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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5-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博元 公告编号:临2015-057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截至2015年4月27日,公司股票连续七个交易日涨停(自2015年4月17日至2015 年4月27日),七个交易日累计涨幅超过40%。公司股票已在风险警示板交易19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将在11个交易日后停止交易,并暂停上市(预计最后一个交易日为5月13日)。现特将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并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九)项规定的股票应予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本公司A股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期满后,公司股票将可能被暂停上市。若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如未能在中国证监会作出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之日起的12个月内恢复上市,或者在此期间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公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二、公司在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发行股份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在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因此公司在该事项影响消除前不会筹划发行股份事宜。公司目前亦尚无任何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的计划、方案、工作时间表等。

      三、公司股票恢复上市需满足的条件

      目前,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可能被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须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2.7条要求的条件,主要包括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已撤换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且不存在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等,具体要求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比照上述恢复上市条件,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与公司能否恢复上市无直接关系。

      四、其他提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博元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博元

      股票代码:60065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庄春虹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湾丹竹头工业区康桥路128号

      通讯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坂雪岗大道中海日辉台2幢2单元11A

      邮编:518129

      联系电话:13530106342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5年4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6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准则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信息露义务人持股变化的原因是其通过司法裁定获得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ST博元股份的结果。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庄春虹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445281198108031063

      永久居留权:无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湾丹竹头工业区康桥路128号

      通讯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坂雪岗大道中海日辉台2幢2单元11A

      联系电话:13530106342

      二、最近五年任职情况

      2011年1月至3月在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任会计职务;2011年4月至今在深圳市同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会计。

      三、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五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资格审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债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没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本次收购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庄春虹女士持有*ST博元10.49%的股权,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除上述情形外,庄春虹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

      六、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权益变动决定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庄春虹女士因司法裁定,获得了*ST博元10.49%股权,合计19,978,070股。

      二、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持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月内增持或减持*ST博元股份的可能。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增持或减持*ST博元权益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ST博元的股权。

      本次交易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ST博元19,978,070股权,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情况

      (一)司法裁定的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壮群

      转让方: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庄春虹

      (二)转让股份的比例、股份性质及股份转让方式

      1、比例:*ST博元总股本的10.49%

      2、股权性质:非国有股权

      3、股权转让方式: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执字第590-5号《执行裁定书》强制扣划

      (三)转让价款、付款安排及税费承担

      1、转让价款:以2015年3月31日复牌前一个交易日(即2014年12月22日)的收盘价每股7.52元计算,总价款为人民币150,235,086.4元。

      2、付款安排:庄春虹女士已经通过向质押权人深圳市利明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清偿质押债权(金额人民币101,032,000元)和抵偿部分债务(金额人民币49,203,086.4元)的方式履行完了全部变价款的支付义务。

      3、税费承担:由案件申请执行人陈壮群代华信泰垫付,从股权变价款中予以扣除。

      (四)股权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

      转让的股权为法人股,非国有股股权,转让后为自然人股,非国有股股权。

      (五)司法裁定的时间、生效时间及生效和终止条件

      1、裁定时间:2015年4月20日

      2、生效时间:2015年4月22日

      3、生效条件: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4、终止条件:无

      (六)特别条款

      无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ST博元股份的资金来源于个人自有资金。本次收购资金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资产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改变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进行重大改变的计划,但根据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修改的除外。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分析

      本次股权交易完成之后,上市公司仍将继续保持其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本次股权交易对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为保证公司独立经营,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如下承诺:

      (一)资产独立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对其全部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的情形。

      (二)人员独立

      本次股权交易完成之后,*ST博元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完全独立。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任职,并领取薪酬。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做出人事任免决定。

      (三)财务独立

      本次股权交易完成之后,*ST博元将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继续保留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独立纳税,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机构独立

      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业务独立

      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有独立开展业务的资产、人员、场地和品牌,具有面各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活动进行干预。

      二、同业竞争情况及解决措施

      (一)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未有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了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信息披露义务人侵占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和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保证不利用第一大股东的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2、保证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其关联企业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活动。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解决措施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了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在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将尽量避免并规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下列当事人发生以下重大交易及安排:

      1、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下的交易;

      2、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3、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九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日期:

      第十节 备查文件

      1、庄春虹女士的身份证明文件;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执字第590-5号《执行裁定书》;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执字第590-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4、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5、庄春虹女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6、庄春虹女士关于避免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7、庄春虹女士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8、庄春虹女士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声明;

      9、庄春虹女士关于后续计划及安排的承诺函;

      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信息披露义务人:

      日期: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庄春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