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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 2015-018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5年5月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参加表决董事8人,董事林平先生因出差在外,未参加表决。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向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以委托贷款方式提供借款的议案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票数9票,实参加表决票8票,其中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董事会同意公司继续向嘉凯城以委托贷款方式提供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1.06%,利息按季支付。嘉凯城控股股东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将继续为嘉凯城就该笔委贷项目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本次委贷事项的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发布的2015-019号《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6日

      股票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 2015-019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贷款对象: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金额:1亿元

      ●委托贷款期限:一年

      ●贷款利率:11.06%

      ●担保: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将为嘉凯城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一、委托贷款概述

      (一)委托贷款基本情况

      我司自2010年4月起开始以委托贷款方式同嘉凯城开展资金合作,至今已经合作四期。第四期委贷金额总计3亿元,委贷起始时间是2014年4月21日,分两笔操作,一笔委贷期限1年,另一笔委贷期限2年,两笔金额各为1.5亿元。截至目前,合同执行情况正常,嘉凯城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均能够按期付息,信用情况良好,到2014年底我司已按期收到第四期利息共2440万元。

      鉴于第四期借款中的第一笔1.5亿元已经于4月21日到期,依照公司各下属外贸子公司的申报要求和公司2015年度的投资计划,为保障资金收益,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继续委托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继续向嘉凯城以委托贷款方式提供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1.06%,利息按季支付。

      此外,本次委贷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各下属外贸子公司的富余资金。公司依照各下属外贸子公司申报的委贷金额,汇集满1亿元后,以公司名义对嘉凯城进行委贷。各子公司根据其各自上报的委贷资金额在扣除其应承担的相关税费后,享有剩余全部委贷收益,同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该委托贷款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委托贷款事项的审批程序

      此次委贷项目已经于2015年5月4日经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依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借款人: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性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2、注册资本:180419.15万元

      3、法定代表人:边华才

      4、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289号万利大厦五楼

      5、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8号欧美中心AB座19—20楼

      6、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商品销售等业务。

      7、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嘉凯城总资产367.23亿元,净资产43.28亿元,营业收入84.49亿元,净利润3809.09万元。

      三、担保基本情况

      为确保本次借款能够按时归还,嘉凯城控股股东浙商集团拟将继续为嘉凯城就该笔委贷项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浙商集团成立于1993年4月,是浙江省国资委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剑敏,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开发,经营进出口业务,咨询服务。

      浙商集团2014年审前合并报表显示:截至2014年底,浙商集团合并资产总额615.29亿元,所有者权益82.86亿元(其中归母净资产30.2亿元);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77.93亿元,利润总额5.44亿元。

      四、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次委贷项目有利于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对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无重大影响。

      五、委托贷款存在的风险及解决措施

      嘉凯城属于房地产行业,房地产项目销售情况易受国家政策、市场需求、项目定位、销售价格、楼盘供应等多种因素影响。如未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不利变化,可能对其未来的盈利和发展前景产生影响。

      为确保嘉凯城按约履行期还款付息义务,嘉凯城控股股东浙商集团拟将继续为嘉凯城就该笔委贷项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金额及逾期金额

      公司前一期向嘉凯城提供的3亿元委托贷款中,第一笔1.5亿元已经2015年4月21日到期并已经按期收回,第二笔1.5亿元将于2016年4月21日到期,除此外公司无其他委托贷款,目前的委托贷款也无逾期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6日

      证券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浙江东方 公告编号:2015-020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5月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08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承江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出席了会议,公司副总裁赵茂文先生因出差未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14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2014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关于向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支付2014年度报酬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 议案名称:2014年度公司原董事长高康先生薪酬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 议案名称: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额度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 议案名称: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宁波狮丹努集团为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 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度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 议案名称:2014年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中,议案6、7、8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此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邵弘璐、黄洁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邵弘璐律师、黄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