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鼎泰新材 公告编号:2015-20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9日(周二)下午13: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8日(周一)至2015年5月19日(周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周二)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周一)下午15:00至2015年5月19日(周二)下午15:00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3日(周三)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马鞍山市当涂工业园银黄西路1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冀鲁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名,所持(代表)股份数39,495,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45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39,432,9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6649%。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6名,所持(代表)股份数62,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或代理人)共6人,所持(代表)股份数62,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39,460,321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1%;反对8,300股;弃权26,817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39,460,321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1%;反对8,300股;弃权26,817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39,460,321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1%;反对8,300股;弃权26,817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39,460,321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1%;反对8,300股;弃权26,817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39,460,321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1%;反对20,100股;弃权15,017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赞成2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8281%;反对20,100股;弃权15,017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39,460,321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1%;反对20,100股;弃权15,017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赞成2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8281%;反对20,100股;弃权15,017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39,460,321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1%;反对8,300股;弃权26,817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赞成2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8281%;反对8,300股;弃权26,817股。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2014年度出席会议情况、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2014年年报编制沟通情况、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汇报。《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15年4月29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岸、陈志生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