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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建新矿业 公告编号:2015-017号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05月21日(星期四)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05月20日-2015年0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0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05月20日15:00至2015年05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6区19号楼3层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董剑平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4名,代表股份842,574,0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0855%。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名,代表股份841,186,2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9635%。

      2、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21名,代表股份1,387,8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20%。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共21名,代表股份1,387,8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2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议案均获通过。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842,376,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6%;反对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1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0,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836%;反对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041%;弃权1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23%。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842,373,0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1%;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1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6,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5170%;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546%;弃权1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85%。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842,058,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8%;反对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4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72,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8485%;反对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041%;弃权4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7474%。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842,058,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8%;反对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4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72,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8485%;反对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041%;弃权4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7474%。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5、审议《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842,057,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7%;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4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71,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7980%;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546%;弃权4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7474%。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6、审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2,057,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7%;反对8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弃权4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71,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7980%;反对8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10%;弃权4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171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即股东大会同意公司201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7、审议《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

      本议案系关联交易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375,508,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40%;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1%;弃权85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1,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843%;反对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546%;弃权85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61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即股东大会同意公司2015年度与关联方发生不超过18,555万元人民币的日常关联交易。

      8、审议《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年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2,368,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6%;反对7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弃权1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2,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2143%;反对7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995%;弃权1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6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即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年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盛武、段君僖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