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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937 股票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2015临-018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情况,公司已于2015年4月29日、5月15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是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5月1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下午3:00至2015年5月19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地点:公司金牛大酒店四层第二会议厅

      6、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陈亚杰先生

      7、此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5人,代表股份数1,996,309,381股,占公司总股数的73.4447%(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总数10,966,925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4035%),具体如下:

      (1)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7 人,代表股份数1,985,391,692股,占公司总股数的73.0430%;

      (2)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28人,代表股份数10,917,689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4017%。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96,243,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5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700股)。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901,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00%;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6%;弃权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44%。

      (二)关于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96,247,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700股)。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905,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65%;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6%;弃权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79%。

      (三)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96,243,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5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700股)。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901,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00%;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6%;弃权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44%。

      (四)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96,243,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5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700股)。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901,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00%;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6%;弃权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44%。

      (五)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96,299,2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956,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9%;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6%;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5%。

      (六)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0,901,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00%;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6%;弃权5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44%(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700股)。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901,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00%;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6%;弃权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44%。

      (七)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96,243,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5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700股)。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901,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00%;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6%;弃权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44%。

      (八)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96,195,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81,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700股)。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852,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602%;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36%;弃权81,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62%。

      (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996,195,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81,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700股)。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852,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602%;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36%;弃权81,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6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姜翼凤 谢元勋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