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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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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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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2015-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特别提示

      1、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电子”、“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修订)等文件规定和精神,并结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以下简称“《配售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本次发行。

      2、本次发行网下申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平台”或“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网上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请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3、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资格、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定价方式、配售原则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同日刊登的《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仪器仪表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为C40)。截止 2015 年5月29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40“仪器仪表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89.55倍。本次发行价格14.87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2.43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2、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公开发行新股2,5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设老股转让。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预计使用募集资金31,866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14.87元/股,发行新股2,500万股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37,175万元,扣除发行人应承担的发行费用5,323.18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31,851.82万元。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71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本次发行股票申购简称为“先锋电子”,申购代码为“002767”,该申购简称及申购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 2015年5月29日(T-3 日)完成。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共收到50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94个配售对象的初步询价报价信息,拟申购总量为138,400万股,对应拟申购倍数为92.27倍。

      4、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87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6.82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43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在剔除报价最高的部分之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14.87元/股的46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83个配售对象为本次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为124,500万股,有效拟申购倍数为83倍,成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均可参与申购。

      6、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500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1,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1,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本次发行全部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即无老股转让情形。

      7、若本次发行成功,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37,17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323.18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31,851.82万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等相关情况请查阅2015年5月26日(T-6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8、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2015年6月3日(T日)。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若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并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9、在初步询价阶段确定为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所属的配售对象须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名单见附表。未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所属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本次网下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应于2015年6月3日(T日)9:30-15:00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及本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即14.87元/股;申购数量应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本次网下发行申购缴款时间为2015年6月3日(T日)8:30-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当及时全额缴付申购资金。

      1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供材料或出现不符合配售条件的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向其进行配售或视为无效申购。

      11、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的配售对象未能参与网下申购,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将在《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2、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于 2015年6月3日(T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一、(四)回拨机制”。

      13、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3)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4)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7)在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涉嫌违法违规或异常情形的,被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发行;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14、本公告仅对股票发行事宜扼要说明,不构成投资建议。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15 年5月26日(T-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资料。

      15、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 1.00 元。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结构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2,5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1,500万股,占本次发行规模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

      (三)发行价格

      本次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配售对象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平台进行申购;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投资者以发行价格14.87元/股认购。

      (四)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5年6月3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5年6月4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低于 100 倍(含)的,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仍然认购不足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3)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并将中止发行。

      (4)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 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 2015 年6月5日(T+2 日)在《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五)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上述日期为正常交易日,如遇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特别提示:如初步询价后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网上网下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二、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

      (一)初步询价申报情况

      1、网下投资者总体申报情况

      2015年5月28日(T-4日)至 2015年5月29日(T-3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平台进行初步询价,共有50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94个配售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平台参与了初步询价报价,报价均为14.87元/股,拟申购数量总和为138,400万股。

      2、剔除无效报价情况

      经主承销商核查,参与本次初步询价报价的50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94个配售对象均已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并送达核查材料;且全部符合《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不存在禁止配售的情形。经主承销商核查,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了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具体名单请见“附表:配售对象初步询价及有效报价情况”。

      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的中位数为14.87元/股,加权平均数为14.87元/股,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为14.87元/股,公募基金报价的加权平均数为14.87元/股。

      ■

      (二)剔除最高报价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预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拟申购总量的10%。

      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拟申购数量相同则按照申购时间由晚至早依次剔除;如出现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申购时间都相同的情况,主承销商将按照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排序,排序靠后的配售对象的报价将会被优先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决定将报价为14.87元且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小于1,500万股的2家投资者管理的2个配售对象、以及报价为14.87元且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为1,500万股中报价时间最晚的6家投资者管理的9个配售对象予以剔除。上述最高报价剔除部分共涉及8家投资者管理的11个配售对象,对应剔除的拟申购数量为13,900万股,占网下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总量的10.04%。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单个配售对象剔除不视为整个投资者剔除,不影响该投资者的其它配售对象参与询价。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为14.87元/股,加权平均数为14.87元/股,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为14.87元/股,公募基金报价的加权平均数为14.87元/股。

      ■

      (三)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过程

      1、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

      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4.87元/股。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6.82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4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4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4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2、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过程

      剔除拟申购总量中的报价最高部分之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申报价格从高到低排列,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名单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最终协商确定申报价格为14.87元/股(即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为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本次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为46家,对应的配售对象为83家,其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总计为124,500万股。其名单详见附表中备注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四)与行业市盈率和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分析

      公司主营业务为为燃气行业提供“城市燃气智能计量网络收费系统”的整体解决方案及与之配套的智能燃气表等终端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属行业为 C40“仪器仪表制造业”。截止2015年5月29日(T-3 日),中证指数发布的C40“仪器仪表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89.55倍。

      从细分行业看,发行人与5家上市公司业务具有一定相似度,分别为三川股份、新天科技、金卡股份、科陆电子和积成电子。可比上市公司2014 年每股收益、2015年5月29日(T-3 日)前20 个交易日均价和2014年静态市盈率情况如下:

      ■

      本次发行价格14.87元/股对应的 2014年摊薄后扣非市盈率为22.43倍, 低于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 2014年静态市盈率均值。

      (五)募集资金总额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计划资金需求量为31,866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14.87元/股和发行数量2,500万股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37,17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323.18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31,851.82万元。

      三、网下发行

      (一)参与对象

      在本次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平台查询其报价是否为有效报价及有效报价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二)网下申购

      配售对象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平台进行申购。

      1、网下申购时间为2015年6月3日(T日)9:30-15:00。

      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本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应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2、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深圳)、证券账户号码(深圳)和银行收付款账户必须与其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信息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购。

      3、配售对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的规定进行网下申购,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售对象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一旦提交申购,即被视为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有权要求申请参与的网下投资者补充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的原件、协会备案的相关材料等。若投资者拒绝配合、提供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或经核查不符合条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三)网下申购款项的缴付

      本次网下发行申购缴款时间为2015年6月3日(T日)8:30-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及时、足额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专户划付申购款。

      1、申购款项计算公式如下:

      每一配售对象应缴申购款项=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其中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应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2、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当通过其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专户划付申购资金,并应当保证在最终资金划付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如果配售对象报备的银行账户属于结算银行账户,则其划付申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如果配售对象报备的银行账户为非结算银行账户,则其资金应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的网下发行专户。

      3、配售对象应确保资金在2015年6月3日(T日)当日15:00之前到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T日8:30之前及15:00之后到账的均为无效申购。请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注意资金到账时间。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银行账户信息表如下:

      ■

      注:可登录“http://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深圳市场”查询。

      4、参与申购的有效报价对象应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该笔申购资金的资金明细账户及新股代码,本次网下发行申购划款备注栏的备注格式为:

      “B001999906WXFX002767”。

      5、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划出申购资金的账户与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资金账户不一致、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申购全部无效。

      6、参与网下申购的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由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配售对象名单。若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无效;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申购全部无效。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申购。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参与网下申购的,实际申购数量少于报价时有效拟申购数量的,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且予以披露,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

      (四)股票配售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 2015年5月26日(T-6日)刊登的《初步询价公告》中确定的配售原则,对本次有效申购配售对象进行股票配售。

      2015年6月5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网下配售结果公告》,披露本次网下发行的最终配售结果。以上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送达获配通知。

      (五)退回多余申购款

      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为其网下配售申购余款退款的指定收款账户。2015 年6月5日(T+2 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扣收新股认购款项,并发出付款指令,要求结算银行将剩余款项退至网下投资者登记备案的收款银行账户。

      (六)其他重要事项

      1、锁定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2、验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15年6月3日(T日)对获配的投资者网下发行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3、律师见证: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4、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在本次网下发行后达到发行人总股本的5%以上(含5%),需自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配售对象已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对于违规者,中国结算将对其网上申购作无效处理。

      6、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申购,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披露违约情况,并将违约情况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报备。

      7、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四、网上发行

      (一)网上申购时间

      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15年6月3日(T日)9:15-11:30、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则按申购当日通知办理。

      (二)网上发行数量和申购价格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000万股,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4.87元/股。网上申购投资者须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

      (三)网上发行对象

      1、网上申购日(T日)前两个工作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15年6月1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市值日均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申购。但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2、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同时参与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并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四)网上申购数量和申购次数的规定

      1、投资者按照其所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10,000股。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

      2、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 2015年6月1日(T-2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 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上述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5年6月3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3、投资者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持有多

      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2015年6月1日(T-2日)日终为准。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投资者持有的市值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的规定。

      4、新股申购委托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参与本次网上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以该投资者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被自动撤销。

      5、持有深市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参加网上申购,但以下账户除外:

      ①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的投资者;②无市值的证券账户;③合并市值小于1万元的证券账户;④不合格、休眠、注销的证券账户及法律、法规禁止者。

      (五)网上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已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的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6月1日(含T-2日)前办妥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2、计算市值和可申购额度

      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按其2015年6月1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市值和可申购额度的具体要求,见“四、(四)网上申购数量和申购次数的规定”。

      3、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拟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在网上申购日2015年6月3日(T日)(含当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其申购数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4、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深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即: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申购所需的款项)到申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证件,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要求办理委托手续。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网上申购结束后,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共同核实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结算系统主机根据实际到账资金统计有效申购数量和有效申购户数。

      (六)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

      网上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为:

      1、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则无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则由深交所按每500股确定为一个申购配号,顺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500股。

      最终中签率=(最终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七)配号与抽签

      若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15年6月4日(T+1日),各证券公司将申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结算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实际到账的有效申购资金划入新股申购资金验资专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验资报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实际到账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按每500股配一个申购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将不予配号。

      2015 年6月5日(T+2 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申购者应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2015 年6月5日(T+2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的《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公布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15 年6月5日(T+2日)上午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当日通过卫星网络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15年6月8日(T+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的《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中签结果。

      4、确定认购股数

      申购者根据中签号码,确定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

      (八)结算与登记

      1、2015年6月4日(T+1日)至2015年6月5日(T+2日),网上发行全部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冻结在申购资金专户内,所冻结的资金产生的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有关申购资金冻结等事宜,遵从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

      2、2015年6月5日(T+2日)摇号抽签。抽签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认购股数的确定和股东登记,并将有效认购结果发至各证券交易网点。

      3、2015年6月8日(T+3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未中签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再由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投资者;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网上认购款项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资金交收账户。

      4、本次网上发行的新股登记工作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发行人提供股东名册。

      五、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配售对象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向投资者网上定价发行不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1. 发 行 人: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6-1号

      法定代表人:石义民

      联系电话:0571-86791106

      联系人:程迪尔

      2.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 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电话:010-64818555

      联 系 人: 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日

      附表:配售对象初步询价及有效报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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