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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5-L28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5月18日上午9:30

      召开地点: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怀耿路122号益田花园酒店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2人、代表股份87,644,83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687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85,699,06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0人,代表股份1,945,77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公司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① 表决情况:

      同意86,580,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7856%;反对27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094%;弃权793,1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905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5,699,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7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8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56%;反对27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94%;弃权793,1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5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① 表决情况:

      同意86,351,6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5245%;反对24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2785%;弃权1,049,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197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5,699,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7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65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46%;反对24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5%;弃权1,049,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97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3、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① 表决情况:

      同意85,782,5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8752%;反对8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9278%;弃权1,049,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197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5,699,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7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3%;反对8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278%;弃权1,049,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97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4、公司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① 表决情况:

      同意86,351,6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5245%;反对2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043%;弃权1,026,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1712%。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5,699,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7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65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46%;反对2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43%;弃权1,026,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712%。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5、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85,752,5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8410%;反对92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579%;弃权965,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1011%。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5,699,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7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5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0%;反对92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79%;弃权965.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011%。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6、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5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86,351,6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5245%;反对24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2785%;弃权1,049,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197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5,699,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7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65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46%;反对24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5%;弃权1,049,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97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7、关于董事长年度津贴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85,699,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7799%;反对1,571,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7935%;弃权373,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4266%。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5,699,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77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1,571,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935%;弃权373,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66%。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琥,王天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洋

      4、结论性意见:阳光新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5-L29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

      201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2015年5月8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5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7人,实出席董事7人,监事会成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达成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新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本公告日的2015-L30号公告。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刊登于本公告日的2015-L31号公告。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5-L30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阳光新业”)全资子公司上海新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赟”)拟与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锦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锦赟”)签署《项目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管理协议”),上海新赟按照管理协议约定向上海锦赟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上海锦赟持有上海市中山西路888号幢号1房屋商业项目(以下简称:“银河宾馆主楼项目”)。本公司将向上海锦赟以及持有上海锦赟100%权益的有限合伙聚信新业(昆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出具担保函,承诺对上海新赟履行项目管理协议的行为负有监督义务,并在管理协议履行期间就上海新赟在管理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公司与中信信托合作情况可参见本公司于2014年2月7日、2014年2月12日发布并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2014-L12号、L15号公告(以下简称“该公告)。

      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本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概况

      名称:上海新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4日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157号219室

      法定代表人:李鹰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主营业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物业管理,酒店管理。

      上海新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北京新瑞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瑞”)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新瑞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财务情况

      上海新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设立,目前未发生任何实际业务。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0万元,总负债0万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0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财务担保、未决诉讼与仲裁事项)0万元,净资产0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0万元、净利润0万元。

      截止2015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0万元,总负债0万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0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财务担保、未决诉讼与仲裁事项)0万元,净资产0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0万元、净利润0万元。

      三、担保函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承诺在在管理协议履行期间,除非中信信托、上海锦赟书面同意,不向非阳光新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第三方转让北京新瑞及上海新赟股权;在管理协议签订前,阳光新业及阳光新业关联公司向上海锦赟提供的全部服务(以下简称“前期服务”)均视为上海新赟对管理协议的履行,上海新赟根据管理协议约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阳光新业及阳光新业关联公司不就前期服务向上海锦赟主张任何费用或赔偿、补偿;阳光新业对上海新赟履行管理协议的行为负有监督义务,并就上海新赟在管理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担保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期限:管理协议履行期间。

      4、担保金额:无。

      四、董事会意见

      经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及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本公司的4家全资子公司北京瑞丰、北京荣合、上海晟域、天津瑞升,及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永盛智达,与中信信托、聚信阳光(昆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7日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各方就上海锦赟股权收购项目进行投资合作,本公司将指定关联方向上海锦赟提供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为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本公司现指定全资子公司上海新赟作为服务主体。

      鉴于上海新赟成立时间较短,应中信信托及上海锦赟的要求,本公司承诺对上海新赟履行项目管理协议的行为负有监督义务,并在管理协议履行期间就上海新赟在管理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商业地产公司,具备成熟的商业地产资产管理服务团队,具备较高的商业地产资产管理能力,通过上海新赟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符合双方的约定,不会对本公司造成较大的风险,同意为上海新赟履行管理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278,22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4.46%,逾期担保累计金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均为0万元。

      六、备查文件

      1、担保函。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5-L31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5日上午9: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4日-2015年6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4日下午15:00至2015年6月5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3)催告公告日期: 2015年6月2日

      4、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9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截至2015年5月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怀耿路122号益田花园酒店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新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有关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刊登于本公告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2015-L28、2015-L29号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5年6月2日

      2、登记方式:

      A.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

      B.法人股东持深圳证券代码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C.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深圳证券代码卡、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或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D.股东也可用传真方式登记。

      3、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1层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并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具体说明: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深市股东的投票代码为“360608”。

      2.投票简称:“阳光投票”。

      3.投票时间: 2015年6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阳光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4)在股东大会审议多个议案的情况下,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但不包括累计投票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累计投票议案还需另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5年6月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公司可以写明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3.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即股份数与应选人数之积)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作废。

      五、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翟君茹

      联系电话:010-68366107

      传真:010-88365280

      邮编:100044

      2、会议费用

      与会代表在参会期间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权限行使股东权利:

      1.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赞成票;

      2.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反对票;

      3.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4.对可能纳入议程的临时提案有/无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对关于( )的提案投赞成票;对关于( )的提案投反对票;对关于( )的提案投弃权票;

      5.对1-4项未作具体指示的事项,代理人可(不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字或法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人深圳证券帐户卡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个人股东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