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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15-042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19元;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18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为人民币0.18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7日

      ●除息日:2015年5月2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5年5月8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

      截至2015年5月2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具体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07,7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41,556,000元(含税)。2014年度不送股、不转增。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9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元。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7日

      除息日:2015年5月2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8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5月2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全体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6-88706789

      联系传真:0576-88706788

      七、备查文件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