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赵东亮、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傅伟中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熊秋辉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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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年同期股本为6.58亿,本期末股本为13.78亿,故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下降。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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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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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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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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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2015年1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孝昌枫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6号)核准批复。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海分公司登记核准,公司于1月22日向北京智明星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智明星通”)的股东登记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9,552,238股; 2月13日向7家非公开发行对象登记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2,706,272股,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860,616,686.08元。智明星通100%的股权已于报告期内计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2010年度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承诺事项
公司2010年度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工作,重组后的控股股东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新增股份锁定、或有损失赔偿、重组业绩预测以及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产价值保全等17项事项做出了相关承诺,其中“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关于盈利预测的承诺”、“关于资产划转、过户、更名等手续的承诺”、“关于市场法评估资产价值保全的承诺”、“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产生相关费用承担的承诺”、“关于拟注入资产改制工作完成情况的承诺”、“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偿还的承诺”、“关于二十一世纪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承诺”、“关于和平出版社的承诺”、“关于中视精彩的承诺”、“关于红星社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案件的承诺”、“关于被收储土地补偿款的承诺”等12项承诺已履行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1年3月8日披露的《公司2010年度报告》。
其余5项承诺尚在履行期,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在本次重组后可能与鑫新股份之间产生同业竞争,出版集团承诺:(1)出版集团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鑫新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2)出版集团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出版集团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它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鑫新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3)如出版集团(包括出版集团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鑫新股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鑫新股份,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鑫新股份;(4)对于鑫新股份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出版集团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鑫新股份发展及鑫新股份中小股东的利益。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本报告日,出版集团未出现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形。
2、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严格规范并尽量减少与鑫新股份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出版集团承诺:(1)不利用自身对鑫新股份的控股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鑫新股份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利用自身对鑫新股份的控股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鑫新股份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杜绝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非法占用鑫新股份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鑫新股份违规向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4)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不与鑫新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鑫新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ⅰ 督促鑫新股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鑫新股份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本公司并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ⅱ 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鑫新股份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鑫新股份利益的行为;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鑫新股份章程的规定,督促鑫新股份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本报告日,出版集团未出现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形。
3、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本次重组完成后,出版集团将成为鑫新股份的控股股东,为此,出版集团承诺:在作为鑫新股份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与鑫新股份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将遵循五分开原则,保持相互独立,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本报告日,出版集团不存在违反上述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承诺的情形。
4、有关无证房产的承诺
出版集团拟注入资产中的子公司中含有无证房产,就这些欠缺权属证明的房产,出版集团承诺,若该等无证房产被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强制拆除或被处以罚款从而导致注入资产价值发生减损的,出版集团愿意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本报告日,未出现相关政府部门对相关无证房产进行强制拆除或处以罚款的情形,因而,尚未出现出版集团需履行承诺的情形。
5、关于承诺履行的承诺
为确保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出版集团承诺:在本次重组过程中,出版集团若对已经出具的相关承诺函出现履约困难的,出版集团将优先考虑以未来上市公司的分红所得作为履约保证金;若上述分红仍不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则出版集团将采取送股或者缩股等方式履行全部承诺。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本报告日,出版集团未出现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形。
(二) 公司(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1、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2012-2014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012-2014年三年内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或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当对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股东回报规划期限
2012年至2014年
3、股东回报规划实施情况
公司2012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分配,共计分配现金红利65,871,195.30元;上述分配方案实施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进行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已实施的2012年度现金分红数额占合并报表中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3%。
公司2013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658,711,95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公司已实施的2013年度现金分红数额点合并报表中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68%。
公司2014年度的利润分配为:拟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377,940,02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206,691,003.75 元;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进行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因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实施,上述承诺事项目前正处于执行阶段。
(三)公司2015年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承诺事项
2015年1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孝昌枫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6号),该项目于报告期内实施完毕。根据《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交易双方对“盈利预测补偿”、“公司治理和人员安排”、“交易对方任职期限及竟业禁止”、“减少和规划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股份锁定期”、“督促智明星通办理相关游戏的前置审批并申请版号”、“唐彬森关于智明星通及其子公司经营场所的承诺”、“王安妮关于违约行为的承诺”及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象的“股份锁定”等10项事项出具了承诺,具体如下:
1、关于盈利预测补偿的承诺
(1)承诺主体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人为唐彬森、谢贤林、周雨、吴凌江、高志勇、舒圣林、王安妮、涂智炜、张燕、陈晟、任超、徐诚、马琳和陈根等自然人,以及孝昌枫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枫杰投资”)、孝昌沐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沐森投资”)、深圳市利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利通”)等企业。
(2)承诺事项
Ⅰ业绩承诺:
智明星通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实际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51亿元、2.02亿元和2.51亿元。
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将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执行。因上述业绩承诺与评估师预测的净利润值精确到万元后略有差异,为进一步保护中文传媒中小股东的权益,业绩承诺人已于2014年11月18日出具承诺函,确认2014-2016年的承诺净利润参考评估师的预测净利润进行调整为:15,101万元、20,205万元和25,100万元。
Ⅱ业绩补偿:
ⅰ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的,业绩承诺人应当对中文传媒进行补偿。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
ⅱ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承诺人发生补偿义务的,业绩承诺人应首先以本次交易获得的中文传媒股份进行补偿,但各方约定深圳利通可以选择用股份或现金进行补偿。
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当年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ⅲ如果中文传媒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股本或送股分配的,则应补偿的股份数应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如果中文传媒在业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按照本条约定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应随相应补偿股份返还给中文传媒。
ⅳ业绩承诺人在业绩承诺期内应逐年对中文传媒进行补偿,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小于或等于0时,按0计算,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ⅴ业绩承诺人应补偿的股份由中文传媒以1元对价回购并注销,中文传媒应在业绩承诺期的每年年报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审议上述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如果中文传媒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的议案,中文传媒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回购方案;如中文传媒股东大会未通过上述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的议案,则中文传媒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业绩承诺人,中文传媒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0日内公告股权登记日并由业绩承诺人将等同于上述应回购数量的股份赠送给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业绩承诺人之外的中文传媒其他股东。中文传媒其他股东按其所持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业绩承诺人持有的股份数后中文传媒股份数量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ⅵ在业绩承诺期内,若业绩承诺人截至当年剩余的中文传媒股份数不足以补偿的,则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为业绩承诺人剩余的中文传媒股份数,当年应补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业绩承诺人以现金进行补偿,以使业绩承诺人各自最终承担的补偿金额与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部补偿责任分担比例计算的一致。
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当年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人剩余的中文传媒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
ⅶ各年计算的应补偿现金数小于或等于0时,按0计算,即已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ⅷ业绩承诺人无论以股份还是现金补偿,其对中文传媒的补偿上限均为其各自从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股份对价和现金对价之总数。
ⅸ若标的资产在2014年无法完成交割,业绩承诺人对2014年的盈利预测补偿约定仍然具有约束力。若发生盈利预测未能完成的情况,业绩承诺人仍将按照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对中文传媒进行相应补偿。
Ⅲ减值测试及补偿:
ⅰ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中文传媒将聘请经交易各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进行前述期末减值测试时需考虑业绩承诺期内中文传媒对智明星通的增资、减资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如果目标公司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金额),则业绩承诺人应另行对中文传媒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在业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已支付的补偿额。
ⅱ业绩承诺人应首先以本次交易获得的中文传媒股份进行补偿,应补偿的股份数=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如果中文传媒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则应补偿的股份数应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应补偿股份数=应补偿的股份数×(1+转增比例)。如果中文传媒在业绩承诺期限内有现金分红的,按照本条约定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应随补偿赠送给受补偿方。
ⅲ业绩承诺人剩余的中文传媒股份数不足以补偿的,则应补偿的股份数为业绩承诺人剩余的中文传媒股份数,应补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业绩承诺人以现金补偿,应补偿的现金数=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人剩余的中文传媒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如果中文传媒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则此处“本次发行价格”应进行相应除权处理)。
Ⅳ在任何情况下,因标的资产减值而发生的补偿、因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而发生的补偿和任职期限补偿合计不超过业绩承诺人各自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
Ⅴ业绩承诺人内部补偿责任分担
业绩承诺人应当按照本次交易各自认购股份数占全部业绩承诺人认购股份总数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股份的补偿责任。
Ⅵ枫杰投资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对唐彬森等14名自然人的业绩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业绩承诺期内唐彬森等14名自然人若产生补偿义务,但其本人无法按照相关协议履行或足额履行补偿义务的,差额部分将由枫杰投资代为补偿。枫杰投资将首先以持有的中文传媒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枫杰投资因承担上述连带责任而产生的补偿义务不受其所获股份对价和现金对价之总数所限。
Ⅶ因业绩补偿产生的税费,由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自承担。
Ⅷ中文传媒、枫杰投资、沐森投资和深圳利通共同约定,若业绩承诺人不能完成实现承诺净利润的,业绩承诺人在按照上述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业绩补偿之后,各方同意对现金支付作以下调整:
若2014年实际净利润/承诺净利润≤50%,则中文传媒本应支付给枫杰投资、沐森投资的现金对价合计减少30,467,003元,本应支付给深圳利通的现金对价增加30,467,003元;若50%﹤实际净利润/承诺净利润﹤100%,则中文传媒本应支付给枫杰投资、沐森投资的现金对价减少的数额为:30,467,003元×(1-实际净利润/承诺净利润),本应支付给深圳利通的现金对价增加的数额为:30,467,003元×(1-实际净利润/承诺净利润)。
若2015年实际净利润/承诺净利润≤50%,则中文传媒本应支付给枫杰投资、沐森投资的现金对价合计减少22,850,252元,本应支付给深圳利通的现金对价增加22,850,252元;若50%﹤实际净利润/承诺净利润﹤100%,则中文传媒本应支付给枫杰投资、沐森投资的现金对价减少的数额为:22,850,252元×(1-实际净利润/承诺净利润),本应支付给深圳利通的现金对价增加的数额为:22,850,252元×(1-实际净利润/承诺净利润)。
若2016年实际净利润/承诺净利润≤50%,则中文传媒本应支付给枫杰投资、沐森投资的现金对价合计减少22,850,252元,本应支付给深圳利通的现金对价增加22,850,252元;若50%﹤实际净利润/承诺净利润﹤100%,则中文传媒本应支付给枫杰投资、沐森投资的现金对价减少的数额为:22,850,252元×(1-实际净利润/承诺净利润),本应支付给深圳利通的现金对价增加的数额为:22,850,252元×(1-实际净利润/承诺净利润)。
(3)承诺期限
2015年1月13日至上市公司经审计的2016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并履行相关业绩承诺事项之后
(4)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该项承诺正在履行。
2、关于公司治理和人员安排的承诺:
(1)承诺主体: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承诺事项
Ⅰ在上市公司规则许可范围内给予智明星通管理团队充分的业务经营自主权(中文传媒依据“交易对方任职期限及竞业禁止承诺”之“1、任职期限承诺”之第(7)款促使智明星通恢复其与解聘的股东之劳动关系,不应视为中文传媒干预智明星通管理团队的自主经营权);
Ⅱ不主动解聘智明星通正常履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以保持智明星通经营的稳定性;
Ⅲ在业绩承诺期内智明星通将成立5人董事会,其中中文传媒委派3名董事,中文传媒同意交易对方2名人员担任董事,标的公司若发生以下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转让标的公司股权;处置主要经营资产;超过50%的当年利润分配,需经董事会2/3以上通过。
(3)承诺期限
长期有效。
(4)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该项承诺正在履行。
3、关于交易对方任职期限及竞业禁止的承诺
(1)承诺主体
唐彬森、谢贤林、高志勇、吴凌江、周雨、舒圣林、王安妮、涂智炜和张燕
(2)承诺事项
唐彬森、谢贤林、高志勇、吴凌江、周雨、舒圣林、王安妮、涂智炜和张燕均为智明星通的现有股东,同意将与智明星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承诺事宜:
Ⅰ任职期限承诺:上述股东自智明星通股权交割完成日起,仍需至少在智明星通任职60个月,如违约则按如下规则在离职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文传媒支付赔偿金:
ⅰ自股权交割日起不满12个月离职的,违约方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对价”的100%作为赔偿金返还给中文传媒;
ⅱ自股权交割日起已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离职的,违约方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对价”的60%作为赔偿金支付给中文传媒;
ⅲ自股权交割日起已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离职的,违约方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对价”的40%作为赔偿金支付给中文传媒;
ⅳ自股权交割日起已满36个月不满48个月离职的,违约方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对价”的20%作为赔偿金支付给中文传媒;
ⅴ自股权交割日起已满48个月不满60个月离职的,违约方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对价”的10%作为赔偿金支付给中文传媒。
ⅵ上述“本次交易中所获对价”分别指:对于谢贤林、高志勇、吴凌江、周雨、舒圣林、王安妮、涂智炜和张燕而言,“本次交易中所获对价”是指其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直接股份对价;对于唐彬森而言,“本次交易中所获对价”是指其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直接对价以及通过枫杰投资和沐森投资获得的间接对价之和。
ⅶ存在以下情形的,不视为违反任职期限承诺:上述股东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当然与智明星通或其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经中文传媒及唐彬森共同同意后,智明星通或其子公司终止与上述人员劳动关系的;如智明星通或其子公司未与中文传媒取得一致而终止与上述人员劳动关系,该股东应向中文传媒提出与智明星通恢复劳动关系的书面请求(包括电子邮件),但中文传媒未促使智明星通与该股东恢复劳动关系的。
Ⅱ 竞业禁止承诺
唐彬森、谢贤林、高志勇、吴凌江、周雨、舒圣林、王安妮、涂智炜和张燕在智明星通及其子公司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2年内,未经中文传媒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智明星通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者有竞争性的业务;不以任何名义投资或者与他人共同投资、从事或参与从事或支持他人从事与智明星通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在其他与智明星通及其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任何企业或组织任职或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唐彬森、谢贤林、高志勇、吴凌江、周雨、舒圣林、王安妮、涂智炜和张燕违反上述竞业禁止承诺所得归智明星通所有。
Ⅲ 唐彬森、谢贤林、高志勇、吴凌江、周雨、舒圣林、王安妮、涂智炜和张燕同意将促使智明星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与智明星通签署竞业禁止协议。
(3)承诺期限
长期有效。
(4)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该项承诺正在履行。
4、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承诺主体
唐彬森、谢贤林、周雨、吴凌江、高志勇、舒圣林、王安妮、涂智炜、张燕、陈晟、任超、徐诚、马琳和陈根等自然人,以及枫杰投资、沐森投资等企业。
(2)承诺事项
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关联交易,唐彬森、谢贤林、周雨、吴凌江、高志勇、舒圣林、王安妮、涂智炜、张燕、陈晟、任超、徐诚、马琳和陈根等自然人,以及枫杰投资、沐森投资等企业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与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如下:
“为减少并规范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所控制的企业未来可能与中文传媒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确保中文传媒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
Ⅰ不利用自身作为中文传媒的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中文传媒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所控制的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Ⅱ不利用自身作为中文传媒的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中文传媒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Ⅲ杜绝自身及所控制的企业非法占用中文传媒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中文传媒违规向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所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Ⅳ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所控制的企业不与中文传媒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中文传媒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ⅰ)督促中文传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文传媒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本人/本合伙企业并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ⅱ)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中文传媒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中文传媒利益的行为;(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文传媒章程的规定,督促中文传媒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3)承诺期限
长期有效。
(4)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该项承诺正在履行。
5、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承诺主体
唐彬森、谢贤林、周雨、吴凌江、高志勇、舒圣林、王安妮、涂智炜、张燕等自然人,以及枫杰投资、沐森投资等企业
(2)承诺事项
为避免未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之间出现同业竞争,唐彬森、谢贤林、周雨、吴凌江、高志勇、舒圣林、王安妮、涂智炜、张燕等自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与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如下:
“为避免未来可能与中文传媒之间产生的同业竞争,本人承诺:在中文传媒存续并保持上市资格且本人为中文传媒股东的情况下,以及本人在智明星通或其子公司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两年内,本人保证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不从事与中文传媒及其全部子公司之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以确保中文传媒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并具体承诺如下:
Ⅰ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它受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中文传媒及其全部子公司之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Ⅱ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及本人在智明星通任职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的经营业务或该等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中文传媒及其全部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中文传媒或者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与中文传媒及其全部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之产生同业竞争。”
枫杰投资、沐森投资等企业出具了《关于避免与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如下:
“为避免未来可能与中文传媒之间产生的同业竞争,本合伙企业承诺:在中文传媒存续并保持上市资格且本合伙企业为中文传媒股东的情况下,本合伙企业保证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不从事与中文传媒及其全部子公司之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以确保中文传媒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并具体承诺如下:
Ⅰ本合伙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合伙企业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它受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中文传媒及其全部子公司之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Ⅱ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如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的经营业务或该等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中文传媒及其全部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合伙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中文传媒或者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与中文传媒及其全部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之产生同业竞争。”
(3)承诺期限
长期有效。
(4)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该项承诺正在履行。
6、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承诺主体
唐彬森、谢贤林、周雨、吴凌江、高志勇、舒圣林、王安妮、涂智炜、张燕、陈晟、任超、徐诚、马琳和陈根等自然人,以及枫杰投资、沐森投资、深圳利通等企业
(2)承诺事项
枫杰投资、沐森投资、王安妮、涂智炜、张燕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完成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深圳利通、唐彬森、谢贤林、周雨、吴凌江、高志勇、舒圣林、陈晟、任超、徐诚、马琳和陈根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完成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标的资产交割12个月后解禁30%,交割24个月后解禁另外35%,交割36个月后解禁剩余35%。
(3)承诺期限
2015年1月22日至2018年1月22日
(4)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该项承诺正在履行。
7、关于督促智明星通办理相关游戏的前置审批并申请版号的承诺
(1)承诺主体
唐彬森、谢贤林、周雨、吴凌江、高志勇、舒圣林、王安妮、涂智炜、张燕、陈晟、任超、徐诚、马琳和陈根等自然人,以及枫杰投资、沐森投资等企业
(2)承诺事项
为了应对潜在风险,交易对方唐彬森等14名自然人,以及枫杰投资、沐森投资等企业承诺,针对在国内上线及拟上线运营的自研游戏,将督促标的公司尽快委托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第三方单位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办理相关游戏的前置审批并申请版号,同时在游戏上线后尽快完成文化部备案。若标的公司因相关游戏未办理前置审批和游戏版号、文化部备案等事宜而遭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或造成任何损失的,上述人员和企业将承担其全部的赔偿责任。
(3)承诺期限
长期有效。
(4)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该项承诺正在履行。
8、唐彬森关于智明星通及其子公司经营场所的承诺
(1)承诺主体
唐彬森
(2)承诺事项
截至目前,智明星通及其境内子公司经营场所均为租赁所得。为此,唐彬森出具承诺,如因上述房屋租赁和转租未进行备案而导致智明星通及其下属公司租赁房屋需要重新搬迁的,或因部分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而导致智明星通及下属公司被相关行政机关处罚,进而导致智明星通及下属公司受到任何形式的损失或遭受不良利益,均由其承担并负责补偿。
(3)承诺期限
长期有效。
(4)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该项承诺正在履行。
9、王安妮关于违约行为的承诺
(1)承诺主体
王安妮
(2)承诺事项
根据王安妮与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约定,未经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王安妮在职期间不得自营、参与经营与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或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构成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王安妮持有智明星通股权的行为违反了其与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的约定。王安妮出具承诺函,承诺:“1、本人严格遵守与腾讯之间的各项保密协议或条款,从未将腾讯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商务秘密、管理秘密、职务成果及其他经营秘密等),以任何方式提供给智明星通及其下属公司;2、若因为直接或间接投资智明星通以及与智明星通建立劳动关系等事项,违反与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之间的竞业禁止承诺协议,而遭受任何索赔或损失或者给智明星通造成任何损失的,将由本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3、若因其他任何事项导致本人违反了与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之间的保密协议,而遭受任何索赔或损失或者给智明星通造成任何损失的,将由本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
(3)承诺期限
长期有效。
(4)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该项承诺正在履行。
10、关于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象股份锁定的承诺
(1)承诺主体
7家非公开发行对象: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毫州市古井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铁路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中银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承诺事项
本次发行的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3)承诺期限
2015 年 2 月13日至 2016 年2月13日
(4)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该项承诺正在履行。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东亮
日期 2015-04-28
公司代码:600373 公司简称:中文传媒
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