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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固化:
    为新三板市场奠定诚信根基
    2015-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李季先

      

      证监会就《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标志着以事后监管为依托旨在进一步落实各方责任的新三板监管改革正式启动,法律裸跑、责任虚化的新三板“制度襁褓”时代行将结束。

      若说在此前新三板制度和新三板市场交易功能板块初建阶段,全国股转系统、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着眼于呵护这个新生事物,为鼓励大众创业、创新、发展,促使新三板功能板块交易尽快达到一定规模、形成一定的产业集中度而对市场主体合规意识和法律责任在执法中有所折中退让的话,那么随着法律不完善下的新三板市场功能结构性弊端的一步步凸显,跳出“保姆式监管”窠臼,以落实市场参与各方责任为中心,明确各方权责、严格执法的市场化监管就成了新三板监管改革的重中之重。

      根据征求意见稿,一个自律监管、中介督导、社会监督为一体,坚持市场化、法制化方向的新三板“市场约束机制”呼之欲出。新三板监管征求意见稿开了个好头,然而新三板监管在实践中还需迎接大考验。鉴于当下法律规定仍旧不足、相关方面“保姆式”呵护执法惯性也仍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譬如去年以来的新三板违法违纪处置情况统计显示,被实施纪律处分或采取自律监管等温和措施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董监高占绝大多数,而被采取行政、民事或刑事等更为严厉措施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则几乎没有。新三板市场各方责任缺位、执法不力的沉珂,只能通过法律上的真正责任负担、岗位责任和切实的利益平衡机制来实现。

      对于挂牌新三板的公司来说,充分而有效的信息披露只是其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义务的起点而非终点,其依托做市商下的包括“协议转让”在内的一切交易形式、交易架构、合规承诺和跨板块资本运作,没有任何理由成为法外之地。对中介机构来说,以连带责任意义上的真实财务法律核查替代既有通道意义上的形式主义“文本服务”,含财务文书、法律文书亦是下一步责任负担形式改革的方向。至于新三板监管机构,则要彻底告别“保姆式监管”模式,目前首要的是要修订或细化新三板监管的相关制度,将市场违法主体及执法主体的责任具体化、法制化并具有可执行性。

      市场法治意味着权力限制和责任固化,就新三板市场参与各方而言,既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尽管设定了诸多行为模式,也部分划定了法与非法、诚信与失信的边界,但总体而言,缺乏可操作的责任负担模式,监管部门发现违法却苦无有效责任负担方式震慑违法,这也不难理解近来对新三板市场中的种种不轨行为,甚至是引起众怒的内幕交易或操控市场行为,监管部门对相关主体的“严厉处罚”,譬如对涉嫌违法账户予以冻结交易等,在公众乃至违法者眼里根本算不上“严厉”,甚至压根儿就不算“处罚”。

      因此,抓住了新三板市场各方参与者责任负担环节,就是抓住了新三板市场健康发展的牛鼻子。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当下新三板市场落实各方责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真正落实挂牌公司第一责任人责任,并将挂牌公司控制人及管理层的责任外部化。挂牌公司在挂牌及挂牌后的交易过程中,如存在任何欺诈、虚假披露或重大遗漏行为,除挂牌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外,对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有明确免责事由外,均应予以纪律或行政处罚,造成经济后果的应与挂牌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对于为挂牌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要转变“一锤子买卖”的服务意识,对其出具的法律文书、财务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终身责任。中介机构参与挂牌公司欺诈或造假等失信行为的,除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行政处罚外,中介机构与挂牌公司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再次,对监管部门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创新监管措施,譬如将新三板的纪律处分、自律措施或其他违法处置措施与未来的新三板转板机制或IPO等融资措施挂钩;适当提高违法举报有奖的比重,以鼓励新三板投资者、相关媒体监督挂牌公司,让新三板公司违法披露、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在群众监督下无所遁形。

      (作者系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