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调查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信息披露
  • A8:书评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
  •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竞买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0.85%股权的公告
  •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  
    2015年5月26日   按日期查找
    B6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60版:信息披露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竞买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0.85%股权的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
    2015-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79 股票简称:黑化股份 编号:临2015-031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媒体报道简述

      2015年5月22日,有媒体刊登《“失信”的黑化股份》的报道,部分网站进行了转载。文中提及公司因未全部履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该涉诉案件没有进行信息披露等相关质疑。

      二、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对媒体报道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并对涉及的事项逐一进行了核实,现做澄清说明如下:

      1、关于公司因未全部履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2013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3)齐商初字第43号】,判决公司给付原告吉林省全一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一能源”)欠款本金16,659,315.72元(17,096,773.37元-亏吨损失437,457.65元);给付全一能源欠款利息2,082,007.07元;案件受理费144,511.04元由原告全一能源承担10,263.04元,由公司承担134,248.00元。该案系公司欠大连众焱天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大连众焱)煤款17,096,773.37元,大连众焱欠全一能源煤款,全一能源通过债权受让方式成为公司债权人。

      2014年5月2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4)黑高商终字第49号】,判决公司给付全一能源欠款本金17,096,773.37元及利息(以17,096,773.37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88,975.06元由公司承担。

      2014年8月,公司因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被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于2015年2月12日给付全一能源200万元。

      2、关于上述涉诉案件没有进行披露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审计,公司2012年12月31日和2013年12月31日净资产分别为299,030,392.83元和312,229,297.13 元,涉案金额没有达到上述条款的规定要求。

      上述诉讼案件判决公司给付全一能源欠款本金17,096,773.37元及利息(以17,096,773.37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88,975.06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5 条第一款之上市公司面临“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披露的规定,公司经审计的2012年和2013年净利润分别为16,260,971.35元和9,664,451.77 元,该判付利息和案件受理费相对于2012年、2013年度经营情况构成重大损失,属于应披露事项。对于上述案件中的欠款本金17,096,773.37元,公司已在日常财务核算中通过“应付账款”确认为负债;对于欠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公司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亦在2014年12月份确认了相关负债和费用,公司披露的2014年度财务报表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公司经营成果。

      3、关于公司重组预案有关上市公司基本信息的情况说明

      2015年5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重组预案第五节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之第九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诚信情况中披露: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收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对于媒体质疑公司已被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上述三年诚信情况披露存在冲突的问题,公司认为:公司作为国有企业改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一直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运作,诚信经营。近年来受外部环境影响,在全行业处于亏损状态情况下,公司也未能幸免,财务状况持续恶化,资金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存在支付能力下降的情况。在如此困境下,公司仍致力于诚信经营,努力偿还到期债务,与供应商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2015年2月12日,公司执行法院判决,给付全一能源款项200万元,对于剩余欠款,公司也一直努力与全一能源沟通,在维持公司基本生产的安全和保障员工基本工资的前提下,积极制定可行的还款计划。因此,公司认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

      三、相关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以刊登在上述媒体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