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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5)025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了临时提案,《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2015-021号)已刊登于2015年4月30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本次股东大会由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十二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分别于2015年4月28日和2015年4月30日发出,于2015年5月19日上午9时在杭州市平海路8号公司508会议室现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下午3∶00至2015年5月19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31名,代表股份268,742,8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7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7名,代表股份254,620,8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89%;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14名,代表股份14,12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2%。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和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5名,代表股份20,384,5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3%。会议由王轶磊董事长主持,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78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反对8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弃权9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431,09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32%;反对855,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19%;弃权984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8%。

      2、审议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78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反对90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弃权5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431,09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32%;反对901,6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42%;弃权51,9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5%。

      3、审议关于《2014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7,78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反对8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弃权9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报告》。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431,09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32%;反对855,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19%;弃权984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8%。

      4、审议《2014年年度报告》和《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267,78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反对8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弃权9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和《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431,09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32%;反对855,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19%;弃权984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8%。

      5、审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78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反对95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431,09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32%;反对953,5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68%;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6、审议《2014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7,78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反对8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弃权9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431,09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32%;反对855,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19%;弃权984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8%。

      7、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7,78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反对8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弃权9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431,09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32%;反对855,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19%;弃权984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8%。

      8、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批准新增土地投资及项目公司投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7,78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反对8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弃权9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批准新增土地投资及项目公司投资额度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431,09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32%;反对855,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19%;弃权984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8%。

      9、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7,78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反对8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弃权9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431,09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32%;反对855,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19%;弃权984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8%。

      10、审议《关于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保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7,78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反对8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弃权9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通过了《关于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保证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431,09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32%;反对855,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19%;弃权984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8%。

      11、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7,78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反对8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弃权9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431,09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32%;反对855,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19%;弃权984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8%。

      12、审议《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7,78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反对8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弃权9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通过了《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431,09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32%;反对855,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19%;弃权984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8%。

      13、审议《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7,78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反对8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弃权9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通过了《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431,09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32%;反对855,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19%;弃权984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8%。

      14、审议《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7,78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反对8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弃权9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通过了《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431,09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32%;反对855,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19%;弃权984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8%。

      15、审议《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7,78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反对8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弃权9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通过了《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431,09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32%;反对855,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19%;弃权984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8%。

      16、审议《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7,78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反对8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弃权9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通过了《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431,09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32%;反对855,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19%;弃权984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8%。

      17、审议《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杭州南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7,78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反对8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弃权9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杭州南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431,09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32%;反对855,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19%;弃权984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梁瑾律师和丁天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