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5-33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19号)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428,571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9,999,985.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9,551,428.2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60,448,556.73元。上述资金已于2015年5月6日到账,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81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于2015年5月19日在启东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启东支行、中国银行启东支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余额 |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启东支行 | 1111629929100478450 | 1,206,999,989.91 |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启东支行营业部 | 506666779171 | 554,999,995.39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启东支行、中国银行启东支行营业部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若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钟得安、张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5-34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上午10:00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
因公司原独立董事顾寅章先生辞职,导致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成员不满足独立董事占多数,现增补苏凯先生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苏凯先生已在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上被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因公司原独立董事顾寅章先生辞职,导致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成员不满足独立董事占多数,现增补苏凯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苏凯先生已在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上被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51,428,571股,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60,448,556.7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812号《验资报告》。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截至2015年4月30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共计639,646,856.53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946号《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经审议,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639,646,856.53元。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亦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核查意见和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5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亦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5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根据募投项目进度将部分募集资金划转至项目实施主体专户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179,999.9985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3,955.1428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176,044.855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5月6日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812号《验资报告》验证。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募集资金将投入用于以下项目投资: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1 | 200MW集中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 194,342.69 | 120,700.00 |
2 | 80MW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 68,000.00 | 55,500.00 |
合计 | 262,342.69 | 176,200.00 |
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缩短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审批流程,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根据以下项目进展情况采用增资、补足注册资本及往来款等方式将部分募集资金划转至项目实施主体,并将在该等资金到位后1周内与项目实施主体、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募集资金 拟投入总额 | 本次拟使用 募集资金金额 | 资金划转方式 |
1 | 200MW集中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 内蒙古乾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120,700.00 | 7,762.50 | 公司向内蒙古乾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7,762.50万元借款。 |
2 | 80MW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 见下: | 55,500.00 | 18,425.00 | 见下: |
2-1 | 江苏信息产业基地屋顶 | 扬州林洋零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398.00 | 500.00 | 公司将使用3,425万元募集资金补充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上述注册资本到位后,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扬州林洋零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2,000万元;补充启东市华虹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补充如皋市林洋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25万元。 |
2-2 | 江苏奔多新材料有限公司屋顶 | 扬州林洋零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4,958.00 | 1,500.00 | |
2-3 | 启东乾朔电子有限公司屋顶 | 启东市华虹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 1,870.00 | 800.00 | |
2-4 | 江苏意瑞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屋顶 | 如皋市林洋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 1,700.00 | 625.00 | |
2-5 | 安徽东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屋顶 | 安徽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400.00 | 200.00 | 公司将使用1,5000万元募集资金补充安徽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上述注册资本到位后,安徽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萧县裕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1,4000万元。 |
2-6 |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应流工业园北区)屋顶 | 安徽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1,000.00 | 800.00 | |
2-7 | 安徽宿州萧县两瓣山地面 | 萧县裕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7,800.00 | 14,000.00 |
公司未来将根据募投项目的推进情况采取相同方式划转募集资金。本议案系对募集资金的本次划转方式予以明确,不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实施完毕,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35517.30万元变更为40660.1571万元,故对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1.06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5,173,000元。 | 1.06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6,601,571元 |
3.06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355,173,000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 3.06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406,601,571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上述议案六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定于2015年6月5日在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5-35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5月19日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5月12日以书面送达形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张桂琴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51,428,571股,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60,448,556.7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812号《验资报告》。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截至2015年4月30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共计639,646,856.53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946号《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经监事会审议,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经监事会审议,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进度安排,且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存在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5-36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639,646,856.53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19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428,571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9,999,985.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9,551,428.2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60,448,556.73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812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1 | 200MW集中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 194,342.69 | 120,700.00 |
2 | 80MW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 68,000.00 | 55,500.00 |
合计 | 262,342.69 | 176,200.00 |
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截至2015年4月30日,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639,646,856.53元,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项目 | 项目总投资 | 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1 | 200MW集中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 194,342.69 | 120,700.00 | 58,626.95 |
2 | 80MW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 68,000.00 | 55,500.00 | 5,337.74 |
合计 | 262,342.69 | 176,200.00 | 63,964.69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946号)
四、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5年5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639,646,856.53元置换前期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林洋电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如实反映了林洋电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2、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林洋电子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63,964.69万元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置换的资金金额已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广发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同意林洋电子在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63,964.69万元。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因此,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4、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认为: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5、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5-37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投资品种: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低风险、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2015年11月30日止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19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428,571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9,999,985.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9,551,428.2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60,448,556.73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812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安排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低风险、保本型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增加公司收益。
2、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进行低风险、保本型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用于购买6个月以内的低风险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不得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
4、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单个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6个月。
5、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公司办理的通知存款、购买的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6、信息披露
公司在每次购买理财产品后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该次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和收益等。
7、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财务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由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度安排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认为: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认为: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进度安排,且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存在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意见
1、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没有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2、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投资收益;
3、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2015-38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6月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6月5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6月4日
至2015年6月5日
投票时间为:2015年6月4日15:00至2015年6月5日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 议案名称 | 投票股东类型 |
A股股东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1 |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5年5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时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三) 本所认可的其他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流程、方法和注意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将网络投票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15年6月4日15:00至2015年6月5日15:00。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www.chinaclear.cn)投票表决。
2、投资者办理网络投票业务前,需尽可能对相关证券账户提前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方式如下:
第一步:访问中国结算网站(网址同上),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深市证券账户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并设置网络用户名及网络服务密码;提交并注册成功后,投资者填注的手机号将收到一个8位数字校验号码;
第二步:在证券交易时间通过证券公司自助交易平台(如交易软件、电话委托交易系统等)以买入证券的方式,输入证券代码(369991,简称“中登认证”)、购买价格(密码激活为1.00元)、委托数量(短信收到的8位校验号码),提交报盘指令;
第三步:网络服务密码当日激活后,投资者可使用注册时填注或设置的证券账户号/网络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并可将与该深市账户同属于同一“一码通”账户下的沪市账户等其他证券账户进行网上关联,开通该“一码通”账户下全部证券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
投资者除可通过上述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外,也可选择至其托管券商营业部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申请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或选择先在中国结算网站注册后再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至网上选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等机构办理身份认证开通网络服务功能。仅持有沪市账户的投资者仅可通过上述后两种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详细信息请登录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点击“投资者服务专区-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查询,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股权登记日 |
A股 | 601222 | 林洋电子 | 2015/6/1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传真登记、信函登记
2、股东办理参加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登记时间:2015年6月4日(星期四)9:30-11:30,14:00-16:30。
4、登记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会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联系人:岑蓉蓉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联系传真:0513-83356525
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6月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