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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
    公告
    2015-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5-044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猛狮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在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本公司承诺不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任何的财务资助、补偿、担保和增信措施。

      二、发行对象及相关主体承诺

      (一)发行对象及其管理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易德优势”)及深圳前海易德顺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易德顺升”),其管理人均为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易德”)。

      易德优势、前海易德承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猛狮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批文之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时,易德优势足额募集并出资到位;在易德优势的存续期内,除向陈再喜募集资金外,易德优势的合伙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猛狮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情形;在易德优势的存续期内,易德优势的参与方之间均不存在分级产品、杠杆或其他结构化安排;自猛狮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易德优势的合伙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易德优势的财产份额或从易德优势退伙;易德优势作为猛狮科技股东期间,易德优势作为陈再喜的一致行动人,将与陈再喜保持一致行动。

      易德顺升、前海易德承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猛狮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批文之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时,易德顺升足额募集并出资到位;在易德顺升的存续期内,易德顺升的合伙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猛狮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情形;在易德顺升的存续期内,易德顺升的参与方之间均不存在分级产品、杠杆或其他结构化安排;自猛狮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易德顺升的合伙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易德顺升的财产份额或从易德顺升退伙。

      (二)发行对象的有限合伙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承诺

      易德优势的有限合伙人陈再喜承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猛狮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批文之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时,本人以自有资金向易德优势足额缴纳认缴出资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自猛狮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易德优势的财产份额或从易德优势退伙;易德优势所持猛狮科技股份锁定期满减持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相关规定,不通过短线交易、内幕交易等方式配合易德优势减持或操控股价。

      易德顺升的有限合伙人陈庚达承诺:本人与前海易德、易德优势、猛狮科技、猛狮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本人用于认缴易德顺升份额的资金系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认缴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猛狮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情形;本人认缴易德顺升份额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代持安排,也不存在分级产品、杠杆或其他结构化安排;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猛狮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批文之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时,向易德顺升足额缴纳认缴出资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自猛狮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易德顺升的财产份额或从易德顺升退伙。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承诺:在猛狮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易德顺升存续期间,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及关联方不会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认缴易德顺升的财产份额,也不会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缴易德顺升的财产份额的投资者提供任何的财务资助、补偿、担保和增信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再喜、陈银卿、陈乐伍承诺:在猛狮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易德顺升存续期间,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认缴易德顺升的财产份额,也不会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缴易德顺升的财产份额的投资者提供任何的财务资助、补偿、担保和增信措施。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陈乐伍、赖其聪、吴智麟、于同双、陈潮雄、张歆、秦永军)、监事(蔡立强、廖少华、林道平)、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吴樾、林伯连、张宝忠、王亚波)及前副总裁周震宇承诺:在易德优势的存续期内,不会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认购易德优势的权益份额;在易德顺升的存续期内,不会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认购易德顺升的权益份额。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验资机构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机构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5-045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452号),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44,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42元,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6,48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638,4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4,841,600.00 元,以上增发新股的募集资金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5] G15001070133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

      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5006030018120179317,截止2015年4月21日,专户余额为316,285,6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甲方为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龙湖支行,丙方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5006030018120179317,截止2015年_4_月_21_日,专户余额为316,285,6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祎健、郑佑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