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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13 证券简称:联环药业 公告编号: 2015-26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18号)核准,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环药业”、“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208,846股,发行价格26.00元/股,共募集资金317,429,996.00元,扣除发行费用14,001,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303,428,996.00元。上述资金于2015年4月21日到账,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15)00029号《验资报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募集资金投资上述项目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本公司自筹解决。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并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中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1)。

      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扬州制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通过向扬州制药有限公司增资方式以实施“年产20000kg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建设项目”。

      2015年5月26日,公司与扬州制药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中支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5年5月18日,扬州制药有限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中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扬州制药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中支行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0000kg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甲方承诺若存在存单存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薛江、朱闽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同时,甲方应及时与其他具备资格的机构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保证募集资金的专款专用。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