟继续委托冀东物贸下属改装公司进行改装汽车服务,以及委托冀东物贸下属进出口公司代理开立进口信用证业务,与冀东物贸及其下属公司就汽车销售、汽车维修养护及店面租赁等业务进行相关交易。

      斯巴鲁中国2014年度拟继续向本公司和/或其子公司销售斯巴鲁品牌整车及零部件,并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本公司和/或其子公司2014年度拟继续为斯巴鲁中国进口斯巴鲁品牌汽车提供代理进口、仓储、物流配送及代开信用证等服务;斯巴鲁中国2015年度拟继续从公司/或其子公司回购汽车配件。

      由于本公司与斯巴鲁中国、冀东物贸、冀东物贸下属改装公司、冀东物贸下属进出口公司、冀东物贸其它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详见本公告第三部分所述),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5年4月21日审议通过了有关本次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未参加前述议案的表决。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前签署了对本次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关于本次交易的议案提交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李恩久先生、张毅先生、刘小峰先生、史化三先生和高志谦先生认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法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尚须获得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三)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1、受经济增速放缓的大环境影响,商用车市场继续下滑严重,与之相关的商用车改装、从关联方采购卡车等业务也受到影响;2、本公司开立信用证额度的增加,使公司代理品牌汽车不再委托关联方代开信用证,关联方代理进口业务与预计相差较大;3、对于与斯巴鲁中国的关联交易各项业务估计不足。

      (四)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元

      ■

      三、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冀东物贸成立于2002年12月16日,住所为滦县火车站广场东侧,法定代表人庞庆华,注册资本45,800万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冀东物贸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862,386.83万元,净资产为177,481.44万元,营业收入739,645.21万元,净利润4,469.51万元(合并报表)。

      冀东物贸主要经营汽车改装、进出口贸易和房地产业务,其下属设立有汽车改装子公司、进出口子公司、房地产子公司及其它子公司。

      1、冀东物贸下属汽车改装公司

      北京中冀福庆专用车有限公司、唐山冀东专用车有限公司、邯郸冀东专用车有限公司、铁岭冀东专用车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冀东专用车有限公司、乌海市冀东专用车有限公司和安徽冀东华夏专用车有限公司为冀东物贸下属子公司,在北京、唐山、邯郸、铁岭、锡林浩特、乌海和安徽六安从事汽车改装业务。

      2、冀东物贸下属进出口公司

      中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唐山市冀东物贸企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为冀东物贸下属子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斯巴鲁中国设立于2006年,原为富士重工100%控股的外商独资企业,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6亿日元,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2座1501。2013年,富士重工和本公司分别对斯巴鲁中国进行增资,斯巴鲁中国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9.5亿日元,其中,富士重工出资额17.7亿日元,出资比例60%;本公司出资额11.8亿日元,出资比例40%。同时,斯巴鲁中国的企业性质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斯巴鲁中国自2013年10月1日起,全权负责斯巴鲁品牌在中国大陆市场的进口整车销售、市场营销以及售后服务等业务。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斯巴鲁中国经审计的总资产为471,197.48万元,净资产为92,611.27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1,170,621.15万元,净利润47,324.34万元。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庞庆华先生持有占本公司股本总额21.03%的股份,同时合计持有本公司17.57%股份的18名自然人股东与庞庆华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故庞庆华先生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合计控制38.60%的投票权,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同时,庞庆华先生为冀东物贸的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董事长庞庆华先生同时担任斯巴鲁中国董事长职位,本公司董事、总经理李金勇先生同时担任斯巴鲁中国董事职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三)规定,冀东物贸及其下属公司和斯巴鲁中国属于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

      冀东物贸目前经营情况一切正常,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前述冀东物贸下属公司目前均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其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不会给交易双方的经营带来风险,不存在占用本公司资金或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斯巴鲁中国是斯巴鲁品牌汽车在中国大陆的唯一总代理商,目前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其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正常,具备正常的履约能力,基本不会给交易双方的经营带来风险。

      五、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根据本公司与冀东物贸下属改装公司分别签订的《汽车改装服务合同》,冀东物贸下属改装公司将根据该等合同向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汽车改装服务,具体合同另行签订,合同定价遵循市场公允价格的原则,参照行业可比公司的收费标准确定,按实际业务量计算,现金支付。

      (二)根据公司与冀东物贸下属进出口公司分别签订的《进口代理合同》,冀东物贸下属进出口公司为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进口某些汽车的整车和/或其零配件、代理开立信用证及办理产品的报关和清关手续等,并收取业务代理费,具体合同另行签订,合同定价遵循市场公允价格(除非有政府定价),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按实际业务量计算,现金支付。

      (三)根据公司与冀东物贸签订的《商品服务合同》,双方进行下述交易:(1) 冀东物贸向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购买商品车;(2) 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向冀东物贸提供汽车维修养护服务;(3) 冀东物贸所属宾馆、酒店向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员工提供住宿、餐饮服务;(4) 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临时、短期向冀东物贸租赁店面用作汽车销售展示;(5) 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向冀东物贸采购其生产的卡车并销售。各项商品和服务的定价,双方承诺将遵循市场公允价格(除非有政府定价),并保证原则上不偏离向市场独立第三方出售、购买产品和/或提供、接受服务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四)根据公司与斯巴鲁中国签订的《销售及代理进口框架协议》,斯巴鲁中国向本公司销售斯巴鲁品牌整车及零部件的价格,将按照斯巴鲁中国的购进成本加相关税费加适当利润的基础上确定,但应遵循市场公允价格(除非有政府定价),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五)根据公司与斯巴鲁中国签订的《销售及代理进口框架协议》,本公司为斯巴鲁中国进口斯巴鲁品牌汽车提供代理进口、仓储、物流配送及代开信用证等服务,斯巴鲁中国应向公司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双方承诺合同定价将遵循市场公允价格(除非有政府定价),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具体服务费由服务提供方和斯巴鲁中国根据上述原则在每一份具体产品进口合同中另行确定。

      (六)根据公司与斯巴鲁中国签订的《汽车配件回购协议》,斯巴鲁中国从公司回购汽车配件,价格按照中冀斯巴鲁的购进成本加相关税费加适当利润确定,具体服务费由服务提供方和斯巴鲁中国根据上述原则在每一份具体产品进口合同中另行确定。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在商用车销售业务中,部分商用车生产商只生产商用车的车头(主机)或底盘部分,其产品不包括车厢、挂车等载运部分,需由经销商采购车头(主机)或底盘部分,根据商用车购买者的要求,先将拟销售的商用车车头或底盘送往具备相关改装资质的改装厂进行改装,为适应不同运输需要相应加装上述载运部分,形成整车后再销售给客户。冀东物贸下属改装公司靠近本公司经销网点,可更及时、便捷地提供改装汽车服务,有利于本公司保证在销售旺季及时供货,有利于控制改装成本,有利于本公司更好的为客户提供后续服务。

      (二)随着本公司进口品牌汽车业务(例如阿斯顿马丁、巴博斯等汽车品牌业务)的快速发展,本公司的银行信用证授信额度难以完全满足进口品牌汽车的需要,因此需由冀东物贸下属进出口公司代理开立部分进口品牌汽车的信用证。

      (三)由于历史渊源关系和主营业务地域关系,本公司与冀东物贸在汽车销售、餐饮住宿、汽车维修养护、临时店面租赁等各自的主营业务领域存在着多次但单次金额不够重大的关联交易,因此双方存在上述日常性的关联交易。

      (四)斯巴鲁中国为斯巴鲁品牌汽车在中国的唯一总代理商,而斯巴鲁品牌对本公司的销售收入和利润贡献又发挥着重要作用,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将有利于保证本公司获得充足可靠的货源,促进双方长期、稳定的合作,从长远来说对本公司有积极的影响。 本公司为斯巴鲁中国提供进口代理等服务,有利于发挥本公司的传统优势和自身的丰富经验,为本公司增厚利润。

      本次交易是本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交易的发生对本公司的发展和盈利有积极的影响。本次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公允,不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对关联方不会形成较大的依赖。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1日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 024

      债券代码:122126 债券简称:11庞大02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联营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2014年12月31日,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累计金额为86.75亿元。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的额度为10亿元(含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313,900,623.49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为0元。

      一、释义

      1、“本公司”或“公司”指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斯巴鲁中国” 指斯巴鲁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40%的股权。

      3、“富士重工”指日本富士重工业株式会社,为斯巴鲁中国的控股股东,持有斯巴鲁中国60% 的股权,是斯巴鲁品牌汽车的生产制造商。

      4、“本次交易”指公司为斯巴鲁中国提供10亿元额度的银行融资担保。

      二、关联交易概述

      斯巴鲁中国为公司的联营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40%,另一股东富士重工持股比例为60%。为了更好的支持斯巴鲁中国的发展,履行相应的股东责任,富士重工与公司协商共同为斯巴鲁中国提供资金等全方面的支持。依据富士重工与公司的协商,公司应向斯巴鲁中国提供2亿元的借款和提供10亿元额度的银行融资担保,详见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临时公告。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向斯巴鲁中国提供2亿元的借款和提供10亿元额度的银行融资担保。

      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后,公司向斯巴鲁中国提供了2亿元的借款,并提供了313,900,623.49元的银行融资担保,鉴于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的为斯巴鲁中国提供银行融资担保有效期至2014年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将继续提供10亿元额度的银行融资担保(含已经实际向其提供的313,900,623.49元银行融资担保),有效期至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由于本公司与斯巴鲁中国存在关联关系(详见本公告第三部分所述),公司向斯巴鲁中国提供10亿元额度的银行融资担保(含已经实际向其提供的313,900,623.49元银行融资担保)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关系简述

      庞庆华先生持有占本公司股本总额21.03%的股份,同时合计持有本公司17.57%的股份的18名自然人股东与庞庆华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故庞庆华先生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合计控制38.60%的投票权,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公司董事长庞庆华先生同时担任斯巴鲁中国董事长职位,本公司董事、总经理李金勇先生同时担任斯巴鲁中国董事职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三)规定,斯巴鲁中国属于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四、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5年4月21日审议通过了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未参加前述议案的表决。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前签署了对本次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李恩久先生、张毅先生、刘小峰先生、史化三先生和高志谦先生认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尚须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不需要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五、关联方基本情况

      斯巴鲁中国,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2座1501,法定代表人庞庆华,注册资本295,000万日元,经营范围:作为富士重工的总经销商,进口并向品牌经销商批发斯巴鲁品牌;批发、进出口汽车零部件和配件,提供上述商品的相关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及经销商培训。

      斯巴鲁中国,原为富士重工100%控股的外商独资企业,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6亿日元。2013年,富士重工和本公司分别对斯巴鲁中国进行增资,斯巴鲁中国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9.5亿日元,其中,富士重工出资额17.7亿日元,出资比例60%;本公司出资额11.8亿日元,出资比例40%。同时,斯巴鲁中国的企业性质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斯巴鲁中国自2013年10月1日起,全权负责在中国大陆市场的进口整车销售、市场营销以及售后服务等业务。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斯巴鲁中国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471,197.48万元,净资产为92,611.27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1,170,621.15万元,净利润47,324.34万元。

      截至2015年3月31日,斯巴鲁中国经审计的总资产为422,672.04万元,净资产为107,171.82万元;2015年一季度营业收入为246,270.32万元,净利润8,140.22万元。

      六、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继续向斯巴鲁中国提供10亿元的银行融资担保额度(含含已经实际向其提供的313,900,623.49元银行融资担保),由斯巴鲁中国申请使用,使用期限至2015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七、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富士重工与公司均为斯巴鲁中国的股东,公司有义务在平等的条件下按照持股比例为斯巴鲁中国提供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富士重工与公司共同为斯巴鲁中国提供借款、融资担保、付款延期等支持,有利于促进斯巴鲁中国的发展,有利于公司与富士重工及斯巴鲁中国的战略合作,对本公司的发展有积极的影响。

      斯巴鲁中国为斯巴鲁品牌汽车在中国大陆的唯一总代理商,目前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其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正常,具备正常的履约能力,基本不会给交易双方的经营带来风险。

      八、其它情况说明

      1、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0元,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担保的总额23,988,285,687元,占本公司上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5.60%,未发生逾期还款而导致需要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截至2015年3月31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担保的余额13,646,776,791元,占本公司上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1.27%,未发生逾期担保情况。

      2、截至公告日,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2亿元的借款和提供了313,900,623.49元的银行融资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其它历史关联交易均为日常关联交易。

      九、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1日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 025

      债券代码:122126 债券简称:11庞大02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或董事长办理与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基本方案

      1、发行规模:不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

      2、发行利率:本次短期融资券的利率按照市场情况决定。

      3、发行对象: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

      4、资金用途:调整公司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

      5、决议有效期:本次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发行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授权事项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发行工作,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根据适用法律以及届时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决定/办理与本次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授权董事会或董事长全权决定/办理注册发行本次短期融资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主承销商、承销方式、发行时机、发行额度、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发行利率、募集资金投向等具体发行方案,并签署必要的文件和办理必要的手续等。

      2. 授权董事会或董事长在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除涉及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 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注册/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前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还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批准,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后实施。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1日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 026

      债券代码:122126 债券简称:11庞大02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核查公司相关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为进一步降低资金成本,充分利用新的融资工具,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的公司债券, 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或董事长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发行规模: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规模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3、债券品种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不低于5年(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4、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次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当时的市场询价结果协商一致后确定。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具体利率及确定方式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发行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5、发行方式:本次公司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具体发行方式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6、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和比例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决定。

      7、拟上市的场所: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完毕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同时,如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公司债券亦可在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具体挂牌转让事宜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全权处理。

      8、偿债保障措施: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公司债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情况时,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不向股东分派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削减或暂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与公司债券相关的公司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9、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债券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安排,为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长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决定、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各期发行金额及期限的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具体募集资金投向、是否设置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是否设置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担保事项、具体发行方式及申购方法、登记机构、上市地点等与发行上市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代表公司进行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谈判,签署相关协议及其他必要文件,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3、决定和办理本次发行的挂牌申请、备案、配售转让及其他必要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在本次发行前,向交易所提交债券挂牌转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向证券业协会备案;制订、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及挂牌转让相关的必要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挂牌转让申请书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及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办理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等事项;其他与本次发行及挂牌转让有关的事项;

      4、如监管部门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在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工作;

      6、选择及聘任合格的专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律师、审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参与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

      7、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8、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前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1日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027

      债券代码:122126 债券简称:11庞大02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现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08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30,252,100股新股。2014年11月3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簿记和配售工作完成,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85元/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18,556,701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99.85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7,000,000.00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52,999,999.85元。募集资金净额分别存入公司在以下三家银行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开户行、存入金额以及账号分别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分配资金人民币560,000,000.00元(账号:11006077701817018685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分配资金人民币652,999,999.85元(账号:751701880004515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分配资金人民币1,740,000,000.00元(账号:0403014129300055848)。上述募集资金于2014年11月7日全部到账,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安永华明(2014)验字第60604719_A0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下转4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