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新闻·市场
  • 4:新闻·财富管理
  • 5:新闻·公司
  • 6:新闻·公司
  • 7:信息披露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信息披露
  • A8:人物
  • B1: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未解锁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浩丰科技估值调整的公告
  •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国联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科技部关于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生物
    和医药技术领域2015年项目(课题)立项的通知”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合作意向书》的公告
  •  
    2015年5月27日   按日期查找
    B6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66版:信息披露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未解锁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浩丰科技估值调整的公告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国联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科技部关于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生物
    和医药技术领域2015年项目(课题)立项的通知”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合作意向书》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01 证券简称:皖新传媒 公告编号:临2015-026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税前):0.23元

      ● 每股现金红利(税后):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分别为0.2185元、0.2070元、0.1840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3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4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5年5月8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5年5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1,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20,930万元。

      2、发放年度:2014年度。

      3、发放范围:2015年6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体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以上规定,公司将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85元。如果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2070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2070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3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3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4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5年6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股东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551-62634712、62661323

      传 真:0551-62634712、62661323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8号皖新传媒大厦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