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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自2015年5月25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C类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份额或C类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A类和C类模式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基金A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1067)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1380)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渠道包括: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渠道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

      如有其他销售渠道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两条释义:

      “43、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以下释义序号依次修改。

      2、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进行如下修改:

      本部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4、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基金销售服务费;”,以下费用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第3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5、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1)“三、收益分配原则”下,原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修改为: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三、收益分配原则”下,原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本部分“(七)临时报告”下,原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7、《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

      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5日

      关于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自2015年5月25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C类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份额或C类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A类和C类模式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基金A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1172)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1381)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渠道包括: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渠道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

      如有其他销售渠道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两条释义:

      “43、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以下释义序号依次修改。

      2、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进行如下修改:

      本部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4、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基金销售服务费;”,以下费用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第3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5、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1)“三、收益分配原则”下,原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修改为: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三、收益分配原则”下,原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本部分“(七)临时报告”下,原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7、《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

      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5日

      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网发售提示性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发售。所有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同时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均可办理认购,基金简称“创业指基”,基金代码160637,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价1.000元,发售时间 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5月29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发售截止时间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5日

      鹏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A、 B份额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鹏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B份额于2015年5月25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鹏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简称:带路A,代码:150273;鹏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简称:带路B,代码:150274。

      经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带路A 2015年5月22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1元,上市首日以该基金份额净值1.001元(四舍五入至0.001元)为开盘参考价,并以此为基准设置涨跌幅限制,幅度为10%。带路B2015年5月22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99元,上市首日以该基金份额净值0.999元(四舍五入至0.001元)为开盘参考价,并以此为基准设置涨跌幅限制,幅度为1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