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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变更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17日生效,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五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11月21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扩大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中国人民银行已取消公布五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投资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变更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现将具体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00022)的业绩比较基准“五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为绝对回报标准,基金的投资力争取得较高绝对回报,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五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我公司将自2015年5月1日起将该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五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变更为“同期三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

      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三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同为绝对回报标准,与基金的投资目标契合,能够科学、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二)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

      将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五、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三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保值增值,“同期三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如果今后商业银行可以自由调整存款利率,基金管理人将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基准利率。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变更事项对本基金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我公司将在今后发布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注意事项:

      1、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相关文件;

      2、投资者也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相关详情:

      (1)本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2)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