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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5-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基金”或“交银等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2015年5月26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亢嘉捷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计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7,965,143.04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5,310,967.26份的52.02%,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满足法定会议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刊登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7,965,143.04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100%,已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基金份额总数的50%以上(含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因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为2015年5月26日,正式实施转型日为2015年7月1日。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转型方案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就上述审议本基金转型方案及基金合同修改等相关事宜报中国证监会进行变更注册。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将《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了《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将于2015年7月1日生效,本基金即自该日起正式实施转型。自该日起,《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转型实施前的折算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的正式转型,将原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实施转型日为2015年7月1日。

      基金管理人并将以2015年6月30日为折算基准日,为当日登记在册的交银等权基金份额持有人计算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含未结转收益),按照1.00元的面值对其持有份额进行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代码(前端519714;后端519715)保持不变。

      3、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本基金转型前为股票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本基金转型后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敬请投资者详阅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妥善做出投资安排。

      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正式实施转型前可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敬请留意如下业务安排),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默认转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4、转型前后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安排

      为了保障基金平稳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起(即2015年5月27日)暂停办理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托管业务,赎回、转换转出业务仍正常进行;于折算基准日前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6月29日)起亦同时暂停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内开放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在相关业务开放日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四、备查文件

      1、《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关于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2、《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10号)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证书》

      公证书

      (2015)沪东证经字第7221号

      申请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委托代理人:佘川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和《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四月二十四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亢嘉捷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2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人薛鸿玲的监督下,由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票人佘川、韩婕妤进行统计、核对。截至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7,965,143.04份,占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权益登记日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15,310,967.26份的52.02%,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7,965,143.04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符合原定程序,大会对《关于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计票结果真实、有效。本公证书后所附的《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 奇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4月30日,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25日17:00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监票人、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7,965,143.04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2.02%,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7,965,143.04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佘川、韩婕妤

      监票人(基金托管人代表):薛鸿玲

      公证员: 林奇、亢嘉捷

      见证律师:黎明、陆奇

      2015年5月26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

      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相关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5月2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为2015年5月26日。本基金将于2015年7月1日正式转型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内开放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在相关业务开放日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2)有关本基金就转型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而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决议生效情况以及转型前后的业务安排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同日发布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妥善作出投资安排。

      (3)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021-61055000)咨询基金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交银荣和保本混合”或“本基金”)经2015年5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79号文予以注册,并已于2015年5月25日开始募集,原定募集截止日为2015年6月12日。经统计,截止2015年5月26日,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和认购户数均已达到其基金合同生效的备案条件,并同时满足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的提前结束募集的条件。

      为了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做好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相关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募集截止日提前至2015年5月26日止,并自2015年5月27日(含当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重要提示:

      1、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及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5月20日《中国证券报》、2015年5月21日《上海证券报》和2015 年5 月22日《证券时报》上的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基金合同摘要等。

      2、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拟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有关本基金规模控制方案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有关内容。

      3、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咨询有关详情。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关注基金特有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十二次分红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5月2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保本周期内,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60%。在符合上述约定收益分配次数和比例的前提下,当本基金自最近一次分红除息日以来(若尚未分红,则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以来)的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达到或超过5%,或者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0.03元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在接下来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收益分配。截止2015年5月19日,本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7,466,530.26元,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0.0248元。“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60%。因此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本次需分配的最低金额为4,479,918.16元。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注:1、本次分红为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第十二次分红。

      2、本分红方案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红利款将于2015年6月2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将于2015年5月29日完成权益登记。

      2、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其他销售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及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3、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4、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本基金净值波动的客观因素,在不违反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于权益登记日调整最终的分红方案并届时公告。

      5、投资人欲了解有关分红的详细情况,可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021-61055000)。

      风险提示:基金的分红行为将导致基金净值产生变化,但不会影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的指导意见,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其所持有的探路者(证券代码:300005)股票自2015年5月26日起按照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对其所持有的中材科技(证券代码:002080)股票自2015年5月26日起按照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上述股票的交易体现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为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也可采用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聘黄莹洁女士担任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5月2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因工作需要,经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领导办公会审议通过,增聘黄莹洁女士担任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本公告日起,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由林洪钧先生和黄莹洁女士共同管理。上述事项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备案。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聘黄莹洁女士担任

      交银施罗德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5月2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因工作需要,经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领导办公会审议通过,增聘黄莹洁女士担任交银施罗德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本公告日起,交银施罗德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林洪钧先生和黄莹洁女士共同管理。上述事项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备案。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聘黄莹洁女士担任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5月2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因工作需要,经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领导办公会审议通过,增聘黄莹洁女士担任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本公告日起,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由林洪钧先生和黄莹洁女士共同管理。上述事项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备案。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根据投资的需要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3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本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为本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3.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6.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9.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方式开会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下转B7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