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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吴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骆琴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骆琴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吴 斌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5-018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21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4月27日在浙江省富阳市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吴斌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经认真审议,认为:新港热电是公司控股70%的子公司,是富春环保战略发展的重要部分,此次担保是为满足控股子公司发展需要提供的担保,能够保证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其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目前新港热电生产经营正常,偿债能力较强,本次担保风险较小且处于可控状态,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新港热电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本次担保公平、对等。

      上述担保实际发生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具体办理担保时与相关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5-019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21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4月27日在浙江省富阳市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富阳市江滨东大道138号)七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监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王培元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监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认真审议,监事会一致认为此次担保是为满足控股子公司发展需要提供的担保,有利于子公司筹措资金、拓展市场、开展业务,保障生产经营的稳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并且控股子公司资产状况良好,未来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较小,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利益。

      上述担保实际发生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具体办理担保时与相关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本议案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5-020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3年3月28日,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环保”、“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热电”)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二年。上述担保于2015年3月27日到期。2015年4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为新港热电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三年。新港热电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具体办理担保时将与相关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根据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担保事项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

      注册时间:2000年10月25日

      注册号:320407000003057

      住所:常州新北区春江镇圩塘江边化工区

      法定代表人:张杰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火力发电。蒸汽生产供应;灰渣、五金、交电、建筑材料、仪器仪表、公路运输设备及配件的销售。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状况: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新港热电资产总额496,003,445.42元,负债总额226,056,832.24元,净资产269,946,613.18元,资产负债率45.58%,营业收入305,827,817.11元,利润总额59,108,651.82元,净利润50,697,364.50元(经审计)。

      截止2015年3月31日,新港热电资产总额492,274,108.45元,负债总额216,049,594.78元,净资产276,224,513.67元,资产负债率43.89%,营业收入74,374,525.06元,利润总额7,756,793.16元,净利润6,277,900.49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三、拟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期限:三年

      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审议,认为:新港热电是公司控股70%的子公司,是富春环保战略发展的重要部分,此次担保是为满足控股子公司发展需要提供的担保,能够保证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其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目前新港热电生产经营正常,偿债能力较强,本次担保风险较小且处于可控状态,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新港热电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本次担保公平、对等。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包含本次担保事项在内,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0,000万元,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3%。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公告编号:2015-021

      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