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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补充公告
    2015-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天房发展 公告编号:2015—011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10),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现对上述公告内容补充如下:

      原文:

      1、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天津海景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天津湾津都湾广场2号楼项目补充事项的议案。

      补充内容:

      经公司八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天津海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景公司”)购买了天津湾津都湾广场2号楼(天津湾D3地块项目)。该项目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天津湾D地块内东北侧,规划建筑面积约为51940平方米(最终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用地。

      经公司八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拟开发建设该项目,预计项目总投资约6.3938亿元,项目建设投资约为4.73354亿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据此,该项目目前尚不具备办理转让手续的条件。

      为加快该项目建设进度,尽快办理转让等手续,公司拟先向海景公司支付该项目的前期开发建设款项,由海景公司办理相关前期手续并负责项目前期的建设开发,总金额约为项目建设投资的25%,预计金额不超过1.4亿元,待达到可转让条件后立即办理转让手续。公司董事会认为,海景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拥有绝对的控制权,通过其进行项目开发建设不存在经营性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