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65 证券简称:渝三峡A 公告编号:2015-014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广场支行
委托理财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委托理财期限:51天
公司第七届第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管理层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2亿元自有资金适时通过金融机构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低风险理财产品和委托贷款,不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证券投资,在2亿元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公司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银行”)九龙广场支行签订了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使用自有闲置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公司于2015年5月4日与重庆银行九龙广场支行签署了《重庆银行投资理财协议书》及《重庆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购买重庆银行长江·鑫利第104期产品(产品代码:154104),期限51天。该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收益起始日为2015年5月4日,到期日为2015年6月24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10%。
(二)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七届第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公告的《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七届第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02;《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6。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取得公司第七届第六次董事会授权,未达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委托理财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方为公司开户银行,公司除持有重庆银行975,516股股份外,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资产、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本次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委托理财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说明
1、产品名称:重庆银行长江·鑫利第104期(产品代码:154104)。
2、认购理财产品资金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3、理财产品期限:收益起始日为2015年5月4日,到期日为2015年6月24日,共51天。
4、理财产品利率: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10%。
5、产品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6、理财产品投资方向: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全国金融市场可流通债券。
7、本金及投资收益支付:本产品为低风险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到期后银行一次性返还本金及利息。
8、资金来源:公司自有闲置资金。
(二)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本次购买的委托理财产品为重庆银行发售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全国金融市场可流通债券,风险程度低。
四、风险应对措施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相关委托理财业务,并将加强对相关理财产品的分析和研究,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严控投资风险。
1、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法规审计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3、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公司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原则,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对理财产品的投资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并将与相关业务银行保持紧密联系,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影响
在确保不影响日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与项目建设,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通过适度进行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公告日前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委托理财余额为零(不含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
七、备查文件
(一) 《重庆银行投资理财协议书》
(二) 《重庆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