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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14版)
    2015-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

      2013年全球铝电解电容器市场份额排名前十大企业分布图

      ■

      数据来源:Paumanok Publications Inc

      由上图可以看出,前四名日本厂商占据了55%左右的市场份额,处于强势的竞争地位。但艾华集团依托技术实力和不懈的努力近年来迅速发展,占有全球市场份额的3.64%,排名第八。

      近二十年来,全球电子元器件的生产开始向中国转移,作为最重要的电子元件之一,铝电解电容器的生产企业也明显向中国转移。以前我国铝电解电容器制造企业的市场以平板电视、显示器、DVD、电子镇流器、计算机、音响等消费类产品及普通工业类产品为主。随着世界铝电解电容器行业越来越向中国集中,本公司及少数国内优秀的铝电解电容器生产厂商也掌握了高端技术并批量生产高档的节能照明、太阳能、风力发电、通讯和开关电源、变频器、汽车电子等专用铝电解电容器。

      2、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公司是全球第八大铝电解电容器制造商,2006年至2014年连续九届入选中国电子元件百强企业。公司专注于铝电解电容器的生产与销售,具有从腐蚀箔、化成箔到铝电解电容器的完整产业链,并自主研发制造电容器生产设备、自主开发电容器品质专业管理软件系统,是电容器行业中全球少数具有完整产业链的高科技企业之一。

      公司节能照明类铝电解电容器产销量全球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公司量产的节能灯专用铝电解电容寿命长达130℃ 5000小时(相当于105℃ 20000小时),性能达到日本同行水平,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公司产品获得国内外知名客户的认可,拥有德国欧司朗、荷兰飞利浦、美国GE、日本松下、夏普、中国海尔、海信、长虹、格力、台达、冠捷、浙江阳光、通士达、雷士、佛山照明、欧普照明、雪莱特等众多国内外知名客户。

      公司掌握了上游关键原材料腐蚀箔、化成箔的核心技术,腐蚀工艺采用环保设计、废酸回收利用,化成工艺采用节能设备、分段快速化成,工艺技术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同时,公司自主研发的老化生产线,集成了套管、老化、检测工艺属国内首创,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

      公司抓住节能照明用铝电解电容器市场机遇迅速发展壮大,并形成了消费类铝电解电容器、工业类铝电解电容器、高分子固态铝电解电容器齐头并进的发展模式。同时紧跟行业发展的趋势,进行产业结构升级,本次募投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为公司培育新的增长点,使公司始终处于行业发展的有利地位。

      五、发行人主要资产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二)生产所需主要设备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主要产品所需关键生产设备情况如下表:

      ■

      (三)房屋所有权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产情况如下:

      ■

      (四)土地使用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情况如下:

      ■

      (五)商标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经取得的商标权情况如下:

      ■

      ■

      (六)专利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已获得专利授权68项,具体情况如下:

      ■

      注:2013年11月28日,艾华集团与控股子公司艾华富贤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将贴片电解电容器生产方法专利(专利号为201110129881.3)许可艾华富贤使用,实施方式为独占许可,实施范围为全球,实施期限自2013年11月28日至2019年11月27日,许可使用费为免费。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于2013年12月17日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备案。

      六、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主要从事铝电解电容器、电极箔的生产与销售、电容器设备制造;对外投资等。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艾华投资主要从事对外实业投资,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除控股本公司外,艾华投资参股企业有桃江建信村镇银行、华慧新能源、益阳农商行。桃江建信村镇银行从事金融相关业务;华慧新能源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的生产与销售。益阳农商行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等相关金融业务。因此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同业竞争。

      3、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除艾华投资外,艾立华、王安安还控制资江电子厂。资江电子厂主要从事物业经营管理、服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4、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控股股东艾华投资签署《发行人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承诺:“本公司自身不会并保证将促使其他子企业不开展对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发行人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发行人业务直接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实际控制人艾立华、王安安出具《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承诺:“本人自身不会并保证将促使其他子企业不开展对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发行人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发行人业务直接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二)关联交易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

      2、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

      3、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及参股的企业

      ■

      注1:2013年2月25日艾华投资与吴少华签署出资转让协议,将其在湖南黑美人茶业的264万元(占其注册资本44%)出资以人民币264万元转让给吴少华。2013年2月27日,湖南黑美人茶业就此次出资人变更在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注2:华都房地产于2014年12月注销。

      4、关联自然人

      除公司实际控制人艾立华、王安安外,本公司其他关联自然人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前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公司控股股东湖南艾华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实际控制人的主要家庭成员及对外投资情况

      除艾华集团及子公司外,实际控制人的主要家庭成员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

      Aihua Group America.Inc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艾立华、王安安的女婿STANLEY SHOAKAN WOO(艾亮之夫)于2013年3月27日在美国弗吉尼亚州独资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4701 COX ROAD,SUITE 275,GLEN ALLEN VA23060,该公司自成立至今未实际经营,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任何业务往来,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6、经常性关联交易

      (1)支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公司按照劳动合同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具体情况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中的相关内容。

      (2)房产租赁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安安及其女儿艾亮、艾燕、侄子张健、副总经理殷宝华将其拥有的位于厦门、青岛、佛山、北京、杭州、上海、深圳、中山、苏州等地12套闲置住宅免费提供给发行人外派工作人员居住。

      为规范上述关联交易,2013年3月1日,发行人与王安安、艾亮、艾燕、张健、殷宝华签署系列《房屋租赁合同》,该等合同约定:发行人按市价租赁关联方位于厦门、青岛、佛山、北京、杭州、上海、深圳、中山、苏州12处房屋作为外派员工使用,合同期限为长期有效。2013年、2014年分别合计支付租金58.15万元、58.15万元。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公司无其他经常性关联交易。

      7、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方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方担保情况如下:

      ①2013年5月2日,王安安、艾立华、雅安艾华、江苏立富分别与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签订编号为68DB130454-68DB130456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招行长沙分行与本公司2013年5月2日签订的编号为2013年授字第278号授信协议项下贷款及其他相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2013年5月2日至2014年5月1日。

      ②2012年10月24日,艾华投资、艾立华、王安安、艾亮、艾燕分别与上海浦发银行长沙分行签订编号为ZB6608201300000010、ZB6608201300000011、ZB6608201300000012、ZB6608201300000013、ZB660820130000001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12月24日期间在上海浦发银行的人民币8,000.00万元以内的债务提供担保。

      2014年4月17日,艾华投资、艾立华、王安安分别与上海浦发银行长沙分行签订编号为ZB6608201400000054、ZB660820140000005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2014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7日期间在浦发银行的3,00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③艾华投资分别于2012年1月6日、2012年2月24日出具YZ6601201228001901、YZ6608201288002401号《保证金质押合同》,为本公司与上海浦发银行长沙分行、上海浦发银行曙光支行签订的承兑协议进行担保。

      ④2012年7月20日,艾华投资出具YZ6601201288115301号《存单质押合同》,为本公司与上海浦发银行长沙分行签订的承兑协议进行担保,质押期限为2012年7月23日至2013年1月23日。

      ⑤2010年12月6日,艾立华、王安安、艾立宇、艾亮分别出具《保证书》,对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益阳银城支行在2010年12月6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内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2年5月20日,艾立华与中国工商银行益阳银城支行签订“工银益银保[2012]420”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益阳银行在2012年5月20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内签订的2,000万元债务协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2年6月11日,艾立华与中国工商银行益阳银城支行分别签订 “工银益银保[2012]51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益阳银行在2012年6月1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内签订的11,000万元债务协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3年1月10日,艾立华、王安安与中国工商银行益阳银城支行签订“工银益银保字(2013)0001号”-“工银益银保字(2013)00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2013年1月1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工商银行的人民币11,000.00万元以内的债务提供担保。

      ⑥王安安于2010年1月25日出具BYC2010012(JS)-04号《自然人保证合同》,承诺为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益阳市分行在2010年1月25日至2012年1月24日之间的银行承兑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⑦2010年6月30日,王安安、艾华投资与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分别签订(2010)年湘信(保证)字借款第(131)号、(2010)年湘信(保证)字借款第(132)号担保合同,为本公司向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有限公司2010年8月3日至2013年2月2日的4,00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⑧2012年1月17日,艾华投资、艾立华、王安安与中国银行益阳分行分别签订编号为益中银保201112027-3号、益中银保201112027-2号、益中银保201112027-1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最高债权额为6,300万元,为本公司在2012年1月5日至2016年1月6日与该行签订的编号为益中银额度协议201112027号《授信额度协议》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授信金额为3,300万元;2013年3月22日,艾华投资、艾立华和王安安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益阳分行签订编号为2013年益中银保字609-1号、益中银保字609-2号和益中银保字609-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2012年12月13日至2013年12月13日期间在中行益阳支行的人民币9,300.00万元以内的债务提供担保。

      2013年12月13日,艾华投资与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签订编号为2013年益中银保字667-1号保证合同;艾立华与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签订编号为2013年益中银保字667-2号保证合同;王安安与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签订编号为2013年益中银保字667-3号保证合同。保证额度为9,30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⑨2011年3月10日,艾华投资、艾立华、王安安与交通银行荣湾镇支行分别签订编号为4311602011B100000800号、4311602011AM0000080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在2011年3月10日至2012年3月10日与该行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5,000.00万元。

      ⑩2011年4月18日,艾华投资、艾立华、王安安与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分别签订编号为公高保字31012011298236号、个高保字第99312011298200号、个高保字第993120112982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在2011年4月18日至2012年4月18日与该行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31012011298240号《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5,000万元。

      2011年8月23日,艾华投资、艾立华、王安安与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分别签订编号为公高保字31012011294725号、个高保字第31012011294694号、个高保字第3101201129469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在2011年8月23日至2012年8月23日与该行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31012011294727号、公授信字第31012011298240号《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10,000万元。

      2014年5月6日,艾华投资、艾立华、王安安与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分别签订编号为公高保字第DB1400000066124号、DB1400000066143号、DB140000006614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在2014年5月9日至2015年5月9日与该行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1400000075364号《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10,000.00万元。

      ?2011年11月28日,艾华投资、艾立华、王安安与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分别签订编号为(2011)湘银最保字第002189-1、2、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在2011年10月28日至2012年10月27日期间的授信而发生的债权提供一切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2,000万元。

      ?2012年3月9日,艾立华、王安安、艾亮、艾燕与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分别签订编号为3620121202012年3月9日,艾立华、王安安、艾亮、艾燕与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分别签订编号为362012120118、362012120119、362012120120、362012120121《个人担保声明书》,为本公司在2012年3月12日至2014年3月12日期间办理风险敞口的信用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最高余额为1,000万元。

      2012年4月24日,本公司与兴业银行长沙分行签订了编号为362012120209保证金协议,缴存保证金应为融资金额的40%,保证金存管期限为6个月,自2012年4月24日至2012年10月24日止。

      2013年6月14日,艾华投资与兴业银行长沙分行签订编号为36201312025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艾立华、王安安、艾燕、艾亮分别与兴业银行长沙分行签订编号为362013120255-362013120258的个人担保声明书,最高保证金额10,000.00万元,为本公司2013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14日在兴业银行长沙分行提供的贷款等各类负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2年6月21日,艾华投资与中国农业银行益阳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本公司2012年6月21日与该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供担保。

      2013年1月17日、2013.年3月20日、2013年6月9日、2013年6月29日艾华投资分别与农业银行益阳分行签订编号为4301012013-1、43010120130000572-1、43010120130001235-1、43010120130001519-1的担保合同,担保金额分别为2,000.00万元、1,500.00万元、3,000.00万、1,20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约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2013年5月7日艾华投资与农业银行益阳分行签订编号为43060820130000003号保证合同,为公司三个月的出口商票融资贷款提供保证,保证金额为532,000.00美元。

      2014年5月15日,艾华投资与农业银行益阳分行签订编号为43010120140001242-1《保证合同》,为本公司与农行发生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保证金额2,000.00万元。

      2014年5月28日,艾华投资与农业银行益阳分行签订编号为43140520140000029-1《保证合同》,为本公司与农行发生的出口贸易融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500.00万元。

      2014年6月25日,艾华投资与农业银行益阳分行签订编号为43062020140000083-1《保证合同》,为本公司与农行发生的出口贸易融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金额800.00万元。

      2014年3月19日,艾华投资与农业银行益阳分行签订编号为43140520140000016-1《保证合同》,为本公司与农行发生的出口贸易融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金额500.00万元。

      2014年3月31日,艾华投资与农业银行益阳分行签订编号为43060820140000005-1《保证合同》,为本公司与农行发生的出口贸易融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金额100.00万美元。

      2014年7月14日, 艾华投资分别与农业银行益阳分行签订编号为43010120140001895-1、43010120140001902-1的保证合同,担保额均为500.00万元。

      2014年12月24日,艾华投资与农业银行益阳分行签订编号为43010120140003251-2的保证合同,担保额为1000.00万元。

      ?2012年4月25日、2012年5月3日,艾华投资、艾立华分别与交通银行益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4390012012AM00000700、4390012012AM00000701《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最高债权额都为8,800.00万元;2013年5月20日,艾立华与交通银行益阳支行签订编号为4390012013AM000015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2013年5月20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在交行益阳支行的人民币8,800.00万元以内的债务提供担保。2013年5月20日,艾华投资与交通银行益阳支行签订编号为4390012013AM0000150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2013年5月20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在交行益阳支行的人民币8,600.00万元以内的债务提供担保。

      2014年6月23日,艾华投资、艾立华、王安安分别与交通银行益阳分行签订编号为4390012014AM000010003、4390012014AM00001004、4390012014AM000010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6月22日、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6月22日、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期间在交通银行的人民币8,400.00万元以内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1年11月26日,艾华集团与上海浦发银行南通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江苏立富在2011年11月26日至2012年11月27日期间的授信而发生的债权提供一切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1,800.00万元。

      ?2012年9月,艾华投资与渤海银行长沙分行河西支行签订编号为渤长分最高保(2012)第41号最高额保证协议,保证额度为12,000.00万元,担保期间为2012年9月20日至2013年9月19日;艾立华和王安安与与渤海银行长沙分行河西支行签订编号为渤长分最高保(2012)第42号最高额保证协议,保证额度为12,000.00万元,担保期间为2012年9月20日至2013年9月19日。

      2013年10月,艾华投资与渤海银行长沙分行河西支行签订编号为渤长分最高保(2013)第72号最高额保证协议,保证额度为7,000.00万元,担保期间为2013年10月17日至2014年10月16日;艾立华和王安安与与渤海银行长沙分行河西支行签订编号为渤长分最高保(2013)第73号最高额保证协议,保证额度为7,000.00万元,担保期间为10月17日至2014年10月16日。

      公司因资金需要与艾华投资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向艾华投资借取周转资金,按实际借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2012年度,公司向联方艾华投资累计借款金额为88,750,000.00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偿还借款88,750,000.00元,并累计支付利息633,793.02元。2013年度,公司向关联方艾华投资累计借款金额为10,010.00万元,累计偿还借款9,620.00万元,并累计支付利息89.87万元;2014年,公司向关联方艾华投资累计借款金额为3,150.00万元,累计偿还借款4,250.00万元,并累计支付利息12.16万元。2014年1月16日、2014年4月21日、2014年12月26日,艾华投资分别通过招商银行长沙分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和渤海银行长沙分行对公司发放委托贷款3,000.00万元、2,000.00万元和3,000.00万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向艾华投资的直接借款余额为0元,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向艾华投资的借款余额为6,0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对2012年向关联方借款进行了追认并对2013年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授权;2013年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14年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2年8月,艾华投资为发行人暂垫补缴税款形成原因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节 四、税项 (二)发行人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情况”。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单位:万元

      ■

      2012年公司应付艾华投资款项为代垫税款,2013年公司应付艾华投资款项为资金往来所致。

      (4)2012年,发行人向黑美人茶业购买茶叶,金额合计33.64万元;2013年度合计采购茶叶7.90万元;2014年采购茶叶9.24万元。

      (三)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安排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交易,遵循以下规定:

      (1)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非关联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并注明关联股东应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审查。

      (2)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与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超过权利范围的,报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5)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预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6)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7)对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该决策制度从关联交易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关联方的界定、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决策权限、表决程序以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从制度上保证了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的公允性。

      (四)独立董事对报告期重大关联交易的意见

      对于报告期关联交易,本公司独立董事均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没有违反《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截至目前,湖南艾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前本公司65.13%的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艾华投资成立于2009年4月13日,注册资本3300万元,注册地为益阳市赫山区金秀路桐子坝巷7号,主要从事对外实业投资,法定代表人为艾立华。

      艾立华、王安安夫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13,013.0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76%,其中王安安直接持有本公司3,244.1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63%;艾立华、王安安通过艾华投资间接持有本公司9,768.8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13%。

      艾立华先生:1958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高中学历,中国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副会长、中国电子元器件协会常务理事、湖南省工商联副主席,全国工商联第十届委员。身份证号码:432301195803******;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1975年4月任职于益阳县电容器厂,历任技术员、车间主任;1985年创建益阳资江电子元件厂;1993年创建益阳资江电子元件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

      艾立华先生从事铝电解电容器的研究与开发30多年,在铝电解电容器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取得多项研究成果。曾成功研制了以铝代钽电解电容器CD117产品,改进和发展了CD11G产品,又与中南工业大学有关专家教授合作研究提高阳极箔比容值,获省级科技成果三等奖;研制去掉氯树脂涂覆工艺获县级科技成果三等奖;研究CD117产品电糊配方,获县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同时,在铝电解电容器自动老化相关装置、腐蚀箔、化成箔等铝电解电容器相关技术领域有丰富的经验。

      艾立华先生曾荣获“第三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优秀建设者”、“湖南省劳动模范”、“全国关爱员工优秀民营企业家”、“湖南省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优秀建设者”。

      王安安女士:1966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在读EMBA,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女企业家商会常务理事、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湖南省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身份证号码:430903196612******,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曾任职于益阳县电容器厂,历任益阳资江电子元件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安安女士曾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巾帼建功标兵”、“中国百名杰出女企业家”、“中国优秀女企业家”、湖南省道德模范评选之“湖南省助人为乐模范”、“湖南省2009年度优秀女企业家”、“杰出创业女性”。

      九、简要财务会计信息

      (一)合并报表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利润表

      单位:元

      ■

      3、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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