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4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银轮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5名投资者宁波正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赢定增5号资产管理计划、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赢定增6号资产管理计划、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扬州尚颀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承诺:1、本次参与认购银轮股份非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2、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宁波正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在锁定期内,本企业合伙人不转让其认购的银轮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应的合伙财产份额或退出合伙。本企业合伙人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在合伙人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合伙人与本企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合伙人直接持有的银轮股份股票数量与本企业持有的银轮股份股票数量合并计算。本企业普通合伙人将提醒、督促其他合伙人遵相关规定。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赢定增5号资产管理计划承诺:由于恒赢定增5号委托人为银轮股份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恒赢定增5号委托人持有银轮股份股份发生变动时,应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银轮股份应当提醒、督促恒赢定增5号委托人遵守/履行相关义务。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赢定增5号资产管理计划、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赢定增6号资产管理计划、扬州尚颀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已按相关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机构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