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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宝兴业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7版)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38505732、021-38505888-301或30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e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e网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其它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

      联系人:韩东霞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边卓群

      经办注册会计师:边卓群 濮晓达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准予注册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99号

      准予注册日期:2015年4月30日

      (一) 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与存续期限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 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网上交易系统)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募集场所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其网上交易系统。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表如下:

      ■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1.00=98824.2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可得到98824.23份基金份额。

      (八)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T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者应自T+2日起,通过其原认购机构柜台或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认购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择在某销售机构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投资者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该规则的约束。

      4、认购限制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e网金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者在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每笔1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者,不受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下转B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