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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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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15-005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5年5月18日以电话、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5年5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际到董事8名,符合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倪祖根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 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郭永清先生、龚怀龙先生和殷爱荪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2014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倪祖根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意见内容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意见内容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审计机构2014年度审计工作评价及续聘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意见内容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增选一名董事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意见内容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和证券事务相关工作,同意聘任胡楠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股票于2015年5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新股4,100万股,募集资金已到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金由原来的360,000,000元增加至401,000,000元,并授权管理层按照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应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公司现因拓宽业务需要,拟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授权管理层按照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等相应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公司原来的的经营范围:从事从业、林业、园林机械、机具新技术设备及相配套的电机、水泵(含潜水电泵、微型电泵)、发动机、小型汽油发电机以及清洁器具、厨房器具等小电器的研发制造,生产非金属制品模具、精冲模、注塑等相关零部件和零配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及以上同类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相关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

      修改后的公司经营范围:从事从业、林业、园林机械、机具新技术设备及相配套的电机、水泵(含潜水电泵、微型电泵)、发动机、小型汽油发电机以及清洁器具、厨房器具等小电器的研发制造,生产非金属制品模具、精冲模、注塑等相关零部件和零配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及以上同类产品、I类和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相关业务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公司股票于2015年5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公司拟制定上市后适用的新的《公司章程》,并授权管理层按照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等相应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更改后的《公司章程》将报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一年内进行滚动使用,并授权在额度范围内由董事长具体负责办理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召开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月 29日

      证券代码: 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15-006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5年5月18日以电话、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5年5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大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全体监事均行使了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一年内进行滚动使用,并授权在额度范围内由董事长具体负责办理实施。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 年 5月 29日

      证券代码: 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15-007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 是否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否

      ● 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 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 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15年5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审议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全票同意,无反对和弃权。

      2、本议案在审议前已得到了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议案也发表了书面意见,认为:上述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业务往来,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有利于公司业务稳定发展,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关联方交易情况,符合证监会、上交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201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二、 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太仓华美达塑料电器有限公司

      注册地:太仓市璜泾镇创新工业园

      主营业务:生产、加工塑料制品(不含吸尘器零部件的制造),销售公司自产产品。

      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太仓华美达塑料电器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4,889.92万元,净资产为3,450.43万元;营业收入为452.03万元,净利润为-45.04万元。

      苏州华利塑化模具有限公司持有太仓华美达塑料电器有限公司70%的股权,而苏州华利塑化模具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董事倪祖根的哥哥倪祖贤和妹夫高引明,同时公司董事倪祖根现任太仓华美达塑料电器有限公司的董事。

      2、苏州金莱克电机有限公司

      注册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工业区

      主营业务:出租自有房产

      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苏州金莱克电机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5,633.81万元,净资产为3,967.86万元;营业收入为394.34万元,净利润为30.11万元。

      苏州金莱克电机有限公司是由Kingclean International Limtied (毛里求斯)100%控股,而Kingclean International Limtied (毛里求斯)实际控制人是倪祖根。因此,公司与苏州金莱克电机有限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苏州金莱克电机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该关联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10.1.3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苏州尼盛大酒店有限公司

      注册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229号

      主营业务:综合性旅游宾馆及配套服务

      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苏州尼盛大酒店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26,857.58万元,净资产为15,709.44万元;营业收入为11,377.81万元,净利润为68.06万元。

      苏州尼盛大酒店有限公司由Niso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100%控股,而Niso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是倪祖根100%控股的。因此,公司与苏州尼盛大酒店有限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苏州尼盛大酒店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该关联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10.1.3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4、尼盛家居(苏州)有限公司

      注册地:苏州高新区迎宾路39号1幢

      主营业务:房屋设施租赁、物业服务、预包装食品(酒类)批发零售

      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尼盛家居(苏州)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86,345.51万元,净资产为47,919.56万元;营业收入为2,182.60万元,净利润为370.30万元。

      尼盛家居(苏州)有限公司由Niso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100%控股,而Niso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是倪祖根100%控股的。因此,公司与尼盛家居(苏州)有限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尼盛家居(苏州)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该关联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10.1.3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5、苏州尼盛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苏州工业园区珠泾路55号

      主营业务:投资工业、商业、房地产、服务行业以及提供相应管理咨询服务等

      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苏州尼盛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63,674.18万元,净资产为50,086.33万元;营业收入为1,084.49万元,净利润为92.45万元。

      苏州尼盛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倪祖根,因此,公司与尼盛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苏州尼盛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该关联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10.1.3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6、利华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注册地:苏州工业园区星龙街428号苏春工业坊15A厂房

      主营业务:从事印刷线路板组件及系统集成产品、电脑及周边产品的研发、生产、组装、测试等

      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利华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9,197.74万元,净资产为9,794.61万元;营业收入为53,053.62万元,净利润为3,791.01万元。

      利华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倪祖根,因此,公司与利华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利华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该关联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10.1.3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定价依据和定价政策

      公司各项交易的定价按以下标准及顺序确定: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以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以关联方与独立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若在实际执行中交易金额超过上述预计金额的,应当根据超过金额大小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的目的

      以上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均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并根据市场公允价格开展交易。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守了自愿平等、诚实可信的市场经济原则,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 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长期以来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遵循了市场公允原则,未侵占任何一方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 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15-008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和证券事务相关工作,2014年5月28日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胡楠女士为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胡楠,中国国籍,1980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于2004年大学毕业后入职公司,从事财务的相关工作。2012年开始,从事证券事务工作。现任公司财务部部长助理。2014年9月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第56期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胡楠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

      胡楠女士的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苏州新区向阳路1号 邮政编码:215009

      联系电话:0512-68415208 传真号码:0512-68252408转909

      办公邮箱:nan.hu@kingclean.com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月 29日

      证券代码: 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15-009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股票于2015年5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公司拟制定上市后适用的新的《公司章程》,并提交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管理层按照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等相应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更改后的《公司章程》将报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新的《公司章程》具体内容如下: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KINGCLEAN INTERNATIONAL LTD、苏州立达投资有限公司和苏州同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以原金莱克电气有限公司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20500400029039)。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00万股,于2015年5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名称: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KingClean Electric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江苏省苏州新区向阳路1号。邮政编码:215009。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1,000,000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为本,开拓创新,发挥本企业的特长和优势,制造和销售适合国内外市场需求的产品,不断开发,不断创新,在服务社会的同时为股东创造最大利益,支持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和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从业、林业、园林机械、机具新技术设备及相配套的电机、水泵(含潜水电泵、微型电泵)、发动机、小型汽油发电机以及清洁器具、厨房器具等小电器的研发制造,生产非金属制品模具、精冲模、注塑等相关零部件和零配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及以上同类产品、I类和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相关业务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KINGCLEAN INTERNATIONAL LTD、苏州立达投资有限公司和苏州同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中KINGCLEAN INTERNATIONAL LTD认购340,200,000股,苏州立达投资有限公司认购18,000,000股, 苏州同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认购1,800,000股。公司是于2008年1月由原金莱克电气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均是以其持有的原金莱克电气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出资时间均为2008年1月3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01,000,000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规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在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作出要求或者董事会作出要求时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登记。会议登记可以由股东到登记处登记,也可以采用传真方式登记。

      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证明和应当登记的文件,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公司不保证提供会议文件和座位。

      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方式确认股东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申请回避;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知情的其他股东有权口头或书面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立即组织大会主席团讨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

      (四)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五)关联交易议案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以其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候选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会无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全部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因负有某种责任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或者未通过审计而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2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董事会议事规则是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其中超过权限上限的交易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是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是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是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是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交易标的。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对于超出以上权限的事项,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开5个工作日以前;但在紧急情形下经过半数的董事同意可以最快在会议通知当天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取得过半数与会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下转B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