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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5-05-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5-03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公司董事书面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光大控股承诺放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根据光大控股与公司签署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光大控股拟认购不超过2000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日前光大控股出具了书面承诺,鉴于光大证券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H股发行方案,该等H股发行方案实施过程中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受到《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的制约限制。基于上述情况,光大控股承诺将不会认购光大证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任何股票。

      光大控股放弃认购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与本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相冲突,也不影响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

      本议案关联董事唐双宁先生、高云龙先生、郭新双先生、薛峰先生、殷连臣先生、陈明坚先生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董事唐双宁先生、高云龙先生、郭新双先生、薛峰先生、殷连臣先生、陈明坚先生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附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5日

      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关联交易

      及涉及关联事项相关议案的审核意见

      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关于光大控股承诺放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公司2015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审阅,认为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朱宁、徐经长、熊焰、李哲平

      2015年5月4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

      及涉及关联事项相关议案的意见

      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关于光大控股承诺放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公司2015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审阅,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光大控股承诺放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公司2015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15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递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2、公司《关于光大控股承诺放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2015年度预计关联交易均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朱宁、徐经长、熊焰、李哲平

      2015年5月4日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5-03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之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0183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论证分析。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能否获得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后续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5日

      证券代码:601788 证券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2015-03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5月2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5月21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1320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21日

      至2015年5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股东大会文件将于会议召开前的5个工作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参会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单位营业执照、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登记时间:2015年5月18日(星期一)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

      3、登记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

      4、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5、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1、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200040)

      联系电话:021-22169914

      传真:021-22169964

      联系人:赵蕾

      3、参会代表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股东账户卡原件,以备律师验证。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5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5-03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5年度预计关联交易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15年度预计关联交易均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5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实际参与表决董事共5名。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了2015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的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四届八次董事会审议,并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2015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15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递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公司2015年度预计关联交易均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

      备注: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为截至2015年2月末数据。

      其他关联交易情况:

      1、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1)买入或卖出关联方金融产品

      2014年,公司累计买入关联方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产品共计5,012.76万份,卖出基金产品5,012.76万份,盈利12.76万元。

      预计公司2015年还将发生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关联方购买基金等金融产品的情况,预计买入的金融产品累计金额不超过60亿元,累计卖出金额不超过60亿元,因证券市场行情及公司实际购买的金融产品类型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投资收益或亏损。

      (2)向关联方出售金融产品

      2014年,公司分别与光大银行和光大控股签订定向理财产品协议,累计设立定向理财计划1332亿元,取得管理费收入1.25亿元。

      预计公司2015年还将向光大银行或其他关联方出售金融产品,累计份额不超过2500亿元。

      (3)衍生金融产品交易

      预计公司2015年将与光大银行等关联方发生衍生品交易,金额不超过100亿。

      2、融资工具认购

      (1)预计公司2015年将设立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相关关联方可能出资认购,金额不超过200亿元。

      (2)预计公司2015年将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关联方可能出资认购,金额不超过200亿。

      3、融资租赁业务

      预计公司2015年将与光大幸福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金额不超过20亿。

      4、产品托管

      公司关联方中国光大银行向多个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光证资管的资产管理计划和光大保德信的公募基金及专户提供托管服务。

      四、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

      五、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依据

      1、利息收入:参照金融行业同业存款利率定价,约在0.35%-5%之间;

      2、席位佣金收入:参照市场上同类基金的佣金费率定价,约0.8%。;

      3、咨询服务和投资顾问收入:根据合同约定,参照金融市场同类产品收费水平定价;

      4、资产管理收入:按照理财产品合同规定的管理费标准收取,根据产品类型不同,收费区间约在0.01%-1.5%之间;

      5、托管费收入:按照产品合同规定的托管费率收取;

      6、财务顾问支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收取。

      7、代理销售收入:按照发行期统一的销售政策支付,运行期间按保有量的0-0.5%;

      8、营业用房租赁:公司与关联方按照相同地段市场的房屋租赁价格水平签订协议;

      9、保险费:参照同类保险产品的收费标准支付;

      10、产品销售手续费:按照发行期统一的销售政策支付;

      11、三方存管等手续费支出:参照光大银行与其他同类券商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年费率约0.2%;

      12、购买基金产品的差价收益:按照购买和赎回当日基金产品的单位净值定价;

      13、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按照购买日和到期日产品净值;

      14、债券回购及资金拆借:以市场定价为基础,双方撮合报价。

      15、投资顾问支出:按照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一定比例计提管理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支付顾问费和业绩分成。

      六、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签署

      1.房屋租赁

      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协议,光大银行租入公司位于上海新闸路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协议期2008年11月至2018年10月,2014年收取租金427万元;

      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协议,公司租入光大银行位于广州天河北路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协议期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2014年支付租金51万元。

      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协议,公司租入光大银行位于长春市解放大路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协议期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2014年支付租金37万元。

      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协议,公司租入光大银行位于上海市世纪大道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协议期2009年7月至2014年6月,2014年支付租金235万元。

      公司与光大置业签订协议,公司租入光大置业位于北京光大大厦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协议期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2014年支付租金498万元,管理费78万元,车位费6万元。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光证国际与光大集团香港签订协议,光证国际租入光大集团香港位于香港远东金融中心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协议期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2014年支付租金1485万港币。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光大期货与光大银行签订协议,租入光大银行位于武汉、长春、山东、广州以及重庆等地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2014年支付租金118万元。

      2.席位佣金

      大成基金租用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席位单元共10个,大成基金支付交易单元租用费,交易佣金每季度结算并支付一次,计提标准如下:

      股票类交易佣金=买卖成交金额×1%。-交易费用-证券结算风险金

      债券类不单独计提交易佣金,其所计提的风险基金从股票交易佣金中扣除。

      3.保险费

      公司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签订协议,向光大永明购买员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及团体意外险,保险费用根据员工人数确定。2014年,公司共计支付1,137万元。

      4.投资顾问费

      (1)子公司光证资管与光大银行、中国对外经纪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经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光大银行向投资者发行同赢5号产品,委托外经贸建立资金信托。经三方同意,光大银行聘任光证资管担任同赢5号投资顾问,外经贸聘任光证资管担任资金信托的投资顾问,开始时间为同赢5号产品的成立日,终止时间为该计划的终止日。

      (2)2014年3月17日,中国光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签署《有关中国光大富尊基金系列-光大富尊策略管理基金投资顾问协议》和《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中国光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光大富尊策略管理基金”为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投资顾问服务。2014年,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20.35万元。

      (3)根据光证资管与光大金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金控”)签订的《光证资管-光大金控泰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顾问协议》,光证资管2014年按照管理费8/15的比例支付给光大金控研究顾问费,同时,光证资管对集合计划的超额收益部分提取的业绩提成也转让给光大金控。2014年支付光大金控研究顾问费238.37万元,计提业绩提成279.16万元。

      5、咨询服务费

      (1)根据光大金控(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光大资本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光大资本就“中国昊华重组改制项目”为光大金控(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2014年公司收取咨询服务费164.41万元。

      (2)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证券国际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中国光大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为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2014年,公司收取咨询服务费285.24万元。

      七、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原则是合理、公平的,无任何高于或低于正常交易价格的情况发生,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市场中可以为公司提供类似交易的交易方很广泛,并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因此,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