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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博元暂停上市之日应是终止上市之时
    2015-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张书怀

      

      上交所本周一发布公告,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决定自本周四起暂停博元投资股票上市。法律界人士认为,博元投资将是中国证监会实施退市新规后,纳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退市第一案。

      无论从哪方面来看,*ST博元都堪称沪深股市一个漠视市场规则、欺诈蒙骗投资人的标本。*ST博元的前身是沪市的老八股之一,这本来也算是一种光荣,但上市二十多年来该公司不断变换主营业务和控股股东,注册地一变再变,光叫过的名称就有十个之多,堪称沪深股市“奇葩”。据证监会通报,2011年至2014年,*ST博元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四年违法15次,去年6月初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今年3月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启动退市程序。

      一个如此劣绩斑斑的公司能混迹沪深股市二十多年,从制度层面讲,是我国的退市制度启动过晚,启动之后又长期停滞不前,直到2012年6月,退市标准基本就一条:连续亏损三年暂停上市,连续亏损四年终止上市,而欺诈上市、业绩造假、净资产为负、重大违法等均不在退市范围之内,一些恶名昭著的公司因此长期赖在市场上。这种退市制度建设滞后的现象,经过2012年和2014年两轮制度改革有了很大好转,但需要完善的地方仍不少。最突出的,是允许欺诈上市的公司重新上市,重大违法公司恢复上市条件未涉及其他方面,特别是业绩方面,未对面临三连亏的公司的各种扭亏措施做出规范。

      因为不够上市条件而不惜以造假手段混过发审关上市的公司,一经发现就该迅速退市,不应再有什么暂停上市、退市之后的重新上市。比如万福生科,其在招股书中对2008年至2010年的业绩分别虚增销售收入12000万元、15000万元、19000万元,虚增营业利润2851万元、3857万元、4950万元,这样的公司怎么还能留在股市?对此,笔者认为,去年施行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对欺诈发行的定义有值得商榷之处。《若干意见》的定义是: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对新股定价产生实质性影响,或涉嫌欺诈发行罪。这个定义里有三个独立定性条件,其中“对新股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不应算欺诈发行,因为因信息披露虚假对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的公司不一定是不达标的公司,这混淆了欺诈发行的性质,也为欺诈发行可以不退市、退市后重新上市留下了口子。当然,上市时不容任何造假,但不能都定性为欺诈。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发生在发行环节的欺诈;二是发生在上市以后的重大业绩造假。无论哪一类,过去发生的案例都是为了掩盖公司经营很差、业绩不达标。现行的交易所恢复上市条件是这样规定的: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交易所没有做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公司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的,可以申请恢复上市。这个规定没有抓住公司造假的要害,有的公司即使满足了上述恢复上市的条件,仍然可能是个千疮百孔的公司。比如*ST博元,从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连续虚增资产、虚增负债、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而追溯调整以后,其真实面目是连续4年净资产为负。所以,*ST博元没有什么暂停上市之说,其暂停上市之日就应是终止上市之时。

      在现有规则下,面临三连亏的公司,为了避免三连亏,一到第三年便使出浑身解数,如假重组、用会计手段调节利润、变卖资产、出租技术,地方政府给优惠政策、给注资、给补贴等等。万福生科除因法不溯及既往欺诈上市未退市外,又因当地政府补贴、通过司法手段更换第一大股东而避免了三连亏,居然躲过了两次退市。为堵住这些制度漏洞,建议完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公司盈亏情况的披露,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盈亏情况作为退市的财务标准。这样,才能打掉地方政府对亏损公司的保护伞,促使公司把真工夫下在改善经营上。

      (作者系资深市场观察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