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96 证券简称:百洋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6
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名称: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15:00至2015年5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地点:南宁高新区创新西路16号公司会议室。
(四)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13日。
(五)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七)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忠义先生。
(八)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7人,代表股份101,530,7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8.68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人,代表股份101,528,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8.6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2015年4月22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中“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章节。
表决结果:同意101,530,76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991,4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1,530,76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991,4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14年公司合并实现营业总收入人民币1,780,815,051.84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56,403,398.53元。详细内容参见《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之“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1,530,76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991,4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01,530,76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991,4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了审议,具体方案为:拟以2014 年 12月 31 日公司的总股本176,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0元人民币 (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6,400,000元(含税),不转增不送红股。
表决结果:同意101,530,76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991,4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101,530,76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991,4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由于南宁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公司住所的门牌进行调整,需变更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和《公司章程》中的公司住所(公司实际所在地址并未改变),由“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西路16号”变更为“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四路9号”。
2、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6号)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于2015年4月22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01,530,76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991,4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6号),现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已于2015年4月22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01,530,76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991,4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岳秋莎、花育萍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办律师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