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特 尔 佳 公告编号:2015-024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2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特尔佳厂区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许锦光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9,231,69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3.316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77,616,43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677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11,615,25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6385%;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14,681,98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127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应邀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报告〉和〈2014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9,229,69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做《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9,229,69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9,229,69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9,229,69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9,229,69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14,679,98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9,229,69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审计工作的评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9,229,69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7,596,31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73%;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1,633,3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3,3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14,679,98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对西安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9,229,69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14,679,98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并进行了述职。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震国、唐永生;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