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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1 证券简称:亚宝药业 公告编号:2015-028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1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限售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2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8日

      ● 除息日:2015年5月2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已于2015年5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5月2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692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2456万元。2014年度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对截至股权登记日其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1元;对截至股权登记日其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1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同样按上述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暂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62元。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元。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2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8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8日

      2、除息日:2015年5月2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5月2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派发现金红利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山西亚宝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山西省运城市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1号

      2、咨询电话:0359-3388071

      3、联系人:杨英康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